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散装冷冻水饺不让卖。 :法律没这规定啊! :这不GB/T 23786-2009标准上写着呢! :这是针对预包装食品的。 :对啊,你进货时不就是预包装食品吗? :是啊,我不是拆开了吗,拆了就是散装的了, 可以不执行这个标准了。 :...... 一个实行了15年的食品行业的规则,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写。日前,该院在一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速冻水饺可以以散装的形式销售。 一直就不让散装销售 市监局:可以散装卖 15年来,至少在北京市场上,没有人发现过散装速冻水饺的身影,直到2021年一家物美超市又重新出现了散装水饺的身影。 2021年5月份,赵建磊从物美超市海淀店购买了散装水饺,认为散装销售的形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后向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要求查处。 几天后,海淀区市监局回复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该超市的违法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后赵建磊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海淀区市监局的答复。 后赵建磊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答复并重新查处。 庭审中,法庭查明,该散装水饺系物美从厂家进货,进货时水饺为预包装形式,产品标签上标明执行标准为GB/T 23786-2009。 对于争议焦点,速冻水饺是否可以预包装销售,赵建磊认为,物美超市销售的水饺标明执行标准为GB/T 23786-2009,而该标准中明确要求“预包装销售”,因此散装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 不过,海淀区市监局代理人赵彤辉认为,速冻水饺拆开后成为了散装食品,就应适用散装食品的标准,他认为散装水饺应当符合GB 19295的规定(该标准规定只适用于预包装食品——编者)。 北京市市监局代理人表示,推荐性标准要销售商在外包装声明采用后才适用。 法院:拆开后就不算预包装了 一审法院认为,标准GB/T 23786-2009是针对预包装食品的要求,但物美超市将预包装水饺拆开后销售时,水饺已属于散装食品,因此便不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要求。同时,法律法规中并无预包装食品拆为散装食品销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于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2021京0108行初831号行政判决书) 对于这个判决的逻辑,赵建磊表示觉得很清奇,一时间竟无言以对。他认为,这个逻辑太强大了,直追春秋战国时的“白马非马”的理论,这不禁让他想起了当年的一则故事,“若干年前有联防队员查ZAN住证,问:你有没有ZAN住证?答曰:有!拿过来咔咔撕掉。问:你现在还有没有?答曰:没了!” 国家市场局:鼓励、不建议 实际上,本案中焦点问题在于食品是否需要执行标明的推荐标准?遗憾的是,除了一审法院以一个“白马非马”的逻辑对此明确“可以不执行”外,二审法院和高院审理时均未理会该核心问题。 期间,赵建磊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咨询,速冻水饺是否可以散装销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留言答复,“ 您提及的GB/T23786为速冻饺子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非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必须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外,其他要求可根据企业情况参照执行。但考虑到散装食品风险较高,为确保食品安全,鼓励您按照GB/T23786要求,在符合冷冻条件下预包装销售相关产品。” 对于该“模糊”的答复,赵建磊再次留言咨询,要求总局明确答复“速冻水饺在明确标明了执行推荐标准“GB/T23786”的情况下,销售者是否可以将预包装类产品拆包装以散装形式销售?” 总局再次答复道:“结合前期留言答复内容,同时考虑到散装食品风险较高,为确保食品安全,不建议将速冻水饺以散装形式销售。” 允许就是允许,不允许就是不允许;违法就是违法,不违法就是不违法。特么的“鼓励”“不建议”这样的词算什么? 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咨询,堂堂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给出的答复却是这样模棱两可的词语,也实在令人哭笑不得了。看来,指望这些人来对于中国的食品安全有所保障,也只能“呵呵呵”了。 服了YOU们了 对于三审的结果,赵建磊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他表示既然目前已经通过司法的形式确认了“速冻水饺可以散装销售”,那么说明这15年来全国所有厂家和经营者对此的认识都是错误的,下一步他们可以放心地在北京的市场上以散装形式来销售速冻食品,想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会出尔反尔对他们有所刁难。 另外,对于这样的司法新举措,赵建磊表示要配合大力宣传,他准备接下来将有关司法文书寄给全国的速冻食品厂家,让他们也知道食品领域新的变化,同时也享受一下司法进步的成果。 ps:面对对方辩手强大的“很讲理”的逻辑,我方实在无话可说了,烦请内心强大、法律精通、擅于辩论的小伙伴们给支支招,看看有哪些突破口。 来源:消费研究 悟空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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