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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政策咨询类申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神州国土 2024-04-18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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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一书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行申12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195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下简称国务院)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7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予立案,确有错误。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用快递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至国务院,至今未获答复,因该信息公开内容与再审申请人有实际的利害关系,再审申请人有知情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立案继续审理或者直接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刘某某向国务院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国办发(1999)10号文件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是否有不适用该文件的企业,如有请告知企业名称。该内容系当事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要求政府机关就政策文件、法律规定、行为活动或特定事项等提供依据、指导和解释的政策咨询类申请。因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或者不答复行为,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刘某某不服国务院未予答复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志刚
审判员  张淑芳
审判员  梁 爽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万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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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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