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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刊 | 关于广西地理标志品牌“走出去”的启示

 万益说法 2024-04-23 发布于广西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本质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产品。根据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产品有两类:一是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是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者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广西作为传统农业大省,共有14个品牌入选中国品牌价值促进会等单位共同发布的2023年中国品牌价值区域品牌(地理标志)百强名单,入榜品牌数量排全国第二。它们分别是:横县茉莉花茶、柳州螺蛳粉、百色芒果、武鸣沃柑、恭城月柿、横县茉莉花、广西六堡茶、钦州大蚝、玉林三黄鸡、融安金桔、芳林马蹄、阳朔金桔、昭平茶和容县沙田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可以作为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申请人”。

以柳州为例,柳州出台各项措施护航柳州螺蛳粉“漂洋过海”,截至2022年6月,柳州螺蛳粉地理标志商标在22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保护。此外,广西贸促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2023年10月起,联合在全区开展了地理标志产品品牌认证工作,帮助全区34家企业在中国贸促会办理《地理标志产品品牌证明书》,获证企业纷纷表示该证明书有利于拓展海外业务。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还为我区的螺蛳粉行业撰写了广西首部行业出口合规指引《柳州螺蛳粉产业涉外贸易合规指引手册》。

在“桂品出海”的浪潮中,拥有地理标志的区域品牌,无疑是打响广西农产品口碑的重中之重。在进入海外目的地市场时,应首先做好出口目的国地理标志布局,在当地完成地理标志的注册,以方便日后的市场宣传和拓展,同时又保护了地理标志品牌,防止他人侵权,维护品牌口碑。

然而,地理标志产品往往会受到其他市场主体基于拟注册的地理标志名称给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而提出异议。对于这一点,新加坡上诉法院去年审理的“普罗塞克”起泡酒地理标志注册案能够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示。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案例参考:新加坡“普罗塞克”起泡酒地理标志注册


基本案情

2023年,新加坡上诉法院在Consorzio di Tutela della Denominazione di Origine Controllata Prosecco(下称意大利机构)诉Australian Grape and Wine Incorporated(下称澳大利亚机构) [2023] SGCA 37案中,第一次对新加坡《2014年地理标志法》(下称《地理标志法》)各项条款进行理解和适用,以审议意大利机构将生产的“普罗塞克”(Prosecco)在新加坡注册为葡萄酒地理标志的申请。该申请宣称,生产“普罗塞克”起泡的地理区域是“意大利东北部地区”(下称指定地区)。而澳大利亚机构提交的反对通知认为,生产“普罗塞克”起泡的酿酒葡萄也生长在指定地区以外,包括澳大利亚等地区,并援引了《地理标志法》第41(1)(f)条“地理标志如载有植物品种或动物品种的名称,并可能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的真正产地来源,则不应注册”的规定,双方的争议经历了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阶段和高等法院阶段,又继续上诉至上诉法院,最终上诉法院同意意大利机构将“普罗塞克”注册为地理标志的申请,认为澳大利亚机构的反对理由不充分。


裁判思路

上诉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的过程中认为,需要递进式考量以下两个方面以正确运用《地理标志法》第41(1)(f)条

(一)地理标志名称是否为“植物品种名称”

历史上,“普罗塞克”在欧盟被用作葡萄品种和葡萄酒的名称。自2009年8月1日起,“普罗塞克”在欧盟范围内被认可为葡萄酒的受保护原产地名称。此后,葡萄品种“普罗塞克”被合法更名为格蕾拉(glera),“普罗塞克”一词被排除在“普罗塞克”起泡的标签和介绍中。因此,意大利机构认为2019年5月3日在新加坡提交“普罗塞克”起泡酒地理标志申请时,“普罗塞克”已不再是该葡萄品种的名称。

对于第一步考量,澳大利亚机构需充分证明该植物品种名称在客观上被相当多数人认为是一个植物品种的名称。相关证据一般应来自有信誉的科学期刊、植物品种的合法登记,或者来自消费者生产者对该术语的一般用法等。对于植物品种的科学或法律名称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的问题,上诉法院认为即使有证据表明许多人只使用植物品种新名称而认为旧名称已经过时,基于《地理标志法》第41(1)(f)条的反对也可能成功。澳大利亚机构在第一步考量中证明了地理标志包含植物品种的名称,因此考量方向转入第二层次。

(二)地理标志名称是否会误导消费者对产品真实产地的认知

对于第二步考量,上诉法院认为新加坡消费者的认知至关重要,在考察中必须要考虑三个因素:

首先,普通消费者是否意识到地理标志名称是一种植物品种的名字。如果新加坡消费者不知道“普罗塞克”也是一种植物的名称,那么当其看到地理标志“普罗塞克”时只可能理解它指的是一种源自特定地区的葡萄酒,而不会将“普罗塞克”与特定地区以外种植的一种葡萄联系起来。

其次,新加坡消费者是否意识到所涉植物品种与寻求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生产相关。如果没有将植物品种与相关产品联系起来,那么就不太可能在产品的真实地理来源方面受到误导。

最后,地理标志名称是否与该植物品种名称相同,或者在该植物品种名称之外还包含其他文字。在本案中,意大利机构申请的地理标志是“Prosecco”,并没有增加其他表述,如“Italian Prosecco”(意大利普罗赛克)。

上诉法院认为澳大利亚机构没有完全履行其举证责任仅通过营销材料和统计数据,证明澳大利亚“普罗塞克”在新加坡的进口量增加,但没有体现出这个结果与消费者在地理标志申请时可能被申请地理标志误导的联系。澳大利亚机构还举证了关于“普罗塞克”起泡酒的广告宣传材料,但并没有说明消费者对于广告的接触频度,无法推断出新加坡消费者对用于生产“普罗塞克”的葡萄品种的了解程度。上诉法院认为消费者调查是证明新加坡消费者是否被误导的更直接证据材料。为了达到某种预期的结果,消费者调查可能会发生偏差,因此法院要求引用此类消费者调查作为证据时还应提供如何进行此类调查的证据。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对于“桂品出海”地理标志的启示


(一)充分重视地理标志在国际消费者市场中的价值,注意进行注册保护;

(二)在新加坡等“案例法”国家申请地理标志注册时,除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注册标准,也可征询律师意见适当参考实务案例中法院所运用的考量标准,以提高注册成功率或有效应对第三方的异议;

(三)就地理标志名称是否存在其他地域的相同或类似植物或动物品种进行检索,如存在混淆可能,适当考虑在拟申请的地理标志名称中添加其他文字以增加特定性;

(四)在应对注册争议时(无论是在商标局注册阶段或法院诉讼阶段),将消费者调查作为证明消费者是否产生混淆重要举证手段,同时注意开展调查的广度以及记录开展调查的方式。




END


律师简介



陈路翔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外法律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企业并购、海外及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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