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查封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司法实践中查封之前签订的以房抵债合同也可参照适用。 对于条件②如何理解,审判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一样。可以参考《九民纪要》第125条的规定,即'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可以理解为在案涉房屋同一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市范围内商品房消费者名下没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商品房消费者名下虽然已有1套房屋,但购买的房屋在面积上仍然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以理解为符合该规定的精神。 笔者的观点是符合第28条优先于申请执行人基于查封所享有的普通债权;而符合第29条不仅优先于普通查封债权,还优先于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优先权。 《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操作指引|附法律规定》《新规解读:查封制度被纳入担保法框架,轮候查封效力得以明确》《执行程序中,查封被执行人对外债权的操作指引及异议处置方式 | 附文书范本》《经验分享:青年律师如何创作专业出彩的公众号文章?》《执行财产价款不足以全额清偿时,首封债权与轮候债权如何分配?》《三种案外人救济途径的不同区分,与衔接适用规则》《详解:案外人如何依据另案生效裁判,申请排除执行?》《梳理:10类常用限制被执行人措施》《执行程序中,4种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限高”的常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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