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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注意!债务加入还是执行担保?别写错了!-今日头条

 北京李营营律师 2024-04-23 发布于北京

最高法院:注意!债务加入还是执行担保?别写错了!

2024-04-22 19:38·北京李营营律师

最高法院:如何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

综合合同整体约定来看,若表述含糊不清,债务人责任、第三方责任不具有明显主从关系,且未约定第三方向债务人追偿等内容,则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阅读提示:在实践中,为担保债务履行,债权人、债务人往往会将第三方纳入合同关系中,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然而不同的约定措辞可能会导致第三方的法律地位认定不同。比如在既有“担保”、又有“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清偿责任”的表述的情形下,如何准确区分保证或者债务加入?法院又将如何裁判?李营营律师团队专注研究与债务加入有关业务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起涉债务加入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从约定的措辞认定第三方构成债务加入或者担保,综合合同整体约定来看,若表述含糊不清,债务人责任、第三方责任不具有明显主从关系,且未约定第三方向债务人追偿等内容,则可能被认定为债务加入。

案件简介:

1.2015年4月16日,辛某、昆某学校、金某公司签订协议,载明金某公司为担保方,约定为辛某的债权提供担保。

2.协议约定,辛某和昆某学校的借款纠纷案件尚在审理中,若辛某胜诉,昆某学校应向辛某还款,若昆某学校未还款,金某公司以某商品房做担保,担保人之间对辛某的债权承担担保清偿责任,协议在征得法院同意解除查封手续、辛某提供担保物手续并收到金某公司1700万元后生效。各方当事人签署该协议,陈某在金某公司盖章后方处签名捺印。

3.随后,河南省南阳中院判决辛某胜诉,昆某学校应当向辛某还款。

4.随后,辛某向河南省南阳中院起诉,要求金某公司、陈某对昆某学校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河南省南阳中院一审认为,协议约定若昆某学校未能向辛某履行还款义务,金某公司自愿以某商品房做担保,各担保人之间对辛某的债权承担担保清偿责任,应视为金某公司同意对昆某学校与辛某之间债权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判决金某公司对昆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被告金某公司、陈某不服,向河南省高院上诉,认为辛某未依法办理反担保登记手续,协议未生效,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7.河南省高院二审认为,协议约定辛某须提供担保手续的目的在于防范辛某、昆某学校的借款纠纷案件中辛某败诉产生的风险,现该风险已通过生效判决消除,辛某是否提供担保手续不影响协议生效,判决维持金某公司就昆某公司的还款义务向辛某承担担保责任。

8.金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协议中各方真实意思在于解除土地查封,并无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各方均未依约办理反担保手续,本案应依据协议第五条进行裁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辛某全部诉讼请求。

9.202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金某公司再审申请。

案件争议焦点:

如何区分担保与债务加入?

法院裁判观点: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案涉协议在2015年4月16日签订时,昆某学校对辛某的借款债务已超过清偿期限两年多。因此,虽然协议明确将金某公司约定为“担保方”,但协议中有关金某公司对昆某学校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金某公司自愿加入该债务,而非对该债务的担保。

案例来源:

《邓州市xx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辛xx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198号]

实战指南:

一、建议第三方在为他人债务担保时,明确自身担保与债务人债务的主从关系,准确表述自身的责任范围,明确表述“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一般责任保证”或者“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者“代为履行”,并明确约定自身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避免表述不清而招致的自身法律地位的不利认定。

二、建议第三方在为他人债务担保时,避免担保之意的字样( 比如“担保”、“保证”、“保证期间”等)与债务加入之意(“作为共同债务人(借款人)”、“共同义务人”、“与债务人共同偿还”等)的字样同时出现,避免歧义。

三、建议第三方在为他人债务担保时,优先选择物保,谨慎选择人保,担保物权相较于人保,有更清晰的权利外观,发生争议时,也便于自身厘清法律地位。

本案最高法院说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辛海辰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邓州金川公司关于《协议书》没有担保意思的再审申请事由成立,但案件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案不应当再审。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案涉《协议书》在2015年4月16日签订时,邓州市昆仑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昆仑学校)对辛海辰的借款债务已超过清偿期限两年多。因此,虽然《协议书》明确将邓州金川公司约定为“担保方”,但《协议书》中有关邓州金川公司对昆仑学校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邓州金川公司自愿加入该债务,而非对该债务的担保。

《协议书》对辛海辰债权确认判决不同结果的约定,应当认定为邓州金川公司加入昆仑学校债务所附的生效条件。现生效判决已确认了昆仑学校对辛海辰的借款债务,邓州金川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条件已经成就,故邓州金川公司应根据《协议书》的约定,作为债务加入人对昆仑学校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原审法院将《协议书》认定为保证协议,并据此判令邓州金川公司对昆仑学校的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确有不当,但要求邓州金川公司对昆仑学校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处理结果正确。

第二,在《协议书》签订前,昆仑学校就以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申请对其与辛海辰的借款纠纷案件进行再审,对借款事实并不认可。在《协议书》订立时,昆仑学校对借款本金尚有异议,该协议亦未明确1700万元款项抵扣范围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该协议的签订背景、辛海辰与昆仑学校借款纠纷案件生效判决、全案证据及交易习惯等,认定邓州金川公司支付的1700万元应按“先息后本”的原则处理,并无不当。邓州金川公司关于1700万元款项应抵扣本金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一审判决邓州金川公司对昆仑学校支付辛海辰2115万元及利息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辛海辰并未就邓州金川公司的责任范围提出上诉,故应认为辛海辰认可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邓州金川公司的责任范围。辛海辰关于原审法院遗漏诉讼费、执行费和罚息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第四,原审法院以2019年8月20日为限,对邓州金川公司应当负担的利息分段计算,并无不当。辛海辰关于原审法院利息计算标准偏低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成功代理多位企业客户在多例合同纠纷案件中完成诉讼目的,善于以高效的沟通和专业的能力在短期内为客户快速回款,通过商业谈判、诉讼打击、第三人债务加入、调解和解等手段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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