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国企实施赋权激励,选择科技成果要避免的五种情形

 混改风云 2024-04-15 发布于北京
知风云:国企试点推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无疑是国企产权改革和产权激励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国企深入推进科技创新战略、提升科技成果质量和转化效率将发挥积极作用并产生深远影响。
作者|知本咨询执行董事 张利国

责编|亿亿 编辑|阿苓

从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角度讲,国企开展科技创新、强调科技成果转化,主要为达成三个预期目标;
一是围绕已有产业搞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企业围绕已有产业开展技术创新,形成科技成果并主要以自用为主,通过自行实施转化成果来促进产业升级发展。
二是布局新赛道、新产业,优化产业结构。企业围绕产业链延伸或更多细分产业开展技术创新,形成科技成果,通过自行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成果来达到培育新产业的目标。
三是以科技研发为主的企业,构建新的盈利增长点。企业主业本身就是科技研发,成果产业化发展和运营并非其主要业务,企业一般通过联合他人合作实施、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外向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从而获得盈利并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良性发展。
显而易见,对于以第三个预期目标为主的企业,其各类职务科技成果基本都可以推行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机制。而大多数国有企业以实业经营发展为主,推进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就需要慎重选择可实施的职务科技成果类别。
鉴于以上分析内容,国企在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过程中,选择职务科技成果要避免五种情形:

国有企业为提升产业竞争力,在制定科技创新战略,选择科技创新方向,确定科技创新项目过程中,主要围绕企业的现有产业为主。因此,国企大部分的职务科技成果一般以自用为主。
企业有现成的应用场景,自行实施便利,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效果更佳,没必要选择操作更为复杂的赋权激励。选择该类成果的必要性不强。
另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关键解决的成果转化难度大、积极性不高、效率不高的问题。
国企既然可以自用并转化这类职务科技成果来促进产业升级,赋权激励的必要性不强;同时,该类成果实施赋权激励还可能造成大量科技成果控制权分散、管理成本上升等问题,反而会带来更多不必要的问题。
因此,主要服务于已有产业升级自用的职务科技成果并不适合推行赋权激励机制,也没必要实施赋权激励机制。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主要是通过赋予成果主要完成人或项目负责人所有权或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需要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是清晰的。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清晰包括两方面的内涵:
一是科技成果本身权属清晰。
一般来说,若职务科技成果有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证书等证书载体的科技成果权属是清晰的,也是受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而一些自主开发自用的新技术,最好能够申请专利或主管部门的知识产权证书,否则需要谨慎约定。
二是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者是清晰的,也有权决策实施赋权激励机制。
可能的情况是,科技成果不仅单一属于实施企业主体时,就可能造成不合规赋权的问题。
如《专利法》中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而该条款中的当事人一方是受让人,另一方是专利权人。若专利权人存在共有人时,就需要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任一共有人单方面实施赋权激励都是不合法的。
因此,实施赋权激励所选择的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要清晰,若权属不清晰,小的方面讲,可能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大的方面讲,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实施的问题。

国企实施赋权激励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表象是让更多好的职务科技成果及时高效转化,而本质上是提升产业竞争力或构建布局新产业。由此,选择职务科技成果时需要考虑产业化的发展前景,对于影响产业化发展的不完整科技成果一般要尽量避免。
在此,所谓产业化不完整的含义并不是指一项或一组科技成果必须包含产业发展的全部技术因素,而是有两方面的内涵:
一是选择的科技成果涉及的相关专利或专利组合应全部纳入赋权范围。
在此,需要澄清一个概念,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是科技成果,但实施赋权激励的科技成果并不一定必须单一专利权或单一著作权等。
也就是说,实施赋权激励的科技成果可以是多个专利权或专利权组合,也可以是多个科技成果的组合。选择科技成果的标的边界取决于是否有利于相对独立实现产业化发展,或者说赋权实施的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利权等不受企业已有未赋权专利的限制或制约。
二是选择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要有一定规模的发展预期。
国企实施职务成果赋权过程中,要选择有一定产业化规模发展的科技成果。预期产业化规模太小,无法达到预期激励效果;而若科技成果涉及的系统太大时,由于产权激励的可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风险较大,赋权激励转化产业化过程中会造成风险难以控制的情况。
因此,赋权激励选择职务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利或专利组合要有完整体系并利于产业化发展;同时,产业化发展规模预期要适度。国企实施赋权激励选择职务科技成果要尽量避免这两项不完整的情况出现。

国企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过程中,若存在上市公司,要避免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可能造成的同业竞争问题。
鉴于同一实控人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国企在选择赋权激励的职务科技成果时,一是尽量选择不造成同业竞争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产业化;
二是若存在可能造成同业竞争的职务科技成果产业化时,建议实施过程中将科技成果产权转移至上市公司后,由上市公司为主体实施对应成果的赋权激励机制。
因此,国企实施赋权激励选择的职务科技成果要提前关注可能的同业竞争问题。

鉴于大多数国企本身产业体系较完整或产业链较长的特点,赋权激励的职务科技成果还需要考虑关联交易的问题。
一是若存在大比例的关联交易时,对应的职务科技成果并不适合赋权激励,可能更适合企业自行实施的项目分红激励,同样能达到转化产业化的目标;
二是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作为一种产权激励机制,更多是解决职务科技成果难转化、风险高的问题。企业通过赋权激励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当存在较大比例关联交易时,更多体现了收益共享,无法对等体现风险共担,不符合产权激励的基本逻辑;
三是确无法避免关联交易问题时,也必须严格按照市场化交易的规则,确保关联交易产生时不失市场竞争性和市场公平性。
因此,国企实施赋权激励选择职务科技成果时,无非常必要,还是要尽量避免选择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的科技成果。
总之,国企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激励机制过程中,要从源头上做好职务科技成果的筛选工作,既要达到提升科技成果质量和转化效率的目标,也要避免科技成果选择不当造成的负面影响。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