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炸裂了”湖南,男子出租17张银行卡获利60000元,万万没想到,结果不仅被判了刑,还得退缴违法所得!湖南岳阳,男子出租17张银行卡获利6万余元,万万没想到,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文中皆为化名) 男子张某喜欢上网,平时也在网上做点小副业,赚点零花钱。 2020年9月某日,张某发现有人在高价收购银行卡,心动之下就加了对方的联系方式。 但经过一番观察,张某发现这些收购银行卡的人好像是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于是就忍住了。 可时间一长,他发现这些人还在收购,于是便抱着侥幸心理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出租给对方。 尝到一点甜头后,张某感觉可能没事,于是,又从各种渠道收购银行卡,用来出租给对方。 直至2021年4月期间,张某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以及收购的13张银行卡,全部出租给对方,张某从中获利6万余元。 后经公安机关查明,向张某租用银行卡的团伙是用这些银行卡实施网络网络犯罪活动。 这期间,17张银行卡共计接收资金1758万余元,关联多起被电信诈骗案。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张某明知他人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构成“帮信罪”。 其次,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张某明知他人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17张银行卡共计接收资金达1758万余元,构成情节严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 最终,法院依法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
|
来自: 新用户21498817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