分享

我们凭什么相信———论强实用主义及其批判

 花间挹香 2024-04-12 发布于贵州
图片

我们应该相信什么?或者说,我们信念的凭据是什么?这是信念伦理学的根本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两大阵营:证据主义与实用主义。证据主义者认为,我们应该相信某物,当且仅当我们拥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者包括洛克(J.Locke)、休谟(D.Hume)和克利福德(W.Clifford)等;实用主义者认为,除了证据之外,我们可以出于实践的理由相信某物,支持者包括帕斯卡(B.Pascal)和詹姆斯(W.James)等。从哲学史角度看,证据主义一直占据上风,证据规范性是无可争议的主流认知规范性。近些年来,实用主义开始异军突起,各种新型的实用主义理论不断涌现,影响力大有盖过证据主义的趋势。

最近,不少学者开始倡导强实用主义(robust pragmatism),其支持者包括丽娜德(S.Rinard)、蒙托普拉塞尔(S.Montplaisir)、梅蓝(A.Meylan)和麦克考米克(M.S.McCormick)等。根据贝克尔(S.Berker)的划分,强实用主义是一种典型的严格实用主义(austere pragmatism),即主张实践理由是唯一合法的信念理由,否认存在认知理由。因此,它又被称为“激进实用主义”(radical pragmatism)。它试图一举扭转实用主义长期处于弱势的局面,是当前最具革命性的实用主义理论。它的终极目标是彻底消除信念与行为之间的规范差异,从而取消证据的规范优先性地位,甚至剥夺证据作为规范理由的身份。对强实用主义的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从理论角度来说,假如强实用主义获得成功,势必会打破证据主义与实用主义之争的固有格局,重塑证据、实践、理由、信念的本质及其关系。从现实角度来说,强实用主义的盛行可能会造成一些误解,甚至有“混淆是非”的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理论的澄清来避免这些后果的出现。本文主要以丽娜德的强实用主义为核心展开讨论。


强实用主义的缘起

传统上,证据主义与实用主义的主要分歧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合理相信一个命题”。证据主义者认为这不可能,因为非证据考量不能成为信念的规范理由,而主要依据是“非证据考量不是信念的驱动性理由”。这条论证思路的主要支持者包括凯利(T.Kelly)、沙哈(N.Shah)和韦(J.Way)等新证据主义者。实用主义者通常的回应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我们有可能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相信一个命题。然而,这个前提并不偏向任何一方,因为我们既可以举出无数案例表明我们可以一厢情愿地相信,同时也可以举出很多案例表明没有证据我们很难相信。因此,双方陷入论辩的僵局。

图片

为了打破这一僵局,丽娜德提出了一种新的实用主义策略,准备以退为进。她首先承认没有证据性考量的信念是不可能的,但同时认为证据主义者主张“只有证据性考量才能成为信念的驱动性理由”是错误的,而导致这种错误的根源在于证据主义者错置了驱动性理由和解释性理由的关系。她认为,驱动性理由与解释性理由的真正关系是:每一个驱动性理由都是一个解释性理由,但并非所有解释性理由都是驱动性理由。例如,电线短路是房子失火的解释性理由,但不是房子失火的驱动性理由;相反,张三因为失恋整日借酒浇愁,失恋既是张三借酒浇愁的解释性理由,又是它的驱动性理由。证据主义真正的主张是,实用考量只能充当解释性理由,不能充当驱动性理由。通过这一澄清,实用主义与证据主义之争就聚焦于如下问题:什么样的考量能够充当驱动性理由?证据主义者认为,只有证据性考量才能充当驱动性理由,而实用主义者则坚持实用考量也能充当驱动性理由。这样看来,实用主义者完全可以采用一种温和的立场,只要证明实用的考量也能充当驱动性理由就够了。事实上,绝大多数实用主义者都采取了这一立场。但丽娜德却剑走偏锋,提倡激进的强实用主义,主张只有实用考量才能充当驱动性理由。

驱使丽娜德作出这一选择的主要原因在于,新证据主义的“理由”概念迫使她不得不彻底颠覆证据与信念的关系,从而为实用理由赢得真正的立足空间。新证据主义者认为,一种考量要成为信念理由,就必须能够在我们相信时起到范导性作用。例如,沙哈要求给理由增加“审议约束条件”(deliberative constraint),韦要求增加“好推理条件”(good reasoning constraint)。丽娜德认为这些约束条件并非必要。因为在信念领域之外,很多考量并不需要满足这些条件。例如,为了保暖选择穿羊毛袜,这种实用考量并没有范导我们如何穿羊毛袜。因此,摆在丽娜德面前的是一破一立两项任务:1.否认证据的规范优先性地位,证明证据主义的错误;2.争取信念与行为的平权,证明实用主义的正确。为了实现第一项任务,她必须重新解释证据与信念的关系。在她看来,证据在信念形成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不构成驱动性理由。她认为,存在两种证据不构成驱动性理由的情况:1.证据作为一种获得信念的单纯手段;2.证据作为一种能使条件(enabling condition)。为了实现第二个任务,丽娜德提出了“同等对待”(equal treatment)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我们应该同等地对待信念和行动,也就是说,统一用实用主义规范评价信念和行动。她认为自己的同等对待原则优于证据主义,因为它不仅能够解释证据主义能够解释的东西,而且还能解释后者不能解释的东西。

总之,强实用主义缘起于对新证据主义者的反驳。沙哈等新证据主义者放弃了单纯依赖“透明性”等无可争议的心理事实为证据主义提供辩护的方式,转而把重点放在对理由本质的探讨上,由此阐明证据作为理由之于信念的特殊性。强实用主义者则致力于打破证据这一独特的规范地位。

图片

强实用主义及其问题

如上所述,丽娜德的强实用主义的核心是同等对待原则。同等对待原则的本质是信念与行动之间的平权。这一原则主要应用于政治和伦理领域中,例如,“同工同酬”诉求背后的基本理念就是同等对待原则。丽娜德把它引入知识论领域,提出了知识论版本的同等对待原则:

同等对待原则说的是,不管支配“我们应该做什么的”一般原则是什么,这些原则也支配“我们应该相信什么”,反之亦然。类似地,支配“某事是否是做某事的理由”的一般原则,同时也支配“某事是否是相信某事的理由”,反之亦然。

丽娜德指出,同等对待原则只适用于一种“应该”,即“提供-指导的应该”(guidance-giving should)。所谓“提供-指导的应该”指的是,如果我们解决了“他们应该做φ”的问题,那么也就恰当地解决了“是否φ”的问题。相应地,理由也是“提供-指导”意义上的,即“我们应该做什么”的理由就是一个平衡不同“提供-指导”意义上的理由。例如,如果我们解决了“是否应该出国留学”的问题,那么也就恰当地解决了“是否要出国留学”的问题;出国留学的理由就是出国留学的各种好处或坏处之间的平衡问题。

丽娜德认为,同等对待原则有两大优点使之优于证据主义:1.理论的简单性;2.解释的灵活性。“理论的简单性”这点显而易见。根据证据主义的观点,对于信念和行为,我们需要本质上不同的理论解释“我们应该做什么”和“我们应该相信什么”,而同等对待原则可以统一地处理两者。那么,同等对待原则如何处理信念及其合理性,与证据及其导真性(truth-conduciveness)或示真性(truth-indicativeness)的关系的呢?它如何解释为什么我们很多时候出于证据相信?这是证据主义的强项。丽娜德的解释大致是这样的:通常,拥有真信念会让我们获益更多,能够更好地追求我们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同等对待原则实际想指出,在绝大多数时候,一个合理的信念就是匹配证据的信念;因此,它能够完美地解释为什么我们会承认信念的合理性与导真性之间存在重要的联系。

丽娜德的辩护并不出奇,许多实用主义者都采取过类似的辩护策略,其核心就是否定存在根本的、最终的认知价值,主张所有认知价值最终都必须还原或追溯到实用价值。例如,麦克考米克就给出过类似的辩护:

我们的信念能够(在个体意义上和集体意义上)满足提供融贯性、意义建构、预测和引导的目的。拥有真信念和知识有助于实现我们的目标,即繁荣和成为卓越的人。一般而言,实现这些目标最好的方式就是根据证据规范来形成和维持我们的信念。但是,即使证据规范一般地支配信念形成,某些信念仍可能帮助我们实现这些独立于真价值或独立于基于证据的目标。因此,我们允许持有某些并非基于证据的信念。

这种辩护非常有吸引力,但它并不能真正实现理论的简单性。因为它既不能证明不存在根本的认知价值,也不能证明所有认知价值都能被还原为实用价值。而如果要实现这些,它就必须单独引入一个或多个论证或说明来解释为什么证据等认知善没有根本的认知价值,也需要独立的论证或说明来解释所有的认知价值都能还原成实用价值。可以预见,这些将让实用主义的论证变得极其繁琐和冗长,结果还不一定成功。与之相反,证据主义可以承认有些(甚至绝大多数)认知价值具有实用价值,但否认认知价值可以完全还原成实用价值。因此,它至少不需要进行第二个论证或说明。此外,拥有真信念当然会给我们带来很多实用的好处,但并不能证明必然如此。我们可以轻易举出许多反例说明不是所有真信念都是有益的。有些真信念反而不利于我们的福祉,例如关于原子弹或生化武器的真信念或知识。因此,这会严重损害辩护的力度。

至于“解释的灵活性”,丽娜德认为它主要体现在,同等对待原则能够解释那些实用因素与信念合理性相关的案例。她举了一系列案例来对此进行说明,这里只挑其中一个:

试想某人可能得了一种潜在致命的疾病。她的预测是不确定的,但她知道如果她相信自己会被治愈,她的存活几率会更高。这说明对她而言,保持乐观是合理的,即使在证据没有明显偏向的情况下也要相信自己会恢复。类似地,试想一个运动员,如果她相信自己会赢,那么她的表现会显著提升。这种自信似乎是合理的,即使它超出了证据所及。在解释这一点上,同等对待原则没什么困难,但证据主义却会遭遇困境。

正如丽娜德所说,同等对待原则是一条更统一的合理性路径,它以相同的方式对待所有这些状态;但证据主义则要求一种断裂的合理性理论,用不同的标准来对待不同的状态。从表面来看,这确实是强实用主义的一大优点,但前提是它必须可信。没错,在上述案例中,乐观自信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证据主义者应该不会否认其中的合理性,只会赋予其实践的合理性。我们可以进一步设想这个病人到了“盲目自信”的程度,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她的病已经无法治愈了,但她依然相信自己会被治愈。在这种情况下,证据主义者会说:你的想法在实践上是合理的,但在认知上显然不合理。

然而,丽娜德恰恰反对证据主义区分两种合理性。在她看来,不管证据如何,病人或运动员的想法应该一直是合理的。也就是说,尽管证据表明我们不应该相信“自己的病会被治愈”或“我们会赢得比赛”,但我们还是应该相信如此,而不是给出悲观的建议。总之,与证据主义相比,同等对待原则的一大优势就是在这些案例上作出了直觉上正确的裁定。

为了缓解合理性的冲突,证据主义者主要提出了两种方案:一种是否定病人和运动员拥有信念,他们只是接受而已;第二种是区分“应该让自己相信”与“应该相信”,主张前一“应该”的对象是行动,后一“应该”的对象才是信念。第一种方案不太有吸引力,因为单纯接受似乎并不足以提高疾病的治愈率。第二种观点比较有吸引力,凯利和沙哈是这种观点的主要支持者。在“解决帕斯卡赌局”案例(Pascal’s Wager)时,凯利和沙哈认为帕斯卡的建议是,如果我们按照相信上帝存在的样子行动,那么这最终会导致这个信念。进而,他们给出了非常相似的一般诊断:

为什么是行动而不是信念能够基于实践考量?理由就在于“行动不是信念”。对行动的回应(而不是对信念的回应)的一个核心特征是,它就是那种能够基于实践考量的回应。相反,使一个给定状态成为信念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相对于成为一个行动或某种其他类型的命题态度——这是一种能够基于认知而非实践的考量的回应。

但“导致什么信念”的问题与“相信什么”的问题是截然不同的。回答前一个问题导致的是一个行动或意图,因此是由实践考量决定的,诸如道德或审慎的考量。然而,回答后一问题导致的是一个信念,因此是由与被相信的命题真相关的理由所决定的。

根据这种观点,病人应该自信疾病会被治愈,运动员应该自信会赢得比赛,即使她们不应该相信。通过这样的区分,上述案例中的反直觉问题得到了极大的缓解。丽娜德称之为“不同对象”(different objects)的主张。这种主张的一个不幸后果是“行信不一”,即“应该相信什么”与“应该做什么”不一致。为了说明这个不幸后果,她提出了“聚合”(agglomeration)原则:如果我们应该φ和应该ψ,那么我们应该(φ与ψ)。根据这个原则,她给出了如下论证:

根据“不同对象”主张,我应该吃药,但不应该拥有因之导致的信念。根据聚合原则,我应该(吃药但不拥有因之导致的信念)。但这不在我的选项之内,因为吃药导致了该信念。但“提供-指导的应该”的对象是这样的选项:如果正在做φ不是我的一个选项,那么我不应该φ。所以,如果聚合原则是对的,那么“不同对象”主张必须被拒斥。我们必须否定其中之一:(1)我们应该吃药;(2)我们不应该拥有因之导致的信念。

本文认为这个论证是不成立的。聚合原则产生相互矛盾的结果非常正常,最典型的一种情况就是我们在悲剧中看到的情形,主人翁同时应该做两件相互矛盾的事情。例如,哈姆雷特既应该杀死他的叔叔(因之杀死了自己的生父),又不应该杀死他的叔叔(因之成了自己的“新父亲”)。根据聚合原则,哈姆雷特既应该杀死他叔叔又不应该杀死他叔叔。我们不仅能够接受这种矛盾,而且视之为理所当然。究其根源,这种矛盾源于人类生活的深层规范之冲突。哈姆雷特身上拥有不同的规范身份,而这些规范身份的不同要求导致了冲突的产生。类似地,我们也可以合理解释和接受丽娜德的吃药案例。例如,吃抑郁症药物的人都知道药物有副作用,可能产生幻觉。作为一个抑郁症病人,你应该吃药,但因此产生的信念可能是你幻觉的产物,因此,你不应该拥有因之导致的信念。在这种情况下,同等对待原则反而不适当,因为它会主张你既应该吃抑郁药,又应该拥有因之导致的信念。事实上,凡是由药物导致的信念,不管合不合理(更不用说能不能带来好处),我们都不应该轻易地认可它们。

确实,从合理性角度,我们应该偏好一种不包含两难承诺的观点。“我们承诺的两难越多,代价就越沉重”,这话不假,但也不绝对。我们当然希望做到“行信一致”,而且绝大多数时候确实做得到。凭证据相信通常是对人生有益的,这也是实用主义观点具有吸引力的根源之一。然而,正如哈姆雷特的困境一样,人生总难免要面对种种两难困境,这是真实人生的体现。

综上所述,丽娜德试图提供一种简洁、解释力很强的合理性理论。这种做法带来许多好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致命的问题。例如,这种理论可能无法刻画证据的变化对信念及其合理性的影响。贝克尔就曾提出过类似的质疑。他指出,强实用主义无法解释在实用情境不变的情况下,证据就能改变主体信念状态的现象。归根结底,丽娜德忽视了证据与信念之间更深层次的关系(只关注证据性规范的实用价值),更忽视了这种关系对于信念合理性的重要性。因此,关键的问题在于,为什么信念与行动能够被同等对待?同等对待原则是否会抹煞信念与行动之间的差异?认知合理性是否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下面,我们将在继续深入批判强实用主义的基础上,阐明证据在信念合理性中扮演的重要作用,从而最终证明认知合理性的不可消除性。

图片

认知合理性的不可消除性

丽娜德关于实用合理性的合法性论证主要分为两步:1.证明实用考量是真正的信念理由;2.证明只有实用考量是真正的信念理由。事实上,她在第一步并没有给出一个像样的论证,只举了某些实例表明单纯的实用考量构成了信念的理由。但这些案例至多能够证明实用考量可以让我们产生相信某个命题p的倾向。即使这种信念在实用上是合理的,也不能证明这样相信p在理论上是合理的。所以,丽娜德实际上试图消除实用合理性与理论合理性的区别。

在第二步论证中,她试图为这种消除提供辩护。通过把证据本身视为一种实用理由,她进一步论证只有实用考量是真正的信念理由。为了更清楚地展现她的论证思路,我们也从她所列举的一个案例开始:

你与你的一个朋友事先约定好,他说他会开一辆白色的丰田凯美瑞来机场接你。你知道他在这一点上是高度可靠的,不会弄错。有鉴于此,你朋友的陈述是一个强证据,证明他确实会开一辆白色的丰田凯美瑞,因此,构成了一个相信这个命题的理由。

对这个案例的通常解读是,作为一个证据,你朋友的陈述才构成信念的理由。但是,丽娜德认为我们把问题复杂化了,一种更简单的解释是:如果你能够确认他开的是什么车,你的生活会变得更好。如果你拥有关于它的颜色、品牌和款式的真信念,你就能够更好地辨认它。所以,任何偏向汽车颜色、品牌和款式的证据都是你相信那个命题的实用理由。

所以,丽娜德实际上提倡一种泛实用化主张,把一切人类活动最终视为一种实用活动,包括驱使我们进行理论探究和自然探索的好奇心都是一种实用考量。在这个意义上,丽娜德最终给出了实用的信念理由概念:

PRB:一种考量C构成相信p的真正理由,当且仅当,它是一种偏向相信p的实用考量。

针对这种观点,本文提出三点批评:1.泛实用化主张模糊了理论领域与实践领域的界限;2.泛实用化主张忽视了知识或信念领域的特殊性;3.泛实用化主张不能提供一种充分的合理性理论。先说第一点。从古希腊以来,哲学就被划分成理论与实践两个基本领域,这种划分的根据在于我们假定每一个领域有其各自不同的目标:理论领域的终极目标是真,而实践领域的终极目标是善。传统知识论者基本上沿袭了这一传统,区分了两种合理性概念,即理论合理性和实用合理性。虽然我们可以在本体论上论证真与善的统一性,但本体论论证并不能否认这种划分的认知意义和合理性。这种模糊导致了实用主义者不得不面对一些明显的反例。诺齐克曾经举例说,假设法庭向一个母亲出示了她的儿子犯重罪的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说服除她之外的所有人;但一旦相信自己儿子犯了重罪,她的生活就会陷入悲惨的境地。根据实用合理性,这个母亲不相信自己的儿子犯罪是合理的,但这个信念显然在认知上是不合理的。实际上,这类案例在生活中相当常见。它们总体上反映了一种基本的生存论处境:我们总是受困于事实与价值之间。理论与实践虽然不可避免地交织在一起,但不应被混为一谈,抹煞两者的区别。通常,我们把“罔顾事实”视为一种性格或品格缺陷,这种缺陷不仅体现在道德上,更体现在认知上:在童话《皇帝的新装》中,赤身裸体的虚荣皇帝与道出实情的天真儿童之间的张力源于皇帝深层的性格缺陷。因此,泛实用化主张的危害之一在于,它忽视了上述所有案例的一个关键维度:这些主体深层的性格缺陷。我们可以进一步设想母亲案例,假设这位母亲拥有杰出的推理能力,为了避免生活陷入悲惨境地,她会运用其杰出的推理能力对法庭证据进行歇斯底里的攻击和否认。在这种情况下,泛实用化主张依然会认为这位母亲是一个理性的主体,其形成的信念是合理的,却看不到这位母亲深层的性格缺陷及其背后扭曲的世界观。

第二,泛实用化主张太过抽象地讨论合理性,脱离具体的对象,没有顾及信念与行动或其他命题态度之间的差异。正如威廉姆斯(B.Williams)指出,信念的目标是真。决定一个信念真假的东西只能是信念内容本身,而实用考量并不决定信念的内容,因此不能决定信念的真假。当然我们可以说,追求更多的真信念和知识是为了更好地造福人类,但造福人类不是信念或知识领域本身的目标。或者更温和地说,它们并不是同一层面或维度的目标。你可以反驳说,为什么信念的目标是真,而不是效用或其他目标?这里确实存在商榷的空间。但这种商榷要基于一个基本事实,即信念的世界-指向性(world-directness)或世界-回应性(world-responsiveness)。通常,实用主义者会回应说,信念的真与效用往往是一致的。然而,这并不总成立。一方面,真信念不一定有好的效用,有时反而会有害。例如,一个拥有生化或核武器的真信念的疯狂独裁者可能会危及全体人类的福祉。另一方面,假信念可能会产生好的效用。例如,某人骗你说你拥有数学天赋,于是通过努力,你成功地成为一名数学家。归根结底,我们的合理性概念必须抓住信念的世界面向,通过证据的连接,理论合理性正确地回应了世界。与之相反,实用主义的合理性概念倾向于割裂信念与世界的联系。如果仅仅为了获得理论简单性和解释的灵活性,那么这个代价就太大了。

第三,泛实用化主张太过单薄,不能提供充分的合理性理论。这种单薄特征突出地体现在丽娜德观点的循环性上。为了避免信念的真与效用的不一致,丽娜德主张应该引入一个限制条件,即要求主体信念本身也是合理的:

一个行动者合理地相信p,仅当该行动者合理地相信“没有一个替代选项是更好地达成目的的有效手段”

这个观点显然是循环的。丽娜德意识到了这一点,但由于无法引入证据作为摆脱循环的手段(这与实用主义基本精神不符),因此,她选择咽下苦果,退而求其次对循环进行分类处理。她认为并非所有循环都是空洞的。相信p是合理的仅当相信p是合理的,这当然是空洞的循环。但她的主张不属于这类,因为它包含了如下结构:相信p,且相信“不相信p是达到其目的的更有效手段”。以母亲案例为例,她相信自己儿子有罪,同时相信“不相信儿子有罪是避免生活陷入悲惨境地的更好手段”。这两个信念不可能同时合理:要么相信后者是合理的,要么相信前者是合理的。

图片

克里斯滕森(D.Christensen)认为,丽娜德的观点依然在如下意义上是空洞的:它并没有提供任何裁定,而一种有用的合理性理论必须对信念的合理性提供裁定。还是以母亲案例为例,丽娜德的解释虽然避免了空洞的循环,但它既没有解释为什么母亲相信自己儿子有罪是不合理的,也并没有解释为什么母亲不相信自己儿子有罪是合理的。丽娜德的解释只是依赖相信[p,非p]是不合理的前提,但这对于一种实质合理性理论是不够的。在克里斯滕森看来,导致这种不充分的根源在于,实用合理性理论拒绝了证据在解释信念合理性上的作用,因此,一个自然的做法就是重新引入证据。这便是他的“证据支持的信念相关观点”(evidentially-supported-belief-relative view):

ESBRV:一个行动者合理地相信p,仅当他的证据支持如下信念,即没有一种指向p的替代态度是达到其目的的更好手段。

与单纯的证据主义不同,证据在这里只是扮演了间接的作用。也就是说,一个信念的合理性并不直接依赖于证据,而是依赖于证据对其他信念的支持。与单纯的实用主义不同,信念的合理性最终依赖于证据,因此能够给出积极的裁定。更准确地说,证据的作用不在于直接挑选出哪些受证据支持的信念是合理的,而在于决定哪个具有实用价值的选项是合理的。因此,他的观点介于单纯证据主义与单纯实用主义之间。

这个方案表明了证据的作用,但它并不能真正为理论合理性提供基础性辩护。根据这种观点,法庭的证据并不能决定母亲相信自己的儿子有罪是合理的,只能决定母亲通过相信自己的儿子无罪来达到其避免陷入悲惨生活境地的手段是合理的,所以相信儿子无罪的信念是合理的。然而,如果我们把视角转向陪审员,难道证据不能直接决定相信嫌疑犯有罪是合理的吗?难道陪审员也只能用证据来权衡利弊,诸如相信嫌疑人有罪是达到社会福祉的更好手段?于是,我们就看到这样一个的结果,相同的证据导致了不相容的信念合理性,原因在于陪审员与母亲之间有着不同的实用利益。因此,克里斯滕森的方案实际上并没有保证理论合理性的基础地位,真正决定合理性的因素还是实用因素。

类似地,麦奎尔(B.Maguire)和伍德斯(J.Woods)反对丽娜德对证据的理解,反对把认知理由化归为实用理由,进而试图保留认知合理性的独立地位。他们主张把规范理由细分成权威的(authoritative)规范理由和其他规范理由。所谓权威的规范理由就是在解释纯粹应该相信或做某事时发挥作用的理由。他认为,只有实践理由才是权威的规范理由,而证据或认知的理由只能解释为什么相信某一命题是正确的应该,而不能解释相信该命题的纯粹应该。通过这样的区分,一方面实用主义的主张得到了坚持,另一方面认知合理性或规范性的独立地位亦被保留下来。然而,为什么权威的规范理由只能是实践理由?认知理由为什么不能充当权威理由?我们知道,尽管我们不否认实践理由有时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在纯粹的科学探究活动中,真正决定我们是否应该继续某一项探究的理由应该是认知的,而不是实践的。

因此,我们认为克里斯滕森没有正确地把握证据在信念合理性辩护中的作用,而麦奎尔和伍德斯则正确地给予了证据相应的地位。不过,后者并没有清晰且完整地解释为什么证据能够扮演这样的角色,而仅仅指出,认知理由只是一种基于正确性的理由,类似象棋的每一步都是基于象棋的规则。我们赞同诺齐克把信念的形成机制引入信念合理性的探讨。在这方面,以“信念的病原学”(etiology of belief)为探究核心的德性可靠论是一个不错的可供借鉴的思想资源。有鉴于此,我们试图构建以胜任力(competence)与审议(deliberation)为核心的信念合理性模型,这个模型的核心是“审议与胜任力约束的理由概念”(deliberative and competence constraint on reason,DCCR)。这个模型是从沙哈的审议约束的理由概念(DCR)发展而来。

沙哈认为,一种考量能否成为信念的理由取决于它能否充当审议的前提,使主体倾向于相信。以这样的标准,实用考量无法充当审议的前提,因此不能成为信念的合法理由。相反,证据性考量则充当了恰当的审议前提,因此,证据才是信念的合法理由。这个方案很好地解释了证据在我们的信念审议中发挥作用的方式。不过,它有一个明显的缺陷,即无法解释知觉类信念。为此,我们引入“胜任力”概念来弥补这一缺陷。所谓的“胜任力”指的是一种稳定的获得成功的能力或倾向,而认知意义上的成功就是真。根据DCCR的观点,一种考量要成为信念的理由,仅当它是适切地获得的,即展示了行动者的相关胜任力,或者它是适切的且能够在信念审议中充当前提,使主体倾向于相信。相应地,合理的信念就是适切的信念,即展示了行动者的相关胜任力的信念。

DCCR能够更好地为信念合理性奠基。与DCR不同,DCCR要求理由必须是适切地获得的,而实用考量产生信念的过程不存在胜任力的展示,而是欲望的展示,因此不存在适切不适切的问题。此外,DCCR通过胜任力把理由与信念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向我们阐明了理由与信念之间的构成关系。以知觉为例,我们通过知觉形成了知觉信念,而知觉经验构成了知觉信念的内容,不同的知觉信念通过判断进一步形成更高级的判断性信念,而判断性信念就是这些不同知觉信念的合取。所以,在信念形成的每一个阶段,我们都通过相关的胜任力构筑起一条完整的信息传递通道,确保不同层次的信念之间联接形成牢固的信念之网。然而,实用主义的PRB则根本做不到这一点,由其所产生的信念显然会因为欲望的多样化而更像是一堆杂乱无章的信念碎片,这显然不符合人类信念的真相。

综上所述,强实用主义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所有实用主义者的终极理想或目标。它试图用统一的实用主义规范来解释和评价信念和行为。与之相对,证据主义者的终极理想或目标是试图用统一的证据主义规范来解释和评价信念和行为。两者都具有强大的直觉基础:我们的行动往往依赖于我们的知识和信念,而我们的知识和信念的获取反过来依赖于我们的行动。齐硕姆(R.Chisholm)就是利用前一直觉来为证据主义辩护。他认为所有伦理学都预设了信念伦理学,行为的评价必须依赖信念的评价。丽娜德和蒙托普拉塞尔等则利用后一直觉为强实用主义辩护。他们主张信念是行为的后果,因此行为的理由也是信念的理由。

那么,出路在何方?到底哪种理论能够更好地揭示信念合理性的本质?本文认为,任何信念合理性的探讨必须首先认识到如下两点。1.信念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信念具有非意志的一面,它不是我们认知能动性的产物,而是认知官能运作的自然结果,不受我们的意志控制;另一方面,信念也具有意志的一面,我们可以通过权衡证据来选择最终相信什么,信念是我们审议的结果,处于我们的意志的控制之下。2.理由本质上是“领域相关”的。不同领域有不同的目标,因此就有不同的理由。在知识论领域,最核心的目标当然是真或真信念,这与我们认知活动本身的特性有关,即认知活动总是面向世界的,并对世界作出某种回应。因此,认知理由必然是与此目标相关的,即它必须是导真的。由此,我们可以说,证据主义与实用主义各自都有正确的一面,但同时又都有错误的一面。通常,实用主义正确地注意到信念的产生机制在信念合理性辩护中的作用,但错误地把实用考量直接视为信念的理由,而证据主义正确地意识到信念的能动性维度,但错误地认为只有证据性考量才能成为信念的理由。

图片

事实上,我们有第三种选择,胜任力和审议模型能够更好地为信念合理性奠基:一方面,作为我们与世界的桥梁,“胜任力”恰当地反映了信念的机制性或世界面向,从而瓦解了实用主义的根基;另一方面,该模型通过审议概念恰当地反映了信念的能动性或心灵面向,从而保留了证据主义的合理要素。在这个意义上,强实用主义是错误的,它否认信念领域的特殊性,抹煞了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的区别,最终导致一种空洞的合理性理论。指出强实用主义的错误具有现实意义,虽然强实用主义者主观上可能无意歪曲真相,但客观上确实弱化了证据和事实的价值和重要性,从而导致一系列的不良后果。我们不应该鼓励和赞同嫌疑犯的母亲“罔顾事实”,不仅要从道德上说明这种不应该,而且要从理论上说明它。

来源:《哲学动态》,2022年第11期, 第117-126页。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