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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犯罪新规(8)虚列、虚抵与虚报

 魏春田 2024-04-13 发布于陕西

《刑法》修订之前,现在的逃税罪在当时称之为偷税罪。关于偷税罪在成本列支方面的描述是“多列支出”,即使当下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关于偷税的规定,对支出的描述同样是“多列支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在对刑法201条逃税罪在解释中,其所表描述的是“虚列支出”。

多列支出与虚列支出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换句话说,虚列支出包含了多列支出,同时也应当包含少列支出。

多列支出,造成税款损失,自然要按按201条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少列支出自然不会造成税款流失,只能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64条第2款,计税依据虚假来进行行政处罚。

在两高的解释中,紧跟着“虚列支出”就是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虚抵进项税额是专门针对增值税的,没有进项税额而抵扣了进项税额,或者多抵的进项税额,比如,只有5块钱的却抵扣了10块钱的进项税额,这些都属于虚抵进项税额的一种。

虚抵进项税额造成少交税款的逃税,常会与《刑法》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罪紧密相关。

至于虚报专项附加扣除,则是针对个人所得税的。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以后,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虚报专项附加扣除必然会导致少交个人所得税。比如,没有60岁以上的老人,却虚报了有60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可多抵扣3000块钱。

因此,此次两高的司法解释,也将虚报专项附加扣除,列为逃税罪欺骗与隐瞒手段中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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