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人民法院案例库: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转移财产的相关条款

 神州国土 2024-04-28 发布于河北
上海某食品公司诉李某、何某某、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转移财产的相关条款

关键词
民事 债权人撤销权 离婚协议 行使期限 撤销事由

裁判要旨
1.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至夫妻另一方及子女名下,债权人主张撤销该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是否存在有效债权、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存在明显失衡、债务人是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2.撤销权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其中,债务人通过离婚处分财产的,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以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作为起算点;债权人仅知晓债务人离婚事宜但并不清楚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也无法通过其它途径知晓的,不能认定其应当知道存在撤销的事由。

基本案情
上海某食品公司诉称:经法院判决,李某及上海某实业公司应向其支付货款1929512.45元。后经执行发现李某及上海某实业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但经调查,李某离婚时,将所有房产全部无偿转移至妻子何某某及儿子李某某名下。上海某食品公司认为,李某上述行为属于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李某、何某某《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男女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全部条款,恢复某201室房屋登记为李某、何某某名下;2.判令李某、何某某支付上海某食品公司律师费5000元。
何某某辩称,离婚协议书对财产的分配,是考虑到夫妻双方各自对家庭的贡献、李某曾具有严重过错而作出的合理约定。上海某实业公司、李某并非没有清偿能力。按常理,夫妻双方离婚后一定会有财产的处理,上海某食品公司在2016年11月已经知道离婚及财产分割情况,其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一年期限。
李某、李某某亦表示,不同意上海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何某某于1996年结婚,于2016年8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三、男女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某201室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某101室房屋、302室房屋产权归女方何某某和儿子李某某共同所有。四、……私人剩余借款及银行贷款本金共204000元,由女方何某某独自承担。”何某某于庭审中确认,上述某201室房屋于2003年登记在李某、何某某名下。
2016年2月,上海某食品公司和上海某实业公司签订《合作采购协议》一份,约定上海某食品公司代理采购上海某实业公司指定货品,上海某实业公司如不能支付货款,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个人全额承担支付责任。同年8月23日,上海某实业公司、李某向上海某食品公司出具客户对账单,确认2016年6月、7月、8月三个月共计欠款2029512.45元。同年8月29日,上海某实业公司、李某出具付款计划。同年10月7日,李某向上海某食品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再次确认截止2016年9月30日结欠上海某食品公司货款1929512.45元,李某承诺为上海某实业公司的共同还款人。
2017年3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上海某实业公司、李某支付上海某食品公司货款1929512.45元。后上海某食品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因未查实上海某实业公司、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12月14日,上海某食品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了本案民事起诉状。
一审审理中,何某某称上海某食品公司于2016年11月初就已经知道李某、何某某离婚和财产分割的事情。上海某食品公司则称何某某于2016年11月只是口头说已经离婚,但没有说过财产分割的问题。
上海某食品公司于一审中提交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有“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松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2017年7月14日”之印章。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7)沪0117民初2168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海某食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某食品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8)沪01民终13292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21684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李某、何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男女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全部条款,恢复某201室登记为李某、何某某名下;三、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某食品公司律师费4500元;四、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某食品公司律师费5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故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债务人为相应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二是债权人自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首先,2016年2月上海某食品公司与上海某实业公司签订的《合作采购协议》明确约定,上海某实业公司不能支付欠款的,李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应全额承担支付责任。后,上海某实业公司无法支付2016年6月、7月、8月之货款,上海某食品公司于2016年11月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上海某实业公司与李某支付上海某食品公司货款1929512.45元。李某与何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而当天,上海某实业公司、李某也向上海某食品公司出具了客户对账单,确认2016年6月、7月、8月三个月共计欠款2029512.45元。综合上述情况,李某与何某某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时,上海某食品公司之债权已实际存在,且得到了上海某实业公司与李某之确认。
其次,李某与何某某《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第三条,将坐落于上海的三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均归属于何某某及李某某所有。虽第四条规定何某某承担原双方之共同债务204000元,但两相比较,在财产分割方面,李某与何某某之间明显不成比例。而根据2017年8月21日执行裁定书,因未查实上海某实业公司、李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李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中将其享有之房产份额归属于何某某一方之行为,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且李某现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故李某上述行为已对债权人上海某食品公司之债权实现造成损害。
再次,关于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其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应理解为明确知晓撤销事由之内容,如系仅了解到双方已离婚,并不代表即已清楚双方离婚过程中之财产分割具体状况。何某某称其于2016年11月初就已将财产分割事宜告知对方,但除其自己所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上海某食品公司称其是2017年7月14日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离婚协议后才知晓财产分割情况,有当时调取之材料为证,且材料印章上显示日期确为2017年7月14日。故综合在案证据情况,称上海某食品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才知晓财产分割情况,依据更为充分。上海某食品公司之撤销权行使期限,应从2017年7月14日起算,而一审法院收到本案诉状日期为2017年12月14日,故未过一年的除斥期间。
综上所述,上海某食品公司主张撤销李某、何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男女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全部条款,恢复某201室登记为李某、何某某名下,存在充分之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至于律师费5000元之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故酌定律师费5000元,由李某承担4500元,何某某承担500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第541条(本案适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
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21684号民事判决(2018年7月26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3292号民事判决(2019年3月5日)

上述内容如涉嫌侵权请及时联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