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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强制执行公账没钱,公司的监事股东可以列为被执行人吗

 山鹰单利平 2024-05-01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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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当如何处理?有没有办法让公司股东、高管担责?

题主问的这个问题,在执行阶段才来考虑,在答主看来确确实实是“晚了”,扪心自问一下?

这个问题为嘛不在诉讼阶段的时候就考虑?为嘛不在诉讼阶段的时候就想办法让股东承担责任?为嘛当初不把对方股东、高管名下的财产都来查询一波?.............

答主一贯主张——“请一定要用强制执行的后端思维来处理诉讼事宜”。

这种思维模式下的具体体现包含了:

在诉讼的时候把一切关联人或可能承担责任的人都拉进来。

常见的比如:公司股东、老公、老婆、总公司、分公司、个体户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等等。

答主在后台接到这类案子的咨询,都忍不住骂几句!——尼*****!处理诉讼阶段的大哥!——能不能多动动脑子啊,这些点需要考虑进去真的很难吗?

在诉讼的时候你都不去查一笔借款的资金走向,你怎么就能判定他一定不是“共同债务呢”?

如果某个当事人请了一个律师,律师连这东西都不愿意去“深究查询”——反而让当事人“自己提供证据”!

——说得直接或不好听一点!——要是当事人都能自己提供证据、能自己查询得到这些证据,在有借条、欠条、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别人为嘛还要请个律师呢?!

自己去法院感受一把庭审的快乐——他不香吗?

回归这个问题

题主想通过追加的办法,有没有依据就直接去百度搜索“最高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就好了。

如果这个规定里面没有的情形

抱歉,这条路子就走不通了!

需要注意的是

目前各地法院对最高院的那个规定在具体执行的时候,也是“千奇百怪”,有的案子,即便是有其中规定的具体情形,我们也会强烈建议不要去选择追加,而是选择“另行起诉”。

——这种情况背后的原因,答主实在无法在此处完全说清——总之,记得“好好甄别”。

看官都看到这里了,不收藏、关注一下就可惜了,万一哪天用得上,又找不到我了可咋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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