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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时,应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事理通达 2024-04-26 发布于河北

社会生活是复杂多样的,在民间借贷领域内,存在借用他人名义借款的情况,导致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是不同的主体。这种情形下,当出借人要求名义借款人还款时,名义借款人往往会以“自己非实际借款人”为由进行抗辩。那么,当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时,该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一、通常情况下,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出借人是和名义借款人建立的借贷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仅仅约束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出借人也只能要求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而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第三方承担合同责任,所以应当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虽然名义借款人并未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但这只是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的事,二者之间的关系不能影响出借人的权益。

二、知晓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应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借用他人名义借款时,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存在委托借款的合意,根据《民法典》第925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出借人如果知道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出借人和实际用款人,名义借款人并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三、不知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出借人有权利选择还款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926条第2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用他人名义借款”的规定,如果存在间接代理的事实,出借人有选择相对人的权利,既可以选择名义借款人作为相对人,亦可以选择实际用款人作为相对人。

综上所述,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时,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通常是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特殊情况下,则根据出借人是否知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来确定还款主体,或者根据借款人的选择来确定还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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