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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110件执行监督案件裁判要旨(Ⅳ-Ⅱ)

 金律师的图书馆 2024-04-17 发布于广东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整理:民商法茶座

点击阅读→ 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110件执行监督案件裁判要旨(Ⅳ-Ⅰ)

注:01-06为指导性案例,07-110为参考案例

二、参考案例

31.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监督案——执行回转时应结合再审判决与原执行依据的内容,合理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

2023-17-5-203-025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11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过再审,再审维持原审结果的,迟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因改判而增加的债务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自再审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再审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改判中维持的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再审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原生效判决的效力自始消灭,原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再计算。在认定再审是维持、改判还是撤销原生效裁判时,要比较二者确定的各方权利义务进行判断。

32.吴某某执行监督案——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2023-17-5-203-026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执监221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在对争议标的执行终结之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外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33.朱某执行监督案——对于同一执行行为重复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依法不予受理

2023-17-5-203-027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最高法执监266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诉人对某执行行为曾提出执行异议,并已经过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现其再次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仍是对同一执行行为,请求仍为撤销该执行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申诉人不服原复议裁定的,可依法申请执行监督。

34.杨某某、丁某与兰州某贷款公司执行监督案——按照执行依据执行担保物时,对于担保义务人提出的先诉抗辩权不予支持

2023-17-5-203-028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最高法执监121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案涉质押的股权系本案判决主文确定的执行对象,执行法院当然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案涉股权进行评估、拍卖。质押义务人不是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对法院执行质押物的行为,没有先诉抗辩权。

35.张某某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的,不能以合法财产部分阻却全案执行

2023-17-5-203-029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3 / (2021)最高法执监392号 / 执行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当事人对合法财产部分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不能据此阻却人民法院对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部分的执行。

36.四川某电力公司执行监督案——生效刑事判决未明确案外人名下财产是否属于应予追缴的赃款赃物的,执行机构可向刑事审判机构征询意见,并以此为据确定是否冻结该财产

2023-17-5-203-030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514号 / 执行

【裁判要旨】生效刑事判决仅判令继续追缴犯罪人所得赃款而未明确应追缴的具体财物,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冻结其名下财产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依法定程序向作出生效刑事判决的审判机构征询意见,或由审判机构直接作出补正裁定。审判机构明确案涉财产不属于应予追缴的财产,即使公安或检察部门出具证明认为案涉财产系应予追缴的违法所得的,执行法院亦应解除对案涉财产的查封或冻结。刑事案件受害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等途径另行主张权利。

37.程某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因执行股权而引起公司股东或者股权比例发生的实质性变化及其对公司其他股东所造成的影响,其他股东不具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外人主体资格

2023-17-5-203-031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30 / (2021)最高法执监448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条件之一是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本案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某药科公司)持有的某药业公司的相应股权。某药业公司另一大股东提出的执行某药科公司持有的某药业公司股权势必影响其权益的问题,因执行股权而引起公司股东或者股权比例发生的实质性变化及其对公司其他股东所造成的影响,是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所固有的特性,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因此,作为某药业公司持股51%的股东与仲裁案件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该冻结股权执行行为所影响的利益主体。对其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

38.宋某某与临汾市某铸造厂、杜某某、刘某某执行监督案——普通债权不能因首查封而当然成为优先受偿债权,还应考虑是否需进入参与分配程序

2023-17-5-203-032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执监59号 /执行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系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能够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只有在此情况下,普通债权才会因首查封而成为优先受偿债权。相反,如果出现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之清偿,需要进入参与分配程序的,各债权应按比例平均受偿,采取首查封措施的普通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故本案仅以首查封为由认定普通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错误。案涉以物抵债裁定固然应予撤销,但其撤销理由应是未依法启动参与分配程序,而非首查封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

39.镇赉某银行与大安市某公司、何某某、吕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执行监督案——对于承包人主张的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程序应予审查

2023-17-5-203-033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239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

40.陈某甲、陈某乙与甘肃某建设集团、清水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未经执行依据确认,权利人仍可在执行程序中主张

2023-17-5-203-03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7 / (2021)最高法执监330号 / 执行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此项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自法定条件成就时设立,只要具备了法定条件,承包人可不经审判、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张此项权利。如承包人在审判程序中未主张此项权利,执行依据亦未确认其享有此项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丧失此项权利,其在执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项权利,人民法院亦可结合执行依据裁判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其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当然,因为执行程序对其是否成立主要作形式审查,如果嗣后经实体审判对其作出了实质认定,应以该实质认定为准。但是在没有实体审判作出相反认定的情况下,执行程序经审查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的,应依法保障其优先受偿。

41.某供应链公司、某配送公司与王某某、某贸易公司、邝某某执行监督案——未取得权属登记的房屋可以按现状进行司法拍卖

2023-17-5-203-035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最高法执监89号 / 执行

【裁判要旨】1.对于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被执行人仍对其享有相关财产权益,经评估该权益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该执行标的物的现状依法进行处置。
2.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一拍流拍后是否可以直接以物抵债的问题,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即在司法拍卖中,当拍卖财产流拍后,期间有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抵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2.陕西某担保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陕西某机械制造公司、习某某、陕西某商贸公司、梁某执行监督案——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拍卖物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2023-17-5-203-036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384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拍卖标的价值的,在执行拍卖过程中应当根据标的物的实际情况采取合并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避免因分开拍卖人为增加拍卖财产的瑕疵,影响潜在竞买人的竞买意愿,导致流拍或不合理低价成交等严重损害拍卖物所有权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43.深圳某工程公司与云浮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执行中,拍卖的财产流拍后,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放弃以物抵债,受偿顺序在后的普通债权人以物抵债时,并未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抵债财产变现后的价值受偿的地位

2023-17-5-203-037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8 / (2021)最高法执监414号 / 执行

【裁判要旨】以物抵债属于强制执行变价措施。根据2020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强制执行变价措施并不对多个执行债权的清偿顺序产生影响。前位债权人放弃接受财产抵债,只是放弃这一变价措施,并不意味着其放弃对流拍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事实上,对抵押权或者其他法定优先权的放弃必然需要权利人通过明示方式作出。在优先受偿权人未明示放弃其优先权的情况下,接受抵债的债权人即承受人不会因接受以物抵债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抵债财产变现后的价值受偿的地位。因以物抵债相当于以流拍的财产保留价购买执行标的,只不过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应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与流拍的保留价进行抵销。因此,在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形下,执行法院仍然应当按照法定顺位计算多个债权各自应受清偿金额,并非将流拍财产直接交由接受抵债的执行债权人受偿自身债权。

44.赵某某与定州某贷款公司执行监督案——预查封尚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的,该预查封效力及于土地上的房产

2023-17-5-203-038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执监283号 / 执行

【裁判要旨】预查封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土地的,预查封效力及于该土地上的房产;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二者效力同时起算。

45.岳某某与李某、张某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诉讼保全中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优先受偿的范围应结合查封顺序和保全金额综合确定

2023-17-5-203-039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19)最高法执监248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于普通债权,应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对于诉讼保全的案件,执行程序中在具体分配案款时,应结合财产保全的金额与顺位综合考虑。保全顺位决定了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保全金额决定了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申请执行人在各自案件诉讼过程中先后申请保全查封了案涉土地使用权,并明确了保全金额,即使后续由诉讼中的保全查封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亦不影响其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仍应当综合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来分配案款。

46.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与贵州某配电公司仲裁调解书执行监督案——义务人在履行仲裁调解书中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承担违约责任,不应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判断

2023-17-5-203-040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30 / (2021)最高法执监84号 / 执行

【裁判要旨】义务人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约定的给付义务后,权利人以义务人迟延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中约定的“被申请人违约”情形下给付违约金责任的,执行前必须先明确义务人是否构成违约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被申请人提出其具有不可抗力、仅存在瑕疵履行而非根本违约等免责事由予以抗辩的情况下,该违约责任是否成立不同于简单的事实判断,而属于双方在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实体争议,应由当事人通过重新仲裁或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而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判断。

47.丁公司与赵某等执行监督案——执行程序中对普通到期债权的执行,不应采取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一执行收入的方式进行

2023-17-5-203-041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执监434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和收入的执行有不同的规定。收入是指公民基于劳务等非经营性原因所得和应得的财物,主要包括个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股权转让款系依据股权转让合同支付的对价,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不同,不属于收入。执行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股权转让款债权中,适用收入执行规定的,系适用法律错误。

48.李某某执行监督案——刑事裁判未明确涉案财物应予追缴份额或具体金额的,应当依照执行依据不明的相关规定处理

2023-17-5-203-042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最高法执监10号 / 执行

【裁判要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刑事裁判未明确随案移送的他人名下财物属于赃物并应予追缴,或者未明确应予追缴的权属比例或者具体金额的,应当依照执行依据不明的相关规定处理。

49.任某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当事人在仲裁调解书中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一般不得再以其为基数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2023-17-5-203-043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最高法执监37号 / 执行

【裁判要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系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按期还款义务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逾期还款产生的债务利息在性质上具有类似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以债务人尚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为基数进行计算”的规定,不应再以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50.某北公司与某茂公司、某发公司执行监督案——在债务人申请执行次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已经查封次债务人财产,到期债权执行程序又执行该次债务人相应财产的情况下,只要未实际构成重复履行,对于次债务人提出的排除到期债权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2023-17-5-203-04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最高法执监91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查封财产,只是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财产的一种措施,相关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被执行人,仅采取查封措施并未发生用该财产实际清偿债务的效果。因此,在债务人申请执行次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已经查封次债务人财产,到期债权执行程序又执行该次债务人相应财产的情况下,只要未实际构成重复履行,对次债务人的实际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此,对于次债务人提出的排除到期债权执行异议应不予支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前述情况下,因为本可以先归集于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被直接执行给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产生影响,因此,如果该其他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的,应予认真审查。

51.唐山市某物业公司与王某某执行监督案——对于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执行依据,在一方没有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该方申请而对另一方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予以强制执行

2023-17-5-203-045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最高法执监275号 / 执行

【裁判要旨】确认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执行依据,在一方没有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该方申请而对另一方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予以强制执行,否则即会隔断对待给付义务之间的牵连关系,使得另一方丧失了以对待给付义务担保、督促他方履行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失公平。

52.四川某工业公司与福建某投资公司执行监督案——据以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判决被再审撤销的,执行法院应按照有关执行回转的规定进行执行回转

2023-17-5-203-046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最高法执监78号 / 执行

【裁判要旨】原执行依据通过再审程序被撤销的,执行法院即应根据原被执行人的申请依法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为由,主张不应执行回转的,实质上系对再审裁判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不能由执行机构审查和判断,否则即构成以执代审的错误。

53.常某与某投资基金执行监督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又出具说明对裁决事项进行解释,若两者文义明显不符,法院不能径行以该说明的内容作为执行依据

2023-17-5-203-047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最高法执监82号 / 执行

【裁判要旨】对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但应遵循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当仲裁委员会针对裁决事项出具的说明与裁决书主文内容在文义上明显不一致时,执行法院应通过书面告知仲裁庭进行说明,或者向仲裁委员会调阅仲裁案卷等方式查明该说明是否系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事实,否则不能径行将该说明作为执行依据进行执行。

54.平顶山市某贷款公司与范某某、平顶山市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人民法院执行一般债权,不得以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这一执行收入债权的方式实施

2023-17-5-203-048 / 执行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最高法执监89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实践中应依法准确区分界定执行对象究竟是收入债权还是一般债权。前者是被执行人要求有关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等的请求权,一般产生于较为明确、稳定、紧密的劳动关系或其他类似情形之中。对于应否支付该收入以及收入数额等问题,通常不会发生大的争议,执行程序通过形式审查即可认定,故对收入债权的执行,依法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也没有赋予协助执行义务人异议权。而后者则产生于被执行人与他人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人民法院对该一般债权须作出冻结该债权裁定、通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等措施,并且赋予次债务人以异议权。

55.朱某、黄某、张某诈骗罪,郑某、黄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执行监督案——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2023-17-5-203-049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19)最高法执监468号 / 执行

【裁判要旨】在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一般先由执行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债权人异议之诉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由于刑事涉财执行案件一般无申请执行人,如果进入异议之诉,也缺乏相应的诉讼当事人。因此,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异议,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这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对较为合理的选择。由于没有异议之诉救济渠道,同时鉴于案外人异议涉及较为复杂的事实,关系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为确保程序公正,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56.某典当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某开发公司执行监督案——当事人在申请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的,不直接影响债权人申请执行原执行依据,但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可根据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提出执行异议

2023-17-5-203-050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最高法执监456号 / 执行

【裁判要旨】债权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与债务人或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因该协议未向执行法院提交,属于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阻碍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以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终结执行的,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因目前缺少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执行法院应对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已经解除等实体法律问题进行审查,而不能以审执分离为由不予审查,否则将造成债权人无法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

57.某煤业公司与王某某民间借贷刑民交叉纠纷执行监督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止执行的认定标准

2023-17-5-203-051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6.21 / (2022)最高法执监58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对涉嫌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能否中止执行应当区分情形处理。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中自行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中止执行;对于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等发现犯罪线索而通报人民法院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案情来判断“犯罪线索”是否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执行标的是否属于涉案财物。尤其是涉被执行人众多的民间借贷案件,要审查同案其他被执行人与公安机关所述犯罪事实是否相关。人民法院未经审查,不得径行将案件中止执行。

58.某高科公司与某天然气公司、陕西某公司执行监督案——案外人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应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的情形

2023-17-5-203-052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最高法执监80号 / 执行

【裁判要旨】案外人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应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等情形。在申请执行人提出企业对账函等证据证明案涉债权系双方在持续性交易中通过抵扣、结算而形成,案外人应提出反证予以推翻,在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债权系虚构或不存在的情况下,不能支持其不予执行的申请。

59.案外人刘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作为赃款赃物执行依据的刑事补正裁定被撤销,相关异议复议程序应重新审查

2023-17-5-203-053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最高法执监9号 / 执行

【裁判要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不明确的,执行法院依据刑事审判部门作出的补正裁定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作为赃款赃物执行依据的刑事补正裁定被撤销的,相关异议复议请求应当重新审查。

60.王某某与某某公司、谢某某执行监督案——履行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违约责任的争议应另行诉讼解决

2023-17-5-203-054 / 执行 / 执行监督案件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陕执监4号 / 执行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履行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是否违约存在争议,申请执行人依据调解书约定的违约条款申请执行违约金的,该违约事实并非是简单的事实判断,而是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双方争议较大的,不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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