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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法院金融庭融资租赁合同示范条款(一)

 汤康康律师 2024-05-11 发布于安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融资租赁合同示范条款
第一条【电子送达条款】为更好地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双方就发生诉讼时司法送达地址电子送达约定如下:
1.同意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向本人(或本公司,下同)送达诉讼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材料、法律文书、在线庭审会议号、微法庭通知等适用于包括诉前调解、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等各个诉讼阶段。
2.本人指定接收诉讼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为合同签约时填写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司法机关向此号码或邮箱发出诉讼文书,当送达信息到达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完成有效送达。采取两种或以上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前述送达方式先到达的为准。
3.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电子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合同当事人应及时书面告知合同相对方变更后的电子送达地址。如诉讼期间电子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合同当事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相对方及受诉法院变更后的电子送达地址。
4.本人已阅读本条约定所有条款,并保证电子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果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告知变更后的电子送达地址,导致本人未能收到的,本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司法机关向本人提供的电子送达地址送达的诉讼材料,视为本人已经收到。
5.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合同各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说明:合同中以上内容应以不同字体、加粗等形式对合同当事人作特别提示或告知,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发出的通知等可参考上述内容约定
第二条【综合融资成本明示】本合同项下,承租人融资租赁成本包括本融资租赁项目下出租人收取的所有成本,包括租金、服务费、手续费等;其中服务费、手续费等费用是出租人提供融资租赁及相关服务利润的组成部分。
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成本向承租人明示如下:            。本融资租赁项目项下,承租人融资租赁业务实际融资成本(含租金、服务费、手续费等)按年化利率计算不超过       %。
说明:上述融资租赁成本需将项目名称及金额逐一列明;上述年化利率不能超过法律保护上限
第三条【专利权融资租赁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致同意,以专利号为                  的专利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通过受让依法取得作为租赁标的专利权,并将该专利权许可给承租人使用。
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致同意,就本合同项下的专利权,指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标的物价值和租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出租人密切监测无形资产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科学评估无形资产价值,采取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四条【售后回租的融物条款】为保证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并生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赁物约定如下:
1.承租人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向出租人出售租赁物,并保证其对租赁物享有独立、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前,租赁物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或限制,承租人未曾、将来也不会在租赁物上设定任何担保物权;
2. 承租人保证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文件、证照是齐备的,承租人办理完毕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手续后,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
3. 出租人在本合同签署前已经对承租人提供的原购买租赁物的发票等权属文件、相关票据及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核;在本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上述材料原件或经各方当事人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第五条【直租的索赔权转让】非因出租人原因造成的如下事项:包括卖方不交货、延迟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或租赁物件在实际使用中不能达到承租人所期待的效果等,出租人均不承担责任。除涉及到租赁物的更换、退货、减价的情况外,出租人将因此享有的有关租赁物件的对卖方的索赔权全部转让给承租人, 承租人接受这种转让,直接向卖方行使索赔权。承租人直接向卖方索赔的,出租人应予以配合。
若承租人与卖方达成赔偿协议,应在三日内通知出租人,并将签署的协议副本交出租人存留。基于买卖合同所发生的相关争议及索赔、仲裁或诉讼由承租人自行办理,法律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取回租赁物要求】出租人、承租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应当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所欠租金。承租人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出租人主张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应向承租人发送通知。上述解除合同的通知,应以邮件、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合同送达条款约定的对方送达地址(含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进行送达。
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取回租赁物。若出租人依法取回租赁物,应当与承租人共同确认、清点所取回的租赁物(含附属物品)并妥善保管;若双方无法共同确认、清点上述被取回的
租赁物(含附属物品),则出租人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取回租赁物(含附属物品)的过程。
出租人实际取回租赁物的,应与承租人共同协商或按合同约定方式确定取回时的租赁物价值。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应及时采取委托评估或者通过公开市场拍卖等方式确定租赁物价值。出租人委托评估或拍卖租赁物的,应通知承租人,并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七条【加速到期条款】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达两次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出租人可以宣布融资租赁合同提前到期,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未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出租人宣布融资租赁合同提前到期的,应向承租人发送通知。上述提前到期通知,应以邮件、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合同送达条款约定的对方送达地址(含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进行送达。
第八条【争议解决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行业调解组织或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方申请调解的,另一方承诺配合并积极参加调解。
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和争议,除依法不适宜调解的,各方同意在立案前由有管辖权法院先行委派或直接组织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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