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编号 2023-17-5-202-018 案外人蔡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复议案 ——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的司法救济路径 关键词
基本案情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北京某某公司之间因某某大厦物业经营管理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等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京仲裁字第755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涉案仲裁裁决),裁决: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2013年度的欠款300万元及违约金;北京某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乙公司不服涉案仲裁裁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某乙公司的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外人”应予以限缩解释。一是案外人与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的标的应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仲裁结果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本案仲裁裁决结果为一般金钱债权给付,案外人所提事实和理由,针对执行过程中查封的具体财产,应通过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解决;针对仲裁裁决结果,应通过案外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审查,案外人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22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