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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看法院怎么判……

 汤康康律师 2024-04-23 发布于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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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不负赔偿责任。雇员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在发生事故后被认定属于机动车,雇主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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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向某财险南京支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张某在雇员名单中,系某公司保安员,被派驻至第三方公司保安班工作。保险期间内,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到第三方公司上班途中与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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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外省某市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无证驾驶机动车、行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徐某、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经外省某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亡。后某公司与张某继承人马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公司向马某赔偿30万元。

后某公司向某财险南京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委托某保险公估公司就死者张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性进行分析、检验后作出检验报告,结论为该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因保险条款约定“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八)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者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故某财险南京支公司据此拒绝赔偿。某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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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法院认为,《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无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保险条款所约定的机动车?被告某财保南京支公司能否免除其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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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虽然案涉电动三轮车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机动车”,某保险公估公司亦认为该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但上述认定仅表明该车辆在某些车辆标准上符合三轮轻便摩托车的标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该类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故不能要求车主履行高于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

02

案涉车辆的产品说明明确该车为电动车,该车辆尚未纳入机动车登记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范围,购车人尚不具备进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考取驾驶证以及投保交强险的条件,且其与机动车在使用范围和路权规则等诸多方面均存在不同,故某公司认为案涉车辆系非机动车的理解,符合普通人的认知标准,案涉车辆属于非机动车亦更符合目前社会公众的通常认知。

03

即便对案涉车辆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存在不同解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故玄武法院判决被告某财险南京支公司赔付某公司30万元。某财险南京支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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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的管理还缺乏相应的规范,各城市的管理措施也不尽相同,电动车改装的情况也比较普遍,超标电动车的性质认定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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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电动车的普通消费者而言,其一般不了解相关技术规范与国家标准,他们一般基于电动车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被保险人客观上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事实,作出所购买的电动车辆不属于机动车的判断,这也符合一个普通车辆购买人及使用人的认知标准。

实践中,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司法审判不能简单依据车辆属于机动车的认定或鉴定意见,就作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而是应根据当地政府的行政管理措施、电动车是否存在改装情况、购买人是否明知等具体案情,作出更符合立法本意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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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因其轻便、灵活的特点,成为众多市民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是,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车上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会因对车辆属性的争议增加诸多法律风险。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车时,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注意检查车辆合格证,并及时依照当地的法规规定对电动车进行上牌登记。电动车使用者可以通过投保意外伤害险、三责险等方式,分散可能存在的意外风险,但万不可私自改装电动车,更不能在明知电动车“超标”的情况下使用,否则可能无法获得赔付。

供稿:玄武法院
排版:兰茜
编辑:隋文婷
审核:程文军、徐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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