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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居委会不得随意干涉业委会的工作已有法可依

 阿福根 2024-04-21 发布于上海

  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对业委会经常干涉是广大业主非常头疼的一件事,许多业主经常发牢骚,什么事他们都要掺合,而且小区的任何事不仅要向他们汇报,还必须得到他们批准才行。街道办、社区不仅干涉业委会的工作,还经常对业委会的成员进行停职、罢免,严重影响了业委会以及小区的建设与发展。以前已推出多篇相关文章,例如《社区居委会无权解除业委会委员身份》等。

  街道办、社区对业委会工作进行干涉的根本原因,个人认为除了“官本位”思想以外,《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不合理规定给了他们法律上的依据。

  其中第十九条是规定了街道办、镇政府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的违法决定有权责令改正以至撤销。该条规定不仅《民法典》中没有涉及,更是超过了街道办、镇政府的职权范围,以前文章中有过多次说明,在此不再赘述。

  第二十条规定:业主大会、业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二十条更是使业委会被居委会死死控制住了,业委会时刻都在居委会的监督之下,业委会的决定也必须得到居委会的建议,否则决议不仅无法通过,不听话的业委会委员还会被停职、罢免。

  这些规定完全违背了业委会的业主自治性的基本原则,导致业委会成了行政机关的下属,无法发挥业主管理小区的作用。

  令人欣喜的是大量对业主、对业委会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正在逐步废止、修改,例如江西省住建厅于2024110日发布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的通知【赣建字〔20243号】,其中取消了街道办、乡镇政府有权对业委会委员停职的规定,属于一项对业主、对业委会的重大利好。

  江西省原《指导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乡镇政府)应当建立业委会成员履职负面清单。业委会成员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或者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由业委会或者街道办(乡镇政府)暂停该成员履行职责,提请业主大会终止成员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许多地区的地方《指导规则》中都有类似的规定,街道办或镇政府经常以业委会委员存在各种问题为由,将其停职或解除身份,例如以某位委员存在私搭滥建、未交物业费等理由。

  修订后规定:业委会成员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请求、不履行业委会职责、拒不履行业主义务或其他情形不宜担任业委会成员的,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委会成员联名,可以向业委会提出终止业委会部分成员的书面建议,业委会应当自收到终止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业主大会表决业委会成员存在第五十三条规定负面清单情形的,由业委会暂停该成员履行职责,并在三十日内提请业主大会终止成员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

  俗话说怎么来的就应该怎么回去,业委会成员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所以某位业委会成员出现了某种不适合担任成员的情形,最终的决定权还是要由业主大会来决定,无论是居委会还是街道办都是无权处置的,这才体现出业委会的自治性原则。

  在目前的法规、政策文件中还有许多对业主、业委会的建设、发展十分不利的规定,这需要广大业主共同努力,向全国人大以及地方各级人大申请审查、废止、撤销,自身的权利必须自己去努力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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