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课程】合规|食品的标签标识,除了GB 7718和GB 28050外,你还得注意哪些

 renaiehdq1sa28 2024-05-01 发布于广东

除了GB 7718和GB 28050外,还有部分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收集整理了这部分内容和常见标签问题供大家参考使用,建议转发和收藏。

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SN/T 1642-2005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检验通则

SN/T 1886-2007 进出口水果和蔬菜预包装指南

GB/T 16986-2009 商品条码 应用标识符

GB/T 25322-2010 消费品安全标签

GB/T 32950-2016 鲜活农产品标签标识

SB/T 10158-2012 新鲜蔬菜包装与标识

SB/T 10659-2012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

NY/T 1655-2008 蔬菜包装标识通用准则

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

DB41/T 408-2005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标识规范

DB440300/T 24-2003 预包装水果包装和标签要求

1 饮料类

标准名称

特别标签标识

GB/T 10789-2015 饮料通则

1、4.1~4.9 以及4.11 分类所描述的饮料均可添加或本身含有二氧化碳,含有二氧化碳的饮料可声称

2、4.2-4.9以及4.11分类所描述的饮料类别相应的饮料浓浆,按照标签标示的使用(食用)方法或稀释倍数加以稀释后应符合表1对应饮料类别的技术要求

产 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别交叉命名时,应同时符合相应类别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按照产品命名的末尾类别执行GB 2760和GB 14880。如声称果汁碳酸饮料的产品应同时符合表1中对果汁饮料和碳酸饮料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对碳酸饮料的要求。

3、经过发酵的某类饮料,可以称为发酵某类饮料。

GB 15266-2009 运动饮料

应标注可溶性固形物、钠、钾的含量范围

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

1、产品标签上应按GB 7718的有关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标准号。产品名称与净含量须排在同一视野。

2、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方可用“蒸馏水”名称;其他方法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蒸馏水”名称。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在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3、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GB 8537-2008 饮用天然矿泉水

1、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

2、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

3、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4、标示产品类型,可直接用定语形式加在产品名称之前,如:“含气天然矿泉水”;或者标示产品名称“天然矿泉水”,在下面标注其产品类型:含气型或充气型;对于“无气”和“脱气”型天然矿泉水可免于标示产品类型。

5、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

2 调味品类

GB 18186-2000 酿造酱油(含修改单)

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酱油”;还应标明产品类别、氨基酸态氮的含量、质量等级、用于佐餐和/或烹调。

GB 2717-2003 酱油卫生标准

醒目标出“酿造酱油”或“配制酱油”以及“直接佐餐食用”或“用于烹调”,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GB 18187-2000 酿造食醋(含修改单)

产品名称应标明“酿造食醋”还应标明产品类别和总酸的含量。

GB 2719-2003 食醋卫生标准

醒目标出“酿造食醋”或“配制食醋”,散装产品亦应在大包装上标明上述内容。

GB 1445-2000 绵白糖

6,绵白糖标签须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级别 ;

c) 净含量(千克或克);

d)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e) 产品标准号;

f) 生产日期(可只标注年、月)。

GB 317-2006 白砂糖

1、产品名称、级别、净含量(千克或克)、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

2、推荐在白砂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GB 5461-2000 食用盐

1、食用盐的大包装必须使用内衬聚乙烯薄膜的纸箱、编织袋,每件重量为25 kg或50 kg。包装应附合格证或合格标签,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批号、检验员姓名(代号),

2、食用盐小包装,可使用聚乙烯塑料袋、纸盒、塑料盒(瓶)(无毒),每件重10 00g ,5008 ,250g 或250 g以下,小包装上必须标注GB 7718规定的要素,贴有加碘盐防伪标志。

GB 10136-2005 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标示保存温度

3 食用油类

GB 10464-2003 葵花籽油

1、产品名称:压榨葵花籽油、浸出葵花籽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凡标识“葵花籽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GB 11765-2003 油茶籽油

1、产品名称:压榨油茶籽油、浸出油茶籽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凡标识“油茶籽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GB 1534-2003 花生油

1、产品名称:压榨花生油、浸出花生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凡标识“花生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GB 1535-2003 大豆油

1、产品名称:压榨大豆油、浸出大豆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转基因大豆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4、凡标识“大豆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GB 1536-2004 菜籽油

1、产品名称:压榨菜籽油、浸出菜籽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转基因菜籽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4、凡标识“菜籽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GB 1537-2003 棉籽油

1、产品名称:压榨棉籽油、浸出棉籽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转基因棉籽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4、凡标识“棉籽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GB 15680-2009 棕榈油

1、凡标识“棕榈油”名称的产品,应标注“棕榈原油”或“成品棕榈油”。

2、凡标识“分提棕榈油”名称的产品,应标注:“原油”或“成品油”。分提棕榈油产品采用“棕榈油”名称时,还应标注分提棕榈油的名称、“原油”或“成品油”。

3、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4、转基因油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GB 19111-2003 玉米油

1、产品名称:压榨玉米油、浸出玉米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转基因玉米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4、凡标识“玉米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GB 19112-2003 米糠油

1、产品名称:压榨米糠油、浸出米糠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

2、原产国: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3、凡标识“米糠油”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GB 23347-2009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1、产品名称:按第4章分类要求的产品名称标注。

【特级初榨橄榄油、中级初榨橄榄油、初榨橄榄灯油、精炼橄榄油、混合橄榄油、粗提油橄榄果渣油、精炼油橄榄果渣油、混合油橄榄果渣油】

2、生产日期的标注:

a)特级初榨橄榄油、中级初榨橄榄油、初榨橄榄灯油应标示油橄榄果实的年份。

b)特级初榨橄榄油、中级初榨橄榄油、初榨橄榄灯油、精炼橄榄油、混合橄榄油、精炼油橄榄果渣油、混合油橄榄果渣油应标示包装日期。

c)以包装日期为保质期起点日期,进口分装产品应再注明分装日期。

2、应标注产品原产国。

3、应标注反式脂肪酸含量。

GB 8233-2008 芝麻油

1、产品名称:符合本标准相应要求的产品,可分别标注为芝麻油、芝麻香油、小磨香油、芝麻原油、成品芝麻油。

2、加工工艺:应标识水代、压滤、压榨、浸出。

3、原产国:至少应注明产品原料的生产国名。

4 酒类

GB 15037-2006 葡萄酒

1、预包装葡萄酒标签按GB10344规定执行,并按含糖量标注产品类型(或含糖量)。注:单一原料的葡萄酒可不标注原料与辅料;添加防腐剂的葡萄酒应标注具体名称。

2、标签上若标注葡萄酒的年份,品种,产地,应符合3.3,3.4,3.5的定义。

【3.3年份葡萄酒:所标注的年份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3.4品种葡萄酒:用所标注的葡萄 品种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75%(体积分数)。3.5产地葡萄酒:用所标住的产地葡萄酒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

3、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GB 4927-2008 啤酒

1、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10344的有关规定,标明:产品名称、原料、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净含量、执照者名称和地址、灌装(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还应在标签、附标或外包装上印有“警示语”——“切勿撞击,防止爆瓶”。

2、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

GB 10343-2008 食用酒精

销售包装使用标签时,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食用酒精”、原料、乙醇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灌装日期、净含量、执行标准号及质量等级。

装运食用酒精的罐、槽车上应标注“食用酒精”,随车附有“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书”。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 190和GB/T 191的要求。

GB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4.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4.4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GB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4.2 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4.4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4.5 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5 粮食类

GB 1350-2009 稻谷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GB 1351-2008 小麦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GB 1353-2009 玉米

1、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2、转基因玉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GB 1354-2009 大米

1、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

2、凡是采用本标准的大米产品,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等级标注。

GB 2715-2005 粮食卫生标准

转基因的粮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GB 131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炼乳

产品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GB 19302-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

5.1 发酵后经热处理的产品应标识“××热处理发酵乳”、“××热处理风味发酵乳”、“××热处理酸乳/奶”或“××热处理风味酸乳/奶”。

5.2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产品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产品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5.3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 1964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GB 251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

5.1 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

5.2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5.3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 251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

5.1 全部用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调制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调制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5.2 “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5.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如乳基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

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应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1.3 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

5.1.4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GB 10767-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标示,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含量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5.1.2 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类别、较大婴儿配方食品或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的属性(如乳基和/或豆基产品以及产品状态)和适用年龄。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GB 10769-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6.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6.2 标签中应按4.1~4.4 的规定标明产品的类别名称,如“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等。

6.3 对4.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应在标签中标明 “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或类似文字。

【4.1 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2 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

添加了高蛋白质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质的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3 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

煮熟后方可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4.4 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

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牛奶或其他适宜液体冲调后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GB 1077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6.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6.2 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

6.3 汁类罐装食品应标明产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浆的含量。

GB 25596-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

5.1 标签

5.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3432的规定,营养素和可选择成分应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

5.1.2 标签中应明确注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的类别(如:无乳糖配方)和适用的特殊医学状况。

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配方食品,还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应标明“6月龄以上特殊医学状况婴儿食用本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5.1.3 标签上应明确标识“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5.1.4 标签上不能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5.2 使用说明

5.2.1 有关产品使用、配制指导说明及图解、贮存条件应在标签上明确说明。当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0cm2

或产品质量小于100g时,可以不标示图解。

5.2.2 指导说明应该对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

7 其它类别

GB 9697-2008 蜂王浆

产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地、收购单位、检验员姓名、收购日期、净含量/毛重及皮重。

用作预包装食品时,其标签应符合GB7718要求。

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数量和运输图示标志。

GB 1352-2009 大豆

1、凡标识“大豆”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

2、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3、转基因大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识。

GB 2748-2003 鲜蛋卫生标准

产品名称应当标为“鲜XX蛋”。

GB 19883-2005果冻

1、称量销售产品的标签可以不标示净含量

2、标签上应按4.2条的规定标示分类名称

4.2.1 果味型

果汁含量低于15%的产品。

4.2.2 果汁型

果汁含量不低于15%的产品。

4.2.3 果肉型

含有不低于15%新鲜或经加工的水果块/果粒的产品。

4.2.4 含乳型

添加乳或乳制品等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4.2.5 其它型

除上述类型以外的产品。

3、产品使用“布丁”名称时,应同时标示“含乳型果冻”;果汁型果冻应标示原果汁含量;果肉型果冻应标示果肉含量。

4、凝胶果冻应在外包装和最小食用包装的醒目位置处,用白底(或黄底)红字标示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应不小于3mm 安全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可采用下列方式标示,例如:“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食品标签标识常见问题整理

一、基本问题

1、产品商品名称与真实属性字号不同,如某一饮料产品“氨基酸”比“营养素饮料”字号大、突出明显。

2、宣传选用“名贵佐料”、“珍贵调料”“五谷杂粮”但配料表中未有体现。产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无标示“芝麻”。宣称使用富硒米和东北大米实际为普通糯米。

注: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在产品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注: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宣传疗效、保健,如声称:“提神、补脑”“清热解毒”。

注: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叶产品标签内容写在合格证上。

注:标签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6、标签单一标示繁体字,繁体字不属于规范汉字。

注: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7、使用了外文但没有标示对应的中文。

注: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8、拼音、外文字体大于相应的中文字体。

注: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9、强制标示内容的字体高度小于1.8mm。

注: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内外包装标示内容不一致。如生产日期标示不同:一个标180天,一个标半年。

注: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11、外包装未易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的礼盒包装,外包装未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注: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二、名称问题

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或未选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属性指事物(实体)本身固有的性质。食品的品名要求直接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例如饮料、啤酒、咖啡、饼干等,观其名即可知道其属性。但有些食品标签的品名却不能或很难反应其本质属性,如大米标示为“泰香”、“雪花粘”, 膨化食品标示为“龙虾条”、“牛肉串”。

注: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三、配料表问题

1、配料名称不规范,有国标的配料未标准名称,如糖未标注“白砂糖、绵白糖、冰糖、赤砂糖”、盐未标注“食用盐”、酱油未标注“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鸡精未标注“鸡精调味料”、鲜蛋未标注“鲜鸡蛋”等。

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单一配料如饮用水、大米、茶叶、冰糖等产品未标示配料。

注: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3、加入量超过2%的配料未按递减顺序排列。

注: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复合配料未标示,如植脂末等未标示原始配料。

注: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5、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未标示,如酱油应标示酱油(含焦糖色)。

注: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6、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未标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如红曲粉未标注成“红曲米、红曲红”,阿斯巴甜未标注成“成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呈味核苷酸二钠未标注成“5’-呈味核苷酸二钠标”,属于咸味香精、商品名称为“牛肉粉”的未标注成”食用香精”,变性淀粉未标示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

注: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7、复配食品添加剂如泡打粉等未标示在终端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注: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8、标签强调高钙、高纤维、富含氨基酸,但没有标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9、标示“无糖”、“低糖”、“低脂”、“无盐”等未标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四、净含量规格问题

1、标题标示错误,如标成“净重”“毛重”。

注: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2、净含量与食品名称不在同一展示面上。

注: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3、桶装饮用水、大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字体高度不符合要求。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4、未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如体积单位标示为“公升”,质量单位标示为“公斤”。

5、kg、mL、ml等大小写书写不规范。

注: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毫升(mL)(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毫升(mL)(ml)。

五、品质等级问题

如大米、小米、挂面茶叶等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质量等级的未标示。

注: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六、认证问题

违规标示“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七、辐照问题

1、使用辐照杀菌食品未标示。

注: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2、使用辐照蔬菜、香辛料等原料未标示辐照。

注: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八、过敏原问题

原料含有花生、大豆、乳制品、坚果等未标注过敏原。

注: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或加工时带入,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九、其他特殊规定

1、产品类型,如:糖果和巧克力、碳酸和果蔬汁饮料、茶饮料、固体饮料、冷冻饮品、葡萄酒和黄酒(干、半干、半甜、甜型)、蜂产品(蜂蜜、蜂花粉)标“花的类型”等。

2、酒精度:凡是饮料酒都必须标注“酒精度”。

3、蛋白质:如:蛋白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含乳蛋白饮料)、乳制品等。

4、果蔬汁含量:如:水果汁、蔬菜汁及其饮料、水果酒(除葡萄酒外) 等。

5、其他如:巧克力须标可可脂含量;如用类(代) 可可脂,也要标其含量等。

具体标识内容

1、食品名称

标注位置:醒目位置

标注原则: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标注方法:

优先选择标准已有的名称

若无标准规定名称,选择消费者熟知的通俗名称

选用名称应真实易懂,不产生误解和混淆

对于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应在同一版面标注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名称容易混淆误导时应在临近位置使用同一字号标示反应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真实属性名称因字号不同而引起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

2、配料表

基本原则:

真实标注所有配料

递减顺序,加入量≤2%的配料顺序不限

引导语:

配料、配料表(普通食品)

原料、原料与辅料(发酵产品使用,如酒、酱油、食醋)

复合配料需标示原始配料

加入量<25%且已有国标/行标/地标的除外(如酱油)

可食用包装物应标示原始配料

加入量<25%且已有国标/行标/地标的除外(如胶原蛋白肠衣)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形式:

应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

1)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卡拉胶

2)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国际编码(INS号):增稠剂(407)

3)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具体名称:增稠剂(卡拉胶)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1)各配料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示

例子: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2)列项标示

例子: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1)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原则 :

单一功能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复配”+“功能类别名称”

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复配” +“功能类别 名称”(全部功能/主要功能)

2)标示关键点:所有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均需标示出

部分配料的标示方法

配料的定量标示

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定量标示

仅名称提及,未特别强调,不需定量标示

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含量较低或无时,应定量标示

3、净含量

格式:“净含量”(中文)+ 具体数值+ 法定计量单位

位置:与食品名称在同一展示版面

4、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标示方式: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与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

净含量(或 净含量 / 规格):400克(4×100克);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

净含量(或 净含量 / 规格): 200 克(A 产品40 克 × 3 ,B 产品40 克 × 2 )

5、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只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

6、生产日期与保质期

1)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日期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2)生产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灌装日期)

3)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用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者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4)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如生产日期见底盖、见封口、见瓶盖等。

5)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日期如何标示?

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标示最早到期的食品的保质期

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示最早到期的食品的保质期

7、产品标准号

预包装食品(进口预包装食品除外),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8、生产许可证编号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