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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内容的完整性,包括哪些?

 赖建东 2024-04-16 发布于广东

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甚至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属于证据瑕疵

讯问笔录的时间、地点、讯问人员身份、讯问人员数量、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等信息需要记录清楚,而且要符合法律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甚至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属于证据瑕疵,需要作出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如不能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例如,在苏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苏某归案后第一次讯问笔录及录像显示,只有一个侦查人员在场进行讯问。控辩双方对该讯问笔录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发生激烈的争论。
控方认为,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苏某进行讯问过程中,虽然长时间只有一个侦查员,但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过程,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只是证据上存在一定瑕疵,不影响苏某供述的真实性,而且苏某的认罪供述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
辩护律师则认为,苏某在侦查阶段的第一次讯问,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进行审讯,违反了“讯问时不得少于二人”的强制性规定,该讯问笔录取证程序违法,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最后,该案法院支持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对苏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不予采纳。
又如,在陈某涉嫌放火罪一案中,案发后陈某因重度烧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侦查人员向陈某做的第一份讯问笔录是在医院进行,由于陈某双手都涂满药膏,无法签字和捺指印,因此,该笔录没有陈某签名和捺指印。侦查机关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认为当时由于客观情况,犯罪嫌疑人陈某无法签名和捺指印,侦查人员在笔录上已经注明原因,并已经向犯罪嫌疑人陈某宣读,陈某表示无异议。
其实,从讯问笔录内容形式上看,确实存在瑕疵不足。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单独证明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应当提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供核查笔录内容的真实性,以及证明讯问笔录确实已经经过了犯罪嫌疑人确认,犯罪嫌疑人亦表示无异议。此时,才能证明该讯问笔录的合法性。
赖建东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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