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如何处理?有没有办法让公司股东、高管担责? 题主问的这个问题,在执行阶段才来考虑,在 这个问题为嘛不在诉讼阶段的时候就考虑?为嘛不在诉讼阶段的时候就想办法让股东承担责任?为嘛当初不把对方股东、高管名下的财产都来查询一波?............. 答主一贯主张——“请一定要用强制执行的后端思维来处理诉讼事宜”。 这种思维模式下的具体体现包含了: 在诉讼的时候把一切关联人或可能承担责任的人都拉进来。 常见的比如:公司股东、老公、老婆、总公司、分公司、个体户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等等。 答主在后台接到这类案子的咨询,都忍不住骂几句!——尼*****!处理诉讼阶段的大哥!——能不能多动动脑子啊,这些点需要考虑进去真的很难吗? 在诉讼的时候你都不去查一笔借款的资金走向,你怎么就能判定他一定不是“共同债务呢”? 如果某个当事人请了一个律师,律师连这东西都不愿意去“深究查询”——反而让当事人“自己提供证据”! ——说得直接或不好听一点!——要是当事人都能自己提供证据、能自己查询得到这些证据,在有借条、欠条、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别人为嘛还要请个律师呢?! 自己去法院感受一把庭审的快乐——他不香吗? 回归这个问题 题主想通过追加的办法,有没有依据就直接去百度搜索“最高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就好了。 如果这个规定里面没有的情形 抱歉,这条路子就走不通了! 需要注意的是 目前各地法院对最高院的那个规定在具体执行的时候,也是“千奇百怪”,有的案子,即便是有其中规定的具体情形,我们也会强烈建议不要去选择追加,而是选择“另行起诉”。 ——这种情况背后的原因,答主实在无法在此处完全说清——总之,记得“好好甄别”。 看官都看到这里了,不收藏、关注一下就可惜了,万一哪天用得上,又找不到我了可咋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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