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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已完工多年,承包人依据“背靠背”条款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

 北纬37度007 2024-04-19 发布于福建
工程已完工多年,承包人依据“背靠背”条款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收到业主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支付的条款,俗称“背靠背”条款。如果工程已完工多年,承包人能否以尚未收到业主工程款为由拒绝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

“背靠背”条款系附条件的工程款支付条款,鉴于涉案工程已完工多年,承包人仅支付了少部分工程款,且收到业主款项的时间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由承包人给付工程欠款及利息较为公平合理。

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在《结算协议》中约定的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收到业主C公司款项,该约定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二、《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了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条款,但涉案工程已完工多年,A公司何时收到“业主款项”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所以法院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认为B公司以《结算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有效为由拒绝给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一,承包人与分包人约定的“按照业主支付进度付款”“以收到业主工程款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等条款也称为“背靠背”条款,是指将发包人(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作为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形式上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条款。
第二,通常情况下,“背靠背”条款约定在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中,可能因为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无效而无效,本文引用的案例中,“背靠背”条款是于施工完毕后在结算协议中约定的。
第三,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观点。有的法院认为该约定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有的法院为了防止承包人滥用其优势地位,无限制地转移经济风险,对“背靠背”条款的认定和适用持审慎态度,认为其因明显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显失公平等而无效。
第四,即使法院认为“背靠背”条款有效,也不代表承包人援引该条款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必然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因为自身的过错导致发包人拒付或延迟给付工程款,例如,因其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工程质量未能符合要求等,则承包人不能援引“背靠背”条款对抗分包人的支付请求。
第五,承包人负有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义务,不能怠于行使权利。如果承包人存在拖延结算、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等情形,属于以不作为的形式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建议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例如,提交付款申请、发送催款函或律师函、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保存相关证据。对于分包人来说,则应尽可能了解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方便日后主张支付工程款。
第六,虽然以“背靠背”条款抗辩存在诸多限制,但对于承包人来说,约定“背靠背”条款并非毫无用处,仍存在依据此条款在合理期限内转移经济风险的可能性。所以,承包人在拟定“背靠背”条款时应当尽量明确具体,避免采用“双方结算期限和条件以总包方与业主约定为准”这种易被认定为约定不明的表述,也要防止“背靠背”条款与合同的其他特别约定存在矛盾。
第七,对于分包人来说,应当充分了解“背靠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基于其弱势地位不得不接受该条款,可尽量约定“背靠背”条款的适用期限,比如,约定超过某一期限则不再适用该条款,以减少对自身利益的影响。#工程竣工未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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