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 今日推送文章,为文章作者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转载请在公众号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我们将不断创新文章内容,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司法实务干货。转载请直接联系责任编辑。 最高法院:持股2/3以上股东同意公司债务加入的,未经公司机关决议,不影响债务加入效力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tab='innerlink' wah-hotarea='click'>👉作者:唐青林 李舒 武昭宪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民法典》正式生效后,对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当中,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约定债务加入的,相关约定的效力如何判断?债务加入事项是否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未经决议是否必然影响债务加入效力?本期案例对此作出解答。 债务加入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持有债务加入方80%股权的股东同意债务加入事项的,虽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债务加入效力。 一、2017年6月13日,金某公司、华某公司与黑龙江汉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金某公司将其对黑龙江汉某公司享有的19500万元债权转让给华某公司。 二、同日,华某公司与黑龙江汉某公司和金某桥公司(金某公司持股80%)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由金某桥公司和黑龙江汉某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对该笔重组债务1950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之后,黑龙江汉某公司未按时支付重组债务款项,华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金某桥公司、黑龙江汉某公司共同偿还重组债务相关款项。 四、哈尔滨中院一审认为,金某桥公司需依照《还款协议》承担清偿责任。就金某桥公司抗辩其为关联方债务加入,必须由股东会决议,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因未举证证明关联关系,亦无明确法律规定支持其主张,不予采纳该抗辩意见。 五、金某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高院二审认为,金某公司作为控股股东在金某桥公司债务加入时签订《保证协议》,知晓并认可《还款协议》。华某公司对债务加入事项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合同有效,金某桥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六、金某桥公司不服,提起再审。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债务加入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金某公司是金某桥公司的控股股东,作为案涉转让债权的原债权人,对于金某桥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显属同意,金某桥公司债务加入行为并未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还款协议》有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诉讼,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对于债权人而言,在接受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的通知,或第三人直接表示愿意加入债务时,应参照接受担保的流程审查新债务人公司章程,并根据公司章程取得新债务人就债务加入事项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本期案例中,法院适用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认为虽案涉债务加入未经股东会决议,但经持股80%的股东同意,不影响合同效力。但需注意的是,债权人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疏于审查相关决议文件可能带来巨大法律风险。比如,债务加入如涉及股东债务,参照关联担保的规定,该股东不得参加债务加入事项的表决,债权人以该股东持股2/3以上且签字同意债务加入为由,主张债务加入合法有效的,将难以得到支持,从而面临巨额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 第二,对于表示债务加入的公司而言,应规范内部决议程序和盖章流程,避免大股东未经决议对外表示债务加入。司法实践中,持股2/3以上股东签字同意即可认定债务加入符合公司真实意思,系确保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小股东应积极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债务加入涉及大股东债务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的表决应排除该股东表决权。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阐述如下: 本院认为,……金安桥公司以案涉《还款协议》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为由主张该《还款协议》无效。本案中,金安桥公司主张其与华融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汉能公司签订《还款协议》,同意作为共同债务人对案涉重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行为应当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条规定,参照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根据该纪要第十九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本案原二审查明,金江公司持有金安桥公司80%的股权,是金安桥公司的控股股东,金江公司作为案涉转让债权的原债权人,对于金安桥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显属同意,故符合上述规定的精神。据此,原审认定金安桥公司债务加入行为并未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而认定案涉《还款协议》有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金安桥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无法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金安桥水电站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145号】 新书推荐 作者渠道直销新书《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二版)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获得。 延伸阅读 👉股东出资8000万4天后将该出资全部借款给关联公司,算不算抽逃出资? 👉债务人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能否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是否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我们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出版社北京大学、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商业秘密法律争议。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云亭所律师坚持专业、友善的执业信条,坚持客户至上,以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始终坚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整体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云亭律师从业多年来业绩卓著,在其擅长的公司法律事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与执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与矿产资源、重组与破产重整、知识产权、涉企业家和公职人员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此外,云亭所在大量的新兴业务领域,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沿。 云亭律师事务所坚持严格的专业分工和团队协作的工作模式,主要业务领域合伙人均具有国内外知名法学院相应专业的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的从业经历,每个专业部门和业务团队均有完整、严格、规范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和质量监督机制,以确保每一个案件和客户都能够实现业内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自成立以来,云亭律师事务所的客户主要集中于业内有影响力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优质民营企业、知名企业家及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云亭律师事务所以向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率的法律服务为己任,并坚信:能否真正维护并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是检验律师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