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1 每日一税】 纳税人以低于公允价的价格转让股权税务风险分析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367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4年05月09日,有同学咨询:个人以低于公允价的价格转让股权,有何税务风险?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结论】纳税人以低于公允价的价格转让股权,除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外,税务机关有权按公允价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主席令第九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案例】 案例01:张先生是M科技公司的股东,占股90%,计税基础90万元,相应份额净资产900万元。张先生以9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M科技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持有100%的A公司。 解析:该股权转让不符合《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主席令第九号)第八条的规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900万元,补征个税180万元,并依法加收利息。 案例02:A公司是M公司(新三板挂牌)的股东,以2元/股转让2000万股给A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舅舅王先生。王先生受让股权5天后开始将所持有的2000万股分批向做市商、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转让价格每股14.50元,转让收入2.90亿元,减去其股票成本,转让所得约2.50亿元。 解析:该案的税收安排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减少A公司的应税收入,税务机关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2.90亿元,补征企业所得税0.625亿元,并依法加收利息。 综上所述,纳税人以低于公允价的价格转让股权,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存在被税务机关按公允价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补征所得税,并依法加收利息的风险。 附: 法规依据0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法规依据0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主席令第九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法规依据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法规依据0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法规依据0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第一百二十条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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