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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 | 市场秩序下的分配是否正义?

 遇事明言 2024-04-15 发布于广东

市场秩序下的分配是否正义?

作者 | 哈耶克

翻译 | 邓正来

        读者很可能会希望我现在便着手对那些经由诉诸“社会正义”而往往能够得到正当性证明的特定要求做出更为详尽的检讨。但是,一如痛苦的经验所启示我们的那样,这不仅是一项无休无止的工作,而且还是一项徒劳无益的差事。经过上文的讨论,我想有一点应当很清楚了,即根本就不存在切实可行的可以作为市场秩序中分配物质利益之基础的品行标准、应得者标准或需求标准,而且也更不可能存在任何可供人们用来协调这些不尽相同的利益主张的原则。据此,我在这里只考虑下述两种常常会致使人们诉诸“社会正义”的情形。第一种情形通常会被论者在理论论辩中加以征引,以证明由市场过程展开的那种分配是不正义的,尽管人们在实践中并没有对这种市场分配方式采取什么措施;第二种情形所指涉的很可能是诉诸社会正义会导使政府采取行动的那类最频繁发生的情势。

通常被用来证明现行市场秩序之不正义的那种情势是:那些最不令人喜欢的工作一般也是报酬最低的工作。据此,一些论者指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中,那些不得不在地下挖煤或清扫烟囱管道或清理下水道的人,或者那些从事其他非常脏的工作或被人看不起的工作的人,所得的报酬应当大大高过那些从事舒适工作的人。

的确,如果一些人在与其他人有同样能力干其他工作的情况下被上级指派去干那些令人不喜欢的工作,而又得不到特别的补偿,那么这种情形也就肯定是不正义的。又例如,如果在诸如军队这样的组织里,两个有着相同能力的人被指派去干不同的差事,而其中的一项差事颇有吸引力,而另一项差事却极令人讨厌,那么正义就会明确要求以某种方式对那个总是干那种令人不快之差事的人做出专门的补偿。

然而,当人们通过向任何一个出价最高者出售自己的服务来谋生的时候,情形就完全不同了。在这种情形中,一个特定的人在提供服务时所付出的代价并不是问题之所在,惟一重要的只是他所提供的这些服务对那些得到这些服务的人所具有的(边际)价值。当然,个中的原因不只是不同的人在提供相同种类服务时所付出的代价常常是极为不同的,而且也在于人们不可能去考虑为什么某些人只能够提供价值低于其他人的服务的问题。但是,那些在较为吸引人的职业中因智力较低从而得到较少报酬的人却常常会发现,如果他买主提供较高价值服务的人可以避免从事令人不愉快的职业的事实,会给那些技艺无甚价值的人开放出一些机会,使他们能够挣得多于在其他情况下所能挣得的收入。

与那些事实上可以提供报酬优厚服务的人相比较,那些不得不为他们的同胞提供价值甚微服务的人,即使为了挣得一点点钱,都可能不得不蒙遭更多的痛苦和付出更多的努力。这种情形可以说是任何这样一种经济制度所会产生的一个必然的附带结果,其间,报酬的基础乃是相关服务对使用者所具有的价值,而不是对品行的评估。因此,只要在一种社会秩序中,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任何一份他能够找到的工作,而且不会受权力机构的指派去做某项工作,那么上述现象就必定会在这种社会秩序中广泛出现。

一如我们所知,有论者主张,地下采煤工、清洁工、屠宰场工人应当得到比那些从事较为惬意职业的人更多的报酬;但是按照我们上文讨论的逻辑,我们可以认为,如果我们要把这种做法视为正义之举,那么我们就惟有以这样一种假设作为基础,而这个假设就是:这种做法对于激励足够多的人去干这些差事来说乃是必要之举,或者说,他们乃是由某个机构刻意指派去干这些差事的。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市场秩序中,某个人在一个大多数人以捕鱼为惟一谋生手段(或者妇女以清洗和加工鱼产品为生)的渔村中出生成长,也许是不幸的,但是如果把这种情况说成是不正义的,那就毫无意义可言了;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形中,我们究竟应当认为谁是不正义者呢?尤其当我们考虑到这样一种情况的时候,上述问题就更具意义了:如果这些地方性的机会不曾存在的话,那么我们所说的渔村中的那些人就很可能无法出生;这是因为这种渔村中的大多数人的生存很可能是以那些使得他们的祖先能够生儿育女的机会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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