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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湖经松哥 2024-04-15 发布于湖北

【税律笔谈】按

按照现行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税前加计扣除100%,优惠力度可谓极大。然而,尽管国家政策给予企业极大的优惠力度和自主申报的便利性,但是,企业也应注意政策适用的范围、条件、负面清单等具体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研发费用归集的合法合规性,规避研发费用政策适用的涉税风险。有关该项政策的归集范围及其规定,我们特做一期文章予以详细总结分享。


【律师总结】

一、研发活动的界定及可加计扣除的负面清单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但是,税收文件对于不得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行业及企业进行了负面清单的列举,企业应当予以知晓。具体包括:

1、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其中,(1)至(6)类活动虽与研发活动有密切关系,但都不属于研发活动。

2、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主营业务为6大行业的,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为准。其中,所谓主营业务,系指主营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收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

3、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


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依照涉税文件规定,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设计试验等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具体归集范围,则正向列举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其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外聘研发人员,系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具体包括:(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以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仅限于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限于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并非包括所有知识产权的摊销。

5、设计试验等费用

具体指向: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除此之外,不属于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

6、其他相关费用

具体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具体计算方式为: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前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三、研发费用在会计、税法及高新技术认定层面归集范围的对比

目前研发费用主要有三个口径:

一是会计核算口径,主要由《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 号)规范;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规范;

三是加计扣除口径,由财税〔2015〕119号和2015年第97号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等文件规范。

三个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比较,存在一定差异。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

1、会计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核算研发活动支出,而企业研发活动是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自行判断的,除该项活动应属于研发活动外,并无过多限制条件,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可计入研发费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为了保证口径统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对研发费用有明确的范围,且对其他相关费用等部分费用有一定的限制。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口径的研发费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可加计扣除范围针对企业直接的、核心的研发投入,对其他相关费用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应关注的是,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即政策规定中没有列举的研发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有关税法、高新技术认定层面及会计对于研发费用归集范围的具体差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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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依据相关涉税文件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另外,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有关辅助账的设置,国税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文件增设了2021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详见下表),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发布的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仍继续有效。针对两种样式表,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也可以参照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但自行设计的样式表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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