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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

 鲁西文苑 2024-04-17 发布于山东

  

处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
谢存海


        一、《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三、最高院、住建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指导规则》第一条指出:“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是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第一个案例中指出:“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该楼加装电梯事宜已经获得该栋楼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程序合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在《民法典物权编的主要制度与创新》一文中解读:“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一般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在编纂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各方面普遍反映,实践中,小区业主在处理需要共同决定的事项时,往往受制于物权法规定的表决门槛较高,难以作出决议。为此,物权编作出适当调整,依照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特别重大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特别重大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样处理,既保证了与决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能够有效参与,又适当降低了作出决议的整体条件。表决特别重大事项的门槛,降到了全体的二分之一;表决一般重大事项的门槛,降到了全体的三分之一。同时,按照立法本意,这一条规定的“参与表决”,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通信手段,采取简易方式进行。”(来源;《中国人大》杂志2020年第14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

        五、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五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从法条文字表述用词和法益类型、违法后果两个方面加以区别。从法条表述用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第14条规定:“ ’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第15条规定:’不得’、’禁止’都用于禁止性规范的情形。’不得’一般用于有主语或者有明确的被规范对象的句子中,’禁止’一般用于无主语的祈使句中。” 从法益类型、违法后果看,根据最高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法【2019】254)和《民法典》第153条、最高法民申[2021]  2277号裁决要旨:“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中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的,应当以违背公序良俗认定该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虽然有’应当’ ’必须’或者’不得’等表述,但是该规定旨在限制或者赋予民事权利,行为人违反该规定将构成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越权代表等,或者导致合同相对人、第三人因此获得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合同效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的通知》指出:“居民对小区实施改造形成共识的,即参与率、同意率达到当地规定比例的,方可纳入改造计划 ; 改造方案应经法定比例以上居民书面(线上)表决同意后,方可开工改造。”(参与率达到2/3,同意率达到2/3X3/4;法定比例以上居民书面同意:单元全体业主X2/3X3/4=全体业主X1/2)

       七、《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第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实施的行为本身表明已经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并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采用其他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就是说,意思表示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条件(也就是意思表示不一致,反对加装电梯)的,不能认定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目的、成立方式、表决形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要求,也就是“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才合法有效。

        八、《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对加装电梯中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做了最好的诠释:“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并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作用,推动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第七十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主管部门、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150号建议的答复》中指出:“从各地法院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对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这一关系民生的事项也是大力支持的。如重庆某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认为案涉楼房加装电梯事项,已经过该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履行了其他程序,故案涉楼房加装电梯施工符合法律规定。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中的第五个案例“方某某、黄某诉周某、陈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案”也明确指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广大群众的出行方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

       案例一:《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
        2021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其中,第五个案例为《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
      (一)该案例指出:“某老旧小区业主打算加装电梯。经业主讨论后,绝大多数业主签字同意加装电梯。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占比和其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均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电梯的加装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 “基于现场查看情况,案涉电梯与2单元房屋之间留有足够的距离,对该单元业主的通行并没有造成妨碍;案涉电梯正对2单元楼道的中部,长度为2.9米,超过楼道两侧的距离分别只有0.4米,而面对电梯的阳台长度达到5.7米,电梯对2单元房屋的采光和通风没有造成妨碍,且电梯运行声响很小,未产生明显噪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广大群众的出行方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即便加装电梯确实给低层住户的居住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但在整体上不妨碍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低层住户对小区加装电梯的行为,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故判决驳回方某某、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二:2023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第一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最高院、住建部发布的《第一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典型案例》第一个案例中明确指出:“本案是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而造成的相邻关系纠纷,增设电梯工程系依法进行,相邻楼栋业主以侵害相邻权提出异议、阻挠施工。某号楼位于小区的中间位置,加装电梯意味着不仅要对该楼外墙进行改建,且电梯井道也需占用紧邻的一部分土地和地上空间,属于影响业主权利、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人民法院判决明确该楼加装电梯事宜已经获得该栋楼法定比例以上业主同意,程序合法。
        关于增设的电梯是否会对相邻楼栋业主通风采光造成影响的问题,某号楼增设电梯可以改善该幢楼业主的居住条件及生活便利程度,电梯井道采用的是玻璃幕墙,在设计时已经考虑了可能给相邻楼栋及低楼层业主造成的采光问题,在保证本楼栋业主出行便利的情况下,尽可能将相邻及低楼层业主通风采光权的影响降到最低。同样,可能受到影响的业主如本案例中的范某,也应对相邻楼栋业主合理合法使用不动产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相邻楼栋业主因加装电梯而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改造建筑物。此外,考虑到增设电梯可能给小区业主造成的影响并非一开始就会全部显露,为充分保障范某的权利,本案二审中也提出,如加装电梯后在采光、通风等方面确对部分业主造成较大影响的,亦可就补偿问题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既保障了增设电梯工程的顺利完工,也为范某合理合法行使权利指明了路径。”
        该案例告诉我们,如果各户专有部分面积相同,只要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达到或者超过占比业主总数法定比例的要求,表决结果即合法有效。用公式表示:业主总数X2/3X3/4=业主总数X1/2,就是说,在各户专有面积相同的情况下,只要参与表决的业主达到业主总数的2/3以上(含2/3),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达到占比2/3的3/4以上或者业主总数的1/2以上,表决结果即合法有效。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法典》146、147、148、149、150、151条规定情形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十三、《聊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对已办理施工备案手续的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施工致使其他业主受到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相关业主认为增设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或者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应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或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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