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项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必不可免要接触到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质量保证金,本文将从定义、提交形式、额度限制、返还情形以及利息的归属、计算等方面对三者进行区分。 一、定义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投标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随意撤回、撤销投标,中标后拒绝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拒绝签订合同或其他导致招投标无法有效进行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 履约保证金是指中标后,中标人为确保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提供的具有履约担保的性质的金钱保证。其是为了避免中标人因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拒绝履行合同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 目前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质量保证金仅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将其定义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竣工前后缴纳均可,可在合同中由双方约定。此外,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政府采购不得收取除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质量保证金。 从定义来看,三者对于担保的目的、阶段存在明显的区别。 二、提交形式 对于非政府采购的普通招投标项目来说,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以是现金形式,也可以是非现金形式,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政府采购则要求以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可以是银行保函,可以是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也可以是约定的其他方式。 三、额度限制 投标保证金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分别对投标保证金的缴纳设置了80万、50万的上限。 履约保证金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以及《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质量保证金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此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采用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四、返还情形 我国法律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情形均做出了规定,除非投标人/中标人/承包人违反了招投标规定或合同约定,均应当予以返还。 投标保证金 (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截止前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我国法律对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除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或存在其他合同约定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外,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条件退还履约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自竣工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可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2)当事人双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后视为期限届满。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双方对缺陷责任期没有约定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满二年视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应按约定返还保证金。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五、利息的归属与计算 投标保证金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第五十七条规定,符合投标保证金退还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应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撤回投标的,仅规定了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未对有关利息的事项进行规定。 履约保证金 有关履约保证金利息的归还与计算标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归属与计算可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没有约定的,若履约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未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则可按逾期返还之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资金占用费)。 质量保证金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是否计算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等事项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若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未及时返还保证金,则可按逾期返还之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资金占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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