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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还的钱,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纵横捭阖9ic770 2024-05-10 发布于黑龙江

本文系团队【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原创出品。

【原创作者】:刘少云,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专职律师

【责任编辑】:刘少云

【责任审核】:饶国荣,京师武汉律所创始合伙人、投行并购中心主任

问:民间借贷关系里,如果逾期后,想要还一部分钱,这笔钱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呀?

借款人还的钱,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图片来源于网络

  • 结论:民间借贷中本金及利息如何偿还,若借款协议中无约定,则按照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的顺序清偿。

尤其是经诉讼后获得胜诉判决的出借方来讲,如果借款人经强制执行后仍未偿还全部款项,偶然间获得财产信息,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到部分财产。那么,该笔款项是先偿还利息还是还本金呢?从老百姓朴素的价值观来说,偿还本金意味着池塘里的鱼一条一条都被吃掉了!要是偿还利息,至少本金这只“会下蛋的鹅'还在,也能接受,后期还有获得金蛋的可能性。

法律尤其民法是总结民众社会生活而制定的规则,是保护个人私权的大宪章。

借款人还的钱,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我国民法典即将颁行“

从百姓趋利的心理角度来说,先还利息再还本金,是符合其心理预期的。那么,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吗?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按照该条规定及交易习惯, 借款合同中,还款时未约定先还借款本金还是支付借款利息时,应先充抵借款利息,再充抵主债务即借款本金。

那么,本金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既然都要申请强制执行让借款方还钱了,肯定在生效法律文书要求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这样一般还会涉及到迟延履行金的支付。

  • 再引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如何计算该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详细规定:

  1. 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2. 第二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 第三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4. 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那么,就有个问题出现:如果强制执行中,执行到的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本金、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为维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按怎么样的顺位清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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