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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法明确:速冻水饺可以散装形式销售

 washcloth 2024-05-11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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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语

:你这散装冷冻水饺不让卖。

:法律没这规定啊!

:这不GB/T 23786-2009标准上写着呢!

:这是针对预包装食品的。

:对啊,你进货时不就是预包装食品吗?

:是啊,我不是拆开了吗,拆了就是散装的了, 可以不执行这个标准了。

:......

一个实行了15年的食品行业的规则,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写。日前,该院在一起行政裁定书中明确:速冻水饺可以以散装的形式销售。

北京市高院认为: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无关于销售商将预包装食品拆为散装食品销售的禁止性规定……散装销售过程中,未改变冷冻水饺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没有改变食品安全销售环境标准和相关要求,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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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就不让散装销售


2007年,商务部出台修订后的《速冻面米食品》(SB/T 10412-2007)新标准,新标准条文明确列出了“不经分装的产品,不得销售”的要求,这就意味着之前多以散装形式销售的水饺、汤圆等产品将不能再继续如此销售。
该条文出台的目的很明确,即为确保进入市场销售的速冻面米食品的品质,力求减少销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二次污染”,从而保证速冻面米食品流通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该规定通过各大媒体的宣传迅速被厂家及销售商所熟悉并被执行,2007年7月1日前,市场上以散装形式销售的水饺或汤圆等产品基本绝迹。
2009年,国家标准委发布国家标准《速冻饺子》(GB/T 23786-2009),该标准第12条明确规定,“产品应在冷冻条件下预包装销售”。
2011年,卫生部发布食品安全标准《速冻面米制品》(GB 19295-2011),标准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速冻面米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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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监局:可以散装卖

15年来,至少在北京市场上,没有人发现过散装速冻水饺的身影,直到2021年一家物美超市又重新出现了散装水饺的身影。

2021年5月份,赵建磊从物美超市海淀店购买了散装水饺,认为散装销售的形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后向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要求查处。

几天后,海淀区市监局回复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该超市的违法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后赵建磊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了海淀区市监局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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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赵建磊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答复并重新查处。 

庭审中,法庭查明,该散装水饺系物美从厂家进货,进货时水饺为预包装形式,产品标签上标明执行标准为GB/T 23786-2009。

对于争议焦点,速冻水饺是否可以预包装销售,赵建磊认为,物美超市销售的水饺标明执行标准为GB/T 23786-2009,而该标准中明确要求“预包装销售”,因此散装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 

不过,海淀区市监局代理人赵彤辉认为,速冻水饺拆开后成为了散装食品,就应适用散装食品的标准,他认为散装水饺应当符合GB 19295的规定(该标准规定只适用于预包装食品——编者)。

北京市市监局代理人表示,推荐性标准要销售商在外包装声明采用后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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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拆开后就不算预包装了

一审法院认为,标准GB/T 23786-2009是针对预包装食品的要求,但物美超市将预包装水饺拆开后销售时,水饺已属于散装食品,因此便不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要求。同时,法律法规中并无预包装食品拆为散装食品销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于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2021京0108行初831号行政判决书)

对于这个判决的逻辑,赵建磊表示觉得很清奇,一时间竟无言以对。他认为,这个逻辑太强大了,直追春秋战国时的“白马非马”的理论,这不禁让他想起了当年的一则故事,“若干年前有联防队员查ZAN住证,问:你有没有ZAN住证?答曰:有!拿过来咔咔撕掉。问:你现在还有没有?答曰: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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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后,二审法院直接绕过标准GB/T 23786-2009中关于“要求预包装销售”的规定,认为争议焦点有二:第一,涉案食品销售时是否属于散装食品;第二,超市销售散装食品时是否符合法律中关于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的要求。(2021京01行初终1021号)
二审法院认为,物美超市销售散装水饺未超出其许可范围,且法律法规中无关于将预包装食品拆为散装食品的规定;另外,物美超市销售散装水饺时在有关位置标注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中相关要求。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向北京市高院申诉时,该院也没有对标准GB/T 23786-2009的相关要求给予解释,裁定理由基本上与二审法院的观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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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局:鼓励、不建议

实际上,本案中焦点问题在于食品是否需要执行标明的推荐标准?遗憾的是,除了一审法院以一个“白马非马”的逻辑对此明确“可以不执行”外,二审法院和高院审理时均未理会该核心问题。

期间,赵建磊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咨询,速冻水饺是否可以散装销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留言答复,“ 您提及的GB/T23786为速冻饺子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非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必须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外,其他要求可根据企业情况参照执行。但考虑到散装食品风险较高,为确保食品安全,鼓励您按照GB/T23786要求,在符合冷冻条件下预包装销售相关产品。

对于该“模糊”的答复,赵建磊再次留言咨询,要求总局明确答复“速冻水饺在明确标明了执行推荐标准“GB/T23786”的情况下,销售者是否可以将预包装类产品拆包装以散装形式销售?”

总局再次答复道:“结合前期留言答复内容,同时考虑到散装食品风险较高,为确保食品安全,不建议将速冻水饺以散装形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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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就是允许,不允许就是不允许;违法就是违法,不违法就是不违法。特么的“鼓励”“不建议”这样的词算什么?

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咨询,堂堂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给出的答复却是这样模棱两可的词语,也实在令人哭笑不得了。看来,指望这些人来对于中国的食品安全有所保障,也只能“呵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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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了YOU们了

对于三审的结果,赵建磊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他表示既然目前已经通过司法的形式确认了“速冻水饺可以散装销售”,那么说明这15年来全国所有厂家和经营者对此的认识都是错误的,下一步他们可以放心地在北京的市场上以散装形式来销售速冻食品,想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会出尔反尔对他们有所刁难。 

另外,对于这样的司法新举措,赵建磊表示要配合大力宣传,他准备接下来将有关司法文书寄给全国的速冻食品厂家,让他们也知道食品领域新的变化,同时也享受一下司法进步的成果。

ps:面对对方辩手强大的“很讲理”的逻辑,我方实在无话可说了,烦请内心强大、法律精通、擅于辩论的小伙伴们给支支招,看看有哪些突破口。

来源:消费研究  悟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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