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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总结】员工被离索赔双倍工资,公司却“移花接木”称“线上签署合同”!

 成都律师刘艳 2024-04-28 发布于四川

移花接木,不只是在电视剧里面能够看到,在司法实践中也难免出现。用人单位为了免除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定责任,居然将钉钉考勤上的签名复制到电子合同上,整出一份打印件,并声称系“线上签署合同”?

(备注:本案系2024年最新案例,由本公众号刘艳律师代理员工一方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程序)

【基本案情】

2022321日,范某入职K公司同日K公司(甲方范某(乙方签订《员工学习、培训服务协议》,约定:1.甲方安排乙方到Z公司参加翼龙无人机机务保障培训,为期4-5个月,自2022321日开始;2.甲方负责和承担乙方接受此次学习、考察的必要费用,培训课程培训费用共计8万元/,由甲方全额负担;3.乙方保证参加培训后在甲方服务期不低于三年,自学习、考察结束返岗之后开始计算。

钉钉截图显示,范某工作单位为K公司,担任维修工程部机务保障员岗位,直属领导为陈某。入职时间2022321日,转正时间2022521日。

2023425日,范某通过钉钉聊天记录向冯某黄某陈某者某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公司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故克扣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违法情况,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2023427日。

2023 428,范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等2023511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范某未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双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决定不予受理。

2023523,范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此处仅讨论双倍工资的问题)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公司未提交范某线上签订合同的证据,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K公司辩称,其已与范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予以证明。范某称未签订劳动合同,K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

审理中,法院责令K公司提交原件,K公司于庭后提交打印件,称范某线上签署合同。范某予以否认,K公司亦未提交范某线上签订合同的证据,法院对K公司提交的合同复印件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K公司应向范某支付2022421日至20233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K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范某二倍工资差额:3067.24/21.75×8+(3762.5 +423.8)+(3112.5+423.8)+12000×8个月+12 000/21.75×14=112574.92元。

公司上诉培训协议是对双方的劳动合同进行再次确认

公司不应向范杰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还于2022321 日签订《员工学习、培训协议》,此协议是对双方的劳动合同进行再次确认,且范杰于2023428日提出劳动仲裁时已过时效。

二审法院:打印件签名不具有真实性,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首先,劳动合同打印件不具有真实性。K公司仅提供书面劳动合同打印件,范某对该合同上的签名真实性并不认可,K公司二审陈述系经范某同意后由他人代签,但未举证证明范某认可书面合同文本并授权他人签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规定,K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次,培训协议没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能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案涉《员工学习、培训服务协议》系双方针对K公司安排培训、范某服务期限作出的书面约定,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作出约定,故不能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K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第三,二审以仲裁时效抗辩,无效。范某2023428日申请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因仲裁未受理,范某提起诉讼后,K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仲裁时效的抗辩,本院对其二审所提仲裁时效抗辩不再予以支持。二审中,K公司对一审判决支付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K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有话】

实际上,这个案子在代理过程中,出现一个小插曲。

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双倍工资差额,还专门模仿了一份电子版的劳动合同,并将钉钉考勤上的签字“移花接木”至电子版劳动合同上,然后打印出来。正是因为如此,所以用人单位一审、二审期间一直提供的打印件,而非纸质版劳动合同或者有效的电子版劳动合同。甚至,二审中还辩称劳动者已经授权同事代为签字。

为此,一审、二审期间,两级法院还专程向双方当事人强调,不能提供伪证。

不过,这里需要强调一个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参考阅读:《人社部:电子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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