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富 施海潮 关键词:一老一小;社区社会企业;分类培育; 作者简介:谢正富(1977-),男,湖北襄阳人,岭南师范学院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施海潮(1978-),男,湖北枣阳人,襄阳市民政局干部。 我国当下正面临人口生育率断崖式下跌和人口老龄化加速相重叠,为应对冲击,国家和地方密集出台了各种支持性政策。但由于全球经济下行导致我国财政支出进一步紧缩,市场主体投资热情衰减,社会力量有待规范引导。另外,多方行动主体还存在局限和不足,理念上、形式上的多元主体参与合作的服务体系虽然构建完成,但实际运行仍然面临很多困难。如何构建更加完善的“一老一小”服务体系并提升体系运行的实效性,还需要探索培育新的组织载体和新的发展策略。 一、问题提出:政策驱动与服务需求叠加 2.社会企业地方政策。 2011年北京市出台《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建设的意见》和《北京市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提出积极扶持社会企业发展。2017年北京市社工委启动社会企业试点工作,2018年3月成立北京社会企业发展促进会,同年8月发布《北京市社会企业认证办法(试行)》。2014年9月佛山市顺德出台的《顺德社会企业培育孵化支援计划》规定了社会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2016年顺德发布《顺德社会企业培育孵化支援计划(修订稿)》调整了准入门槛并采取分级认证。2018年3月,深圳福田区人民政府在《福田区关于打造社会影响力投资高地的扶持办法》中提出支持社会企业发展。2017年9月成都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展治理建设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社区的意见》,提出鼓励创办社会企业。2018年成都市政府颁布全国首个社会企业扶持政策《关于培育社会企业促进社区发展治理的意见》。2018年6月,成都市工商局出台《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培育社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成都市武侯区出台《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企业扶持办法(试行)》。2021年10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印发的《成都市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管理办法》(成办发[2021]90号)。 截至目前,社会企业相关政策主要是在深圳、顺德、成都、北京等地,国家层面的政策尚未出台。地方社会企业发展政策较为成熟的当属成都,成都在培育支持社区社会企业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实践探索。 (二)服务需求 在当下“一老一小”服务中,存在“政府不能干、商业不愿干、公益慈善干不了”的现象。因此,“一老一小”服务需要国家、社会、市场联动,形成新的服务业态,才能解决这个重要且急迫的大问题。基于这种现实需求,如果能够培育社区社会企业提供收费性“一老一小”服务产品,将会填补社会需求空白。 二、组织创新:“一老一小”型社区社会企业 (二)社区社会企业 (三)“一老一小”型社区社会企业 “一老一小”型社区社会企业是一种社区社会企业模式,它以公共性、公益性和市场性为特征,旨在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需求,并提供有价值的服务。这种模式适用于那些规模较小、资源有限的社区,尤其是老年人和儿童较多的社区。 “一老一小”型社区社会企业致力于为老年人和儿童提供社区养老、托幼等服务,例如针对“一老”的居家护理、社交促进、文化娱乐、社区参与等;针对“一小”的托幼服务、家庭教育咨询、儿童保健、兴趣培育等等。“一老一小”型社区社会企业在组织形式上多元,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消费合作社、社区社会组织等形式。“一老一小”型社区社会企业遵循社区服务具有公益性原则,鼓励合理的服务收费。 三、政策培育:社区社会企业发展探索 组合式政策支持。一是采用“先培育,后认定”的发展模式,提出“社会企业不是经登记而成立,而是经认定而成立”。二是城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作为特殊法人,采取资产入股、众筹等方式兴办社会企业。三是放宽社会企业在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和名称等方面的登记条件。在社区居委会层面,赋予社区一定的经济职能。成都市认可以“社区社会企业”的方式提升社区自身的“造血”功能。成都市建立工商、商务和科技等部门建立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的促进机制,方便登记、评审认定、培育孵化等工作。 公共空间让渡支持。在实践中,居委会在发起社区社会企业时,更多地通过利用公共空间(如公共停车位、社区广场、广告牌、临时售卖亭、社区活动场所等)来开展经营性活动。利用公共空间开展经营性活动有三个基本的限制性条件:第一,在居委会隶属关系下必须有相对成规模的公共空间;第二,社区居委会对这些空间有经营使用的权利;第三,出于持续经营营利的考虑,这些空间应该为开放性空间,能够最大限度地向居民开放。在城市中,土地和空间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核心资源,因此空间让渡的背后是利益让渡。对社区居委会配套空间的调整,意味着政府需要以更大的决心和更多的投入向市民和社区让渡利益。也正是在此基础上,成都市的社区社会企业得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发展起来。[8] 目前可供社区社会企业借鉴的成熟案例、模式路径很少,支持发展社区社会企业的政策供给明显不足,各方面对社区社会企业的认知还处在初级阶段,社区社会企业发展困难重重,迫切需要出台更多引导扶持发展社区社会企业的政策。 四、分类培育:“一老一小”型社区社会企业发展策略选择 (二)社区社会企业分类培育路径 1.组织身份分类认定。社区社会企业目前没有国家层面认可的专门登记注册渠道,地方可以先行先试,明确社区社会企业的特别法律地位和认定标准,探索和规范社区社会企业第三方认证和管理制度,给予“一老一小”型社区社会企业合法身份认可。身份认定坚持分类原则,根据社区社会企业目标的公共性、公益性、市场性的倾向特点,认定为公共性、公益性、营利性社区社会企业。 出台社区社会企业登记管理具体措施、办法、社会企业章程示范文本;放宽社区社会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制定《社区社会企业评审认定标准和办法》,强化社区社会企业评审认定申请、评审认定、公示、服务、复审、退出(摘牌)等全过程管理,建立社区社会企业名录公示和企业信息系统标注制度。“一老一小”型社区社会企业的组成和注册不设最低投资额的规定。鼓励一些具有养老托育职能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直接转变为“一老一小”型社区社会企业;推动一批养老托育的社会组织转型为“一老一小”型社区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社区社会企业,支持有条件的社区以居委会特别法人身份创办社区社会企业,充分挖掘社区资源禀赋,围绕“一老一小”服务需要,开展“一老一小”型社区社会企业项目经营。 (二)金融财税分类支持 健全社区社会企业公益支出税务优惠政策,完善社区社会企业吸纳弱势群体就业的财政补贴政策。一方面,完善针对不同类别社区社会企业自身的税收制度,按照不同类别设置税率比例;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别社区社会企业的捐赠方给予不同比例的所得税优惠。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力度,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企业提供定制化的金融服务,加快服务效率,降低社区社会企业融资成本。应尽快出台相关税收减免细则等,切实落实财政、税收政策对社区社会企业的支持措施。研究出台针对社区社会企业的财税扶持政策,强化对发展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社会企业的精准扶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社会企业项目。 (三)从业人员分类培训 (四)创业投资分类资助 参考文献 [2] 彭劲松,黎友焕.社会企业商业模式研究——以广东残友集团为例[J].江西社会科学,2012(4):224-227. [3] 于晓静.国外社会企业的发展及其启示[J].社团管理研究,2011(9):46-49. [4] 王名,朱晓红.社会企业论纲[J].中国非营利评论,2010(2):1-31. [5] 张仪昭.第三次分配视角下社会企业的价值诠释与主体构造[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1):71-81. [6] 李静.福利多元主义视角下社会企业介入养老服务:理论、优势与路径[J].苏州大学学报,2016(5):9-15. [7] 刘虹楠.发展社会企业推进社区社会治理现代化——以成都市武侯区为例[J].社会治理,2019(8):35-39. [8] 李威利,马梦岑.党建赋能的城市社区发展治理:成都经验[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20(5):13-26. [9] 王名.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功能及其分类[J].学术月刊,2006(9):8-11. [10] 金锦萍.社会企业的兴起及其法律规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4):128-134. [11] 霍勇刚.社会企业研究:概念界定、组织形式与类型划分[J].韶关学院学报 ,2019(7):47-52. [12] 王世强.政府培育社会组织政策工具的分类与选择[J].学习与实践,2012(12 ):7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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