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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的要点

 图新咨询 2024-05-12 发布于广东

税务管理的要点

1、中国税收环境与主要税法体系

税法环境现状

主要税法体系

中国税法发展趋势

·税法复杂、变化快

·税法公平遵从度低

·流转税类

·所得税类

·资源税类

·财产税类

·行为税类

·特定目的税

·附加费类

·简税制

·宽税基

·低税率

·严征管

 

1.1、税法环境现状

税法复杂、变化快

如果有人说,中国的税负水平是全世 界最高的,我们一定不承认;但如果有人说,中国税法是全世界最复杂的,那我们一定不否认(如上图所示)。

相比之下,中国税法的确是比较复杂的,很多企业会由于搞不清税法导致多交税或少交税。而且,由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新事物不断涌现,导致税法变化较快,试行政策也非常多,需要不停地出台补充性、补漏洞性法规与规定。

税法的这种状况必然导致很多税收争议问题,但征管方往往具有解释权,企业在很多时候感到无奈。主观上从未想过少缴税的企业同样可能会被查出很多问题,出现补缴纳税金、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情况。

另外,出于当地财政收入的考虑,些地方政府在出台地方性政策时甚至还与中央政府立法存在冲突,这一现象也导致了部分企业因税搬迁或落户后,当地政府却无法兑现先前的承诺。

税法公平遵从度低

许多企业家认为中国税负太重,实际  上从全球范围来看,中国的税负水平并不  是最高的。不过,税负水平高低与纳税痛  苦指数不是一回事,这里存在“性价比”的问题。

作为企业家,恶意偷税的真正原因是 税负水平高吗?企业家真正希望的仅仅是降低税负水平吗?

其实,企业家真正希望的是一个公平的纳税环境,也就是大家都公平遵从税法 纳税,所有企业都不通过偷税的方式获取 市场竞争优势,那将是一个多么美好的景象。有时,很多企业偷税是一种被逼无奈的结果。政府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因而通过加大稽查力度试图实现大的改观,但恶意偷税现象依然屡禁不止,税法公平遵从度低的问题依然严峻。

 

1.2、主要税法体系

企业需要 缴纳的主要税费分为七大类二十几种,当 然不同企业涉及的种类有所不同,详见下图 。

 

 

 

 

1.3、中国税法发展趋势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是我国税法整体改革方向,也是税制改革的四项原则,俗称“十二真言”。实质是“制度简单点、大家都交点、税率降低点、征管严格点”。俗话说,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坎坷的。税改实际上也是一样,但我们相信,最终将实现这一改革目标。

 

 

 

 

 

 

2、税务风险防范系统

 

2.1、税收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2.1.1 税收行政法律责任

l  税收行政法律责任的分类

Ø  税收行政处罚

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是企事业等单位,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等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

Ø  税收行政处分

适用于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税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违法程度的不同,税收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l  税收违法行为的种类

如下图所示。

2.1.2税收违法行政责任处罚措施

税收违法行政责任处罚措施包含罚款、滞纳金和取消资质三种处罚形式。

l  罚款

新《征管法》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的强制执行措施,还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解读:根据规定罚款是一个区间金额,由税务征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区间内(税款的 50%~5 倍)自由裁量。

另外,对于企业主动自查出的造成少缴税款违规行为,在主动进行了补缴税款的前提下,一般不再进行罚款处罚。

l  滞纳金

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解读:滞纳金是对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一种处罚,相当于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l  取消资质

对企业与相关资质相关的违规行为可以进行取消资质的处罚。例如企业出口退税资格、发票领购资格等。

2.1.3 税收刑事法律责任

对于企业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税务部门有责任将案件移交司法部门,案件交由公安局经侦局侦办进入司法程序。税收违法涉及的刑事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几种。

逃避缴纳税款罪(偷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 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税款金额的规模由法官自由裁量,一般情况下认定金额5万元人民币为比较大。

不过,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对于偷税罪可以免于刑事处罚:①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主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及罚款;②)五年内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③五年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下行政处罚。

l  ·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对情节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有下列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①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②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③多次抗税的:④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l  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 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前面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l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l  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属于一类犯罪,具体刑法罪名有: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②伪造或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③出口骗税罪。

三个税收违法犯罪均屈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法律上虽存在一些犯罪构成的差异,但实质上均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骗税的前提就是虚开发票,只不过性质更加恶劣,虚开导致的是少缴税款,出口骗税不仅不缴税,而且骗取国家税款入自己的口袋。关于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后面章节将进行详细解析。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处罚是相当严重的,企业要绝对避免此类犯罪,。

实际中,常见的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后,将富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些客户不索要发票,如超市、加油站、药品批发药店渠道、手机店等)以收取“税点”的方式卖出去。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虚假出口骗取增值税退税就是这类犯罪的典型形式。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 5000元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 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1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一般 50 万元即为虚开税款“数额较大”的起点,骗税5万元即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基准刑为有期徒刑3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 3000元,刑期增加1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税款数数额巨大”;骗税 30 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基准刑为有期徒刑 10 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 5000元,刑期增加1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 30 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25 万元以上的:②)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④未按规定缴纳 60% 以上罚金的。

l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主要涉及的违法实质也是偷逃税款,故普通货物走私罪实质上也属于税收刑事犯罪。

《刑法》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 结果

 

 

 

 

 

 

违反

税务

登记

管理

制度

的行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

 

可以处两干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

 

未按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

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条第三款

 

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 务登记证件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 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 细则》第九十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 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 法》第四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 款登记的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 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

账簿

管理

制度

的行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 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 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的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 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 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一条

 

 

 

违反

纳税

申报

制度

的行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 务机关报告的

 

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 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 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 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 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处两干元以上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二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结果

 

 

 

 

 

 

 

 

 

 

 

 

 

 

 

 

 

 

 

违反

税款

征收

制度

的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 依据的

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四条

 

偷税行为,即纳税人伪造、变造、 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中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

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  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行为。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 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  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  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  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 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

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 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   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三条、《刑 法》第二百零一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 抗税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法 释[2002]33号)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 少缴应纳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 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四条

 

 

 

 

 

 

抗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 税款的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 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 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七条、《刑  法》第二百零二  条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偷税  抗税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法 释[2002]33号)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 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 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 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五条和《刑 法》第二百零三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

结具

 

 

 

 

 

 

 

 

 

 

 

 

 

 

 

 

 

 

 

违反

税款

征收

制度

的行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以假报出口 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 退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遇税款。井

处骗取说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遍究刑事责任:数 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司金;数额特别巨大或着有其也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司金或者没收对产。

对第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

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说

 

 

 

(兰竹苹营法》等

六十六条和《开

 )     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 款的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 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 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营法》第

六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 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 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 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 七十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 伪造完税凭证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实施 细则》第九十一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 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款的

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

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 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 细则》第九十三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 结果

 

 

 

 

违反

税款

征收

制度

的行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 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 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  细则》第九十八条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 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 法》第三十一条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 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 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担保试行办 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

发票

管理

的行

 

 

非法印制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  七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 向其发售发票

《税收征管法》第 七十二条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 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 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 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 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 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 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 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 的数据的;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 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 使用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未 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存 放和保管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跨规定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 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 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 者擅自损毁发票的

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 结果

 

 

 

 

 

 

 

 

 

 

 

 

 

 

 

 

 

 

 

 

 

违反 发票 管理的行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 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 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 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 情况不符的发票

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 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 制章的

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 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 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  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 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 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 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 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 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 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悄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零 五条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 结果

 

 

 

 

 

 

 

 

 

 

 

 

 

 

 

 

 

 

 

违反 发票管理 的行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犯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零 六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 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零 七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 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二百零 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 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 出售的犯罪

 

分别依照本法第 二百零五条、第 二百零六条、第 二百零七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类别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法条

自检 结果

 

 

违反

发票

管理

的行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 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 出售的犯罪

 

分别依照本法第 二百零五条、第 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 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 九条

 

 

 

 

 

 

 

 

 

其他

机构

未能

协作

的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

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

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

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

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

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

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 七十三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 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 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 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  细则》第九十二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

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  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 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 关单位拒绝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税收征管法实施  细则》第九十五

 

 

 

 

 

2.2历史遗留问题及高风险问题解决

企业应该以“税务风险可控原则”作为对待税务风险时的态度,而不是去追求“税务零风险”。在建立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前,我们需要先清楚地认识到企业存在哪些历史遗留问题(如下图所示)。

 

 

2.2.1 收入按开票确认问题

l  问题所在

经统计发现,大量的中小企业,甚至几十亿元营收规模的企业普遍存在收入按开票确认的问题,也就是什么时候开发票什么时候确认收入。在业务流程上更是客户给钱,企业开发票,然后确认收入。“不给钱,不开票,则不确认收入,不交税”成了很多企业的逻辑。给了钱,发了货,不开票,也不确认收入,不交税。

l  风险分析

收入按开票时间确认是不正确的,纳税义务的产生并不全部以开票时间确认。例如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以发货时点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以拿到索取销售款凭据时点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企业所得税则是以产品所有权风险转移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收入确认按开票时点确认将产生恶意延迟纳税的结果,由于金额可能比较大该问题导致的处罚金额也可能会比较大而企业因此的收益实际上仅仅是延迟缴纳税款一段时间的资金使用费。

另外,这样做还会导致企业账务核算的问题,账务核算结果不准确,与业务实际不一致。账务核算失去了对经营监控、表达、分析、服务的作用,需要额外调整出经营核算的财务数据,这必然又会导致财务工作量的增加。

企业应该对该问题进行评估,拿出正确的账务、税务处理方案,确定某一时间点进行方案导人,并对历史形成的遗留问题设计过渡方案加以解决。

l  方案设计

Ø  基本情况描述

某企业主要业务为加工销售涂料产品,收入确认基本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企业一般不存在客户寄存购买货物于企业库房的情况。企业销售基本存在三种方式:一是新客户以预收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二是客户直接拿支票或现金购买;三是应收方式销售。按会计及税法确认原则,三种销售方式在货物发出后均应该确认收入,但企业基本按开票时间确认收入,发货并当月开票的销售大约占总销售的50%,这部分销售收入的确认符合税法及会计的规定,另外50%则与税法和会计规定存在偏差,时间以延后3~5个月为主,个别开票时间跨度较长,甚至跨年度。这部分延迟确认的收入大概为 6000 万元,其中时间较长(超过一年)的大约有 800万元。这其中主要是预收客户,货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回,但客户由于工程项目等原因迟迟不让开发票,不过最后基本均会要求企业开票。应收销售方式在绝大部分收款时,客户会要求开票,但也存在个别客户要求延迟开票的问题。

Ø  问题风险分析

上述情况明显存在延迟确认收入井延迟纳税的问题,存在很大税务风险,税务稽查部门在此前检查时曾提出了该问题,当时由于是税务部门的例行检查,并未深究,只是象征性地查找了一些不合规发票进行了补税。该问题按税法可能产生的风险为:一次性补税 6000万元x17%(2019年4月1日起为13%),滞纳金及相当于税款规模的罚款,而企业所得利益仅仅是延迟纳税税款的资金占用。上述收入确认问题还造成企业账务与销售统计存在差异,经营核算需要进行调整,造成了财务工作量的增加。

Ø  问题解决方案

企业将在半年内基本解决上述问题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原则上要求客户发货当月开具发票,否则需要特别批准;

(2)新发生销售将按合法、合规时间确认收入,预收销售时发货即确认收入应收销售时发货即开票给客户(实际操作不存在问题,此前主要是客户未付款故企业不愿开票),现款销售时发货即开票;

(3)新发生销售时,在货物发出后尽量控制延迟开票客户数量,收入按未开票收入确认,并逐笔开具收据,待开票时申报负数;

(4)对于未开票已发货的销售逐渐将发票开出,6个月后无论开票还是不开

票,对于应收款客户全部确认收入,票未开出的收入按未开票收入进行税务申报。

 

2.2.2 抽逃注册资金问题

l  问题所在

所谓抽逃注册资金是指企业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企业成立后又将其注册资金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在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之前存在较多的抽逃注册资金的现象,尤其是在设立企业时委托中介公司代为注册并代垫注册资金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并开立好银行账户后,中介公司立即将代股东垫付的注册资金转汇走,这就是很典型的抽逃注册资金行为。

l  问题所在

所谓抽逃注册资金是指企业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企业成立后又将其注册资金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在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之前存在较多的抽逃注册资金的现象,尤其是在设立企业时委托中介公司代为注册并代垫注册资金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并开立好银行账户后,中介公司立即将代股东垫付的注册资金转汇走,这就是很典型的抽逃注册资金行为。

l  风险分析

(1)法律风险

《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

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以及抽逃注册资金罪,违反了刑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2)税务风险

对于抽逃的注册资金在账上往往处现为股东向企业借款并长期挂账;而在税

法中规定当股东从企业借款超过经营年度的,将被视同股东分红,须按 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l  方案设计

有抽逃注册资金现象的企业应该尽早处理,处理的方案可考虑以下方式之一或多方式结合。

(1)尽快用现金将已经抽逃的资金还回企业账户;

(2)可以将属于股东个人的资产按市场价格以转让的形式归还注册资金,例如股东名下车辆转让给企业(车辆转入企业后,与车辆相关的日常维修、保养、油费、过路过桥费、保险以及车辆折旧费用均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等;

(3)为避免股东从企业借款超过经营年度的,被视同股东分红而缴纳20%个人所得税,要求股东在年底时将资金归还企业,待下年初再向企业借款;

(4)认定该笔资金作为股东(或其他人员)向企业的借款,股东(或其他人员)须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同时股东(或其他人员)按合同中的约定向企业支

付相应的利息;

(5)在特定情况下认定该笔资金巴形成坏账,企业对该坏账进行损失处理,但此坏账损失不能作为税收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6)在特定情况下用该笔资金进行对外投资,而且根据所投资项目(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2.2.3 账外资金回流问题

l  问题所在

在我们做咨询的客户中,有很多企业存在以股东个人的名义一直借款给企业(公户)的现象,而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是企业将采购项目都用企业(公户)进行支付,但销售(收入)项目的款项却只有部分收到企业(公户)中,很大一部分收到股东或老板的个人账户中,以致企业(公户)资金出现不够用的情况,此时为了满足正常经营就需要将原来流到股东个人账户的资金以借款的形式“借入”企业,这就是账外资金回流。

例如,X销售企业在一个月里采购1000万元货物,用企业公户自有资金进行资金的支付,并取得全额的发票进行入账处理;这批货物在当月就全部完成对外销售,收入总额为1500万元,但其中有40%的销售客户不需要发票,因此企业决定将需要开发票的60%的销售收入(900万元)用企业公户收取并记账其余不需要开发票的40%的销售收人(600万元)就直接进入股东或老板个人账户中,不在企业账务上反映。

整体来看,X销售企业这一个月货物销售盈利 500 万元,但对于企业公户来说却是亏损 100万元,因企业公户的资金为 900 万元。

当第二个月X销售企业同样需要采购 1000万元货物时,企业公户的资金已经不够,此时股东或老板就将收入个人账户的款项以借款的形式借给企业公户使用。这时候就形成了账外资金回流,

如此长期下来,X销售企业在企业账务上体现的就是持续亏损状态,不停地向股东或老板借款,同时财务部门对这种借款记入“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且越挂越多。

l  风险分析

(1)检查账外资金回流是税务稽查在两套账时很常用并重要的手段,大量的资金长期回流,税务机关首先怀疑的就是企业存在“两套账”,即有账外资金。

(2)对于企业向股东或老板借款而且长期未归还,将牵涉到借款需要支付相应利息的问题,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就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这将涉及补税风险,

l  方案设计

(1)偿还

对于企业已经形成的向股东的借款用企业公户的资金进行及时归还;在企业公户资金不足时可以向股东或其他人员进行借款,但借款需要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支付相关的利息。

(2)增加注册资本

对于长期挂账的向股东借款而企业公户账面上也无力偿还的,可采取股东先对企业进行增加注册资本,企业收到资本金后,账面上有了资金,即可向股东偿还原借款。

 

2.2.4 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l  问题所在

企业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交易不存在“业务流”和“资金流”,这种情

况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毫无疑问的。但实际中,除了这种极端的情况外,还存在很多情况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谓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业务交易过程的“票流”“业务流”“资金流”不一致。

l  风险分析

从前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得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的处罚是很严重的,是企业绝对需要避免的风险。现实中,此类案例非常多,企业家最终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也很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属于公安部、税务总局重点打击的对象。

l  方案设计

企业需要建立对采购、销售环节中的“票流”“业务流”“资金流”进行审核的机制,确保“三流”一致。对于因抵债等原因导致的资金流不一致,获得三方抵债协议或委托收款书。例如A企业发货开票给B企业,资金是C企业支付的,那么A企业需要获得三方抵债协议或B企业出具的委托收款书;若交易使用的是现金,则A企业需要取得B企业作为收款人的收据,同时经办人需要签字。

 

2.2.5 不合规票据问题

l  问题所在

票据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最常见的凭证,但对于所取得的票据的合规性却常常忽视,财务部门也没有做到就票据合规性对企业中非财务专业人士进行事先培训、普及,往往是业务已经发生票据也已经取得,而在财务部门进行票据合规性审核时提出票据不合格,此时容易产生企业内部矛盾,增加企业管理成本以及税收成本。

企业在获取的发票存在以下情况的均属于不合规发票:

发票抬头(购货单位)与企业全称不一致,例如发票抬头写简称;

发票联和抵扣联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例如加盖的是公章或财务章;

过期发票,例如本年度列支了以往年度费用的发票;

发票品名、数量与实际不相符;

发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发票种类不正确,例如本应使用国税发票却取得地税发票、开票方发

类使用错误等,

l  风险分析

由于不合规票据是不可以作为抵扣税务成本、费用列支的,虽说企业已经取得了发票,但这些不合规的发票会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要多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否则就会造成少交税的事实,从而承担风险·方案设计

Ø  设计、培训发票检查流程,制定接受发票管理制度

(1)由财务部门牵头,定期组织企业非财务专业人士针对票据的合规性进行事先培训。

(2)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在接受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当立即执行以下复核:

(a)检查发票抬头(购货单位)是否与企业全称一致;

(b)检查发票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印章是否清晰;

(c)检查发票日期是否正确;

(d)检查发票开具货物或劳务名称及明细是否正确;

(e)检查发票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f)检查获取的发票种类是否正确。

(3)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在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当立即执行以下复核:

(a)购货单位、销货单位的信息必须完整(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

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b)购货单位的信息必须正确无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

话、开户行及账号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相符一字不错);

(c)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必须填写完整;

(d)开票人填写为“管理员”或者“开票员”者,属于错误;

(e)打印的信息字迹清楚,不得出现压线、错格、出格等情况;

(f)货物名称必须填写中文名称;

(g)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

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h)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ü  所盖印章必须是发票专用章;

ü  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名称和税号必纷与销货单位信息一致(发票专用章必须有税号);

ü  发票专用章要清晰明了,不得出现模糊不清、字迹不清晰等情况;

ü  销货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并在代开发票备注栏上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二者缺一不可。

(i)票、物相符,即购货发票的票面货物名称、数量、金额与实际入库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一致相符

(i)采购合同上的供货单位、入库单显示的供货单位与增值税专票上的销货单位一致相符;

(k)实际收款单位与增值税专票上的销货单位一致相符;

(1)适用税率是否准确。

(4)印制企业发票信息名片分发给企业相关人员,名片正面为企业开票信息(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背面为接受发票的主要复核要素。

(5)出台接受发票管理制度,制度中明确企业接受发票的规定以及违反的处罚

Ø  预提相关费用,以解决过期发票问题

每年12月31日之前,将已取得未及时报销的发票金额汇总报财务部门,交财务入账,在次年4月30日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是5月30日,提前取得相应的票据以便财务进行业务处理)将票据提交财务部门。

 

2.2.6 AB 账问题

l  ·问题所在

AB账,即两套账,实质是通过隐藏收入达到偷税目的的常见做法,也是税务稽查部门重点稽查对象。实际业务中,尤其在产业链的终端,存在大量客户不索取发票的情况,这就为企业做两套账创造了条件。故《中华让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用于经营的采购,买方有义务索要发票,否则也属于违规行为。两套账也是造成纳税环境不公平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存在一定的普遍性,也是偷税罪定刑的一个重要原因。

l  风险分析

两套账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虽然刑法允许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花钱赎罪”但企业仍然需要付出金额巨大的补税、罚款及滞纳金的处罚。

很多企业两套账的处理非常简单、粗暴,甚至根本不需要稽查,一看对外报表就能判断出在通过两套账进行偷税。两套账导致的常见的后遗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存货账实不符,出现大量亏库,存货大金额亏库是一个非常难以掩饰和解决的矛盾。一般情况下,企业存货亏库除了两套账原因外,还有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利润(拟上市公司)而少结转成本多交税两个原因导致。

(2)       货币资金账实不符,资金往来混乱。很多企业通过设置秘密账户的方法解决账外收入资金的问题,这一做法也为税务稽查部门提供了重要的稽查线索。还有些企业由于账外收入比例偏大,资金流向个人卡号(稽查部门也是可以查到的),导致账内资金短缺。进而账外资金频繁以借款形式回流账内,留下明显的稽查痕迹。

(3)       税负率严重不合理。每一个行业都有一个平均税负率,很多企业不顾客观事实,带着赌博的心态去经营企业账务,留在账内的部分业务由于材料购进包含账外收入部分,导致流转税、所得税税负率异常偏低。

l  方案设计

规范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前提,该问题属于主观故意行为,要充分评估风险和可能的结果,尽量通过税务规划进行合理安排。同时,企业应根据情况设计方案解决历史透留问题及避免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严重的做法。

 

2.2.7 无票支出问题

l  问题所在

企业经常会出现一些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必要支出,但却没能取得发票,例如车辆违章罚款与事故赔款、洗车、修车(如补胎、换小零件)、员工宿舍租金、零星办公用品采购、打印复印支出、小餐馆加班用餐、开业庆典赞助等,甚至有一些企业的账上无房产也无房租、生产性企业没有电费支出,原因是房租、电费等没有发票无法记账,用所谓“自己”的资金进行支付。

l  风险分析

前述相关事项属于与企业日常经营有关且实际发生的费用,但由于无法取得合规的发票,因此不能作为税收成本或费用进行税前列支,也就是不能“抵”企业所得税;很多企业选择将此部分费用在B账进行处理,人为造成“两套账”,同时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必要支出未在账面上反映,造成账面不符合实际经营逻辑,也将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l  方案设计

基于对经营中的支出该有发票务必取得的前提,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案执行

(1) 账面列支,税前调整

对于企业日常与经营相关的无票支出,可根据有关凭证(如收据等进行入账处理,资金可以用企业的公户直接支付,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成本、费用时再将此部分进行统税调整;即“记账按会计准则记、交税按税法缴纳”

实际上,企业将此无票支出记入另一套账,对于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一样的(具体见以下案例分析),因此对企业经营中必要的支出没必要人为地造成“两套账"【案例】

假设某企业年销售额1000万元(此处暂不考虑增值税,下同),年成本费用总计 900万元,其中取得发票的费用800万元、未取得发票的费用1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正确做法如下表综上,可以看出两种做法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实是一样的。

(2) 税务局代开发票

通过税务局代开发票后可以“抵”企业所得税。

一些企业的做法是将有票的做入 A账,无票的做入B账,结果如下表

此种做法,将同时带来账外资金来源的问题,即企业在处理这笔账外资金

时实际上是通过借款(备用金)等形式从企业的公户进行支取的。

(3) 重塑供应链

由于上游的原因导致正常经营支出无法取得发票,比如涉及农副产品采购的企业,在向农民采购农副产品时,农民无法提供相应的发票,而企业又考虑到自行开具收购发票的风险问题,此时即可考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将原来向农民直接采购,重塑成企业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采购。

(4) 账外资金支付

部分无发票的支出也可由股东或老板个人的资金支付,但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必要支出则不允许由账外资金支付,如生产性企业的电费等。

 

2.2.8 商业回扣问题

问题所在

从税法的角度,商业回扣实质是一种无票费用。

l  风险分析

商业回扣属于贿赂,存在法律风险但在税法上通常不追究事项的合法化,

l  方案设计(税务处理角度)

当经营过程发生了商业回扣,可以考虑以下方案:

(1)改变商业模式:比如将营销进行外包,由第三方进行处理;

(2)终止转型:如果所处行业避不开商业回扣的问题,可以考虑终止该行业,转型到其他行业发展:

(3)风险转嫁:引进代理商(经销商),由代理商(经销商)进行处理;

(4)性质转换,代开发票:将商业回扣的性质进行转换,从税务机构代开相应的发票,从企业公户进行资金支付;

(5)股东个人承担。

 

2.2.9 提前开票问题

l  问题所在

一些客户因个别原因,在未交付商品或劳务的前提下,会提前付款并要求先开具发票。提前开票需不需要先缴税?如果要缴,是流转税还是所得税?很多企业家及财务人员在这一问题上比较容易产生混淆。

l  风险分析

(1)在不熟悉政策的情况下,提前开票业务易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2)提前开愿将导致一些企业提前确认所得税收入从而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l  方案设计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提前开票需要缴纳流转税,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标准,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确认收入的实现:

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核算。

因此,提前开票而未交付商品或劳务,并未转移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成本也不能够可靠核算,所以不确认所得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交付商品或劳务时,再确认所得税收入并纳税。

 

2.2.10 财政性资金问题

l  问题所在

在实际经营中,有不少企业或多或少地都从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获得过各项财

政性补贴或返还款,比如科技专项基金、退税款、土地返还款等,部分企业认为这些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补贴或返还款不是经营收入,不需要缴税。

l  风险分析

(1)地方政府给予企业购买土地的返还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范围,需要确

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根据财税【2008】151号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

l  方案设计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I日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算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来讲,财政性资金应该计入企业收入总额,不需缴流转税,但需缴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但其支出形成的相应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也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2.11 存货账实不符问题

l  问题所在

很多企业存在对外公开(如向税务局申报)的存货与企业实际存货不相符的问

题,其主要是由于:

(1)日常购买材料或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入账,但却没有实物入库;

(2)企业存在内外“两套账”;

(3)为降低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而采用多结转成本所导致;

(4)日常对存货的计算错误导致。

l  风险分析

购买发票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并涉及犯罪;同时账上虚列的存货所涉及的增值税最终将被作为进项转出或视同销售缴纳。

l  方案设计

存货账实不符是企业经营一个“硬伤”,风险很大;如果企业已经发生这种情况了,应考虑以下解决方案:

(1)改变“两套账”处理方式,避免差异与风险越来越大;

(2)对于差异部分逐渐消化,但同样有风险;

(3)对差异部分进行报废处理,同时将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4)如果属于“涨库”现象,将“涨库”的部分作另行处理:

(5)将企业清理后进行注销,或是先将现有企业有问题的部分剥离,后对其进行处理。

 

2.2.12 大额应付账款不需支付问题

l  问题所在

企业长期挂账大额应付账款,而该部分应付账款中有一小部分是经营实际中不需要支付的,则有可能其余大部分是由虚假交易(买票)导致的。

l  风险分析

长期挂账的应付账款将带来税务稽查的风险。

l  方案设计

对于长期挂账的大额应付账款,应该尽早处理,以免带来稽查风险。企业可以考虑以下解决方案:

(1)将无须支付的应付账款记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利润,当然税收也会增加;

(2)对应付账款进行实际支付,但不允许用现金支付。

 

3、税务规划

3.1.1 税是由什么产生的?

很多老板以缴税多与少来评价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低与高,自认为企业缴税很少,那就是财务人员水平很高。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概念,企业缴税很少,还有可能是在偷税。缴税的多与少,不是财务部门做账做出来的。企业业务“交易”的经济行为完成时,对应的税便已产生,财务部门仅仅是根据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将税费计算出来而已,这与财务部门的做账基本没有太大关系。因此,税并不是做账产生的,而是企业业务“交易”产生的。

什么是“交易"?企业的采购是交易,销售是交易,发工资也是之易,这些交易都产生了税,而如何交易决定了如何缴税。合同是交易的书面表达,合同规定了交易的形式、地点以及金额。

 

  

3.1.2税务规划的实质

税务规划实质就是对交易的规别。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简单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

XX企业进行材料采购时,同样是把总采购额为1000万元的材料入库到企业库房,但交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供应商送货上门含运输费用总计1000万元),另一种是由XX企业委托第三方物流(20万元费用)到供应商自行提货(980万元货价)。由于交易方式不同,税也不同,对比如下表所示。





  



3.2 税务规划设计

对于税务规划,可以从企业设立、采购、销售、经营等环节以及税收优惠政策与避税的选择与应用等多维度相结合进行设计。

3.2.1 企业设立环节规划及案例

企业设立环节的税收规划主要从企业性质、注册地点、出资方式、设立方式以及设立顺序等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规划。

l  企业性质不同的规划

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其身份也就不同,在纳税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我们

将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企业身份。以下就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选择、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的选择、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营利性企业与非营利性企业的选择做一些解释。

Ø  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选择

(1) 纳税税种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对于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后进行股东分红时须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限责任公司对于经营所得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图所示)。

 

(2) 通常属于所处产业链终端的企业可以选择无限责任,例如超市作为一个

交易平台主体,由各供应商商家人驻营销,可选择有限责任性质的公司,而对于

有各生鲜柜台人驻的超市,可选择将生鲜柜台单独设立为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

 

Ø  总分公司与母子公司的选择

企业在进行业务拓展时会遇到设立下属机构的需要,而在开设下属机构时有分公司、子公司两种性质可以选择,这两种性质的机构在纳税、核算方式与法律地位上也有所区别。

从上表可以看出,当年度经营出现亏损时,若是总分关系则可以将亏损与盈利进行相抵后汇总缴纳,而母子关系则各自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子公司由于是完全独立的法人资格,核算上只能是独立核算并对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而分公司可以独立核算也可以非独立核算,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Ø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方式不同,一般纳税人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抵扣,计算方法为销项减进项后进行纳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使用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计算方法为销售额 x征收率(如下表所示)一些处于终端或增值较高的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增设法人主体,化整为零,控制销售规模,力求不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从而控制整体税负。

 

 

Ø  营利性企业与非营利性企业的选择

从设立的目的来区分,营利性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而非营利性组织以促进公益事业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追求投资的经济回报。因此非营利性企业是不允许分红的,也不允许上市。

从税收管理角度来看,非营利性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几乎都是免除的:而营利性企业都是要缴纳的,只是一定期间内在部分行业、业务存在税收优惠。

l  注册地点不同的规划

为了实现我国对外开放由沿海向内陆推进的战略布局、高新技术开发的生产力布局,以及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目标,我国制定了不同地区税负差别的优惠政策。因此,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对于企业节省税金支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利用国家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规定:到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投资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利用国家对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等地的税

收优惠政策。国家规定:到上述地区投资办厂,可享受减征税款的优惠。

l  企业出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出资形式主要有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和无形资产出资。

不同的出资方式对税收影响不同,我们建议对于有形动产的投资,先用货币出资,再用货币去购买相应的有形动产;而对于不动产的投资,除房地产行业以外的企业则直接用实物进行出资。

采取无形资产出资的方式,对于有上市计划的公司不建议采用,同时这种方式出资需要考虑税收成本。

l  企业设立方式的选择

企业设立方式主要有新设、分立、合并以及划拨。

分立的设立方式是指将原有的A公司分立为新 A 公司+B公司或原有的 A

公司分立为 B 公司 +C 公司。

合并的设立方式可分为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是指将原有的 A 公司+原有的 B公司合并为C公司;吸收合并是指将原有的 A 公司+原有的B公司合并为新 A 公司。

【案例】

XX家具公司名下有一家A酒店,业务发展后又成立一家B酒店公司。为便

于同业管理,拟将A酒店转到B酒店公司名下。如果通过B酒店公司将A酒店直接购买的方式,带来的各项税费成本非常高。因此,我们建议先将XX家具公司分立为新XX家具公司与A酒店公司后,再将A酒店公司与B酒店公司进行合并;分立、合并过程中几乎无税。

l  企业设立顺序的选择

很多企业家在成立公司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也将带来较大的税收成本。在设立公司时,需要考虑设立的层级顺序以及需要先设立公司再做业务。【案例】

自然人甲名下有一家化妆品生产A公司,现拟投资设立酒店B公司。出于集团化管理以及税收规划的目的,最终需要由自然人甲控制一家X公司,由X公司控制持有A公司与B公司的股权。为达到以上最终目的,有两种实现途径:

方法一:种是现在成立B公司时仍由自然人甲直接设立,而后自然人甲再设立X公司,由X公司向自然人甲收购A、B 公司的股权;

方案二:一种是现在由自然人甲先直接设立X公司,再用X公司直接投资设立B公司,然后X公司向自然人甲收购A公司的股权。对于第二种途径,未来将省去X公司向自然人甲收购B公司的股权等一系列事项以及税收问题。这就是设立公司需要考虑的设立层级顺序问题。

同时,在投资酒店业务时如果不是先将B公司设立好再做业务,而是说干就干,买地、盖房、购买设备、开始筹建,公司还没进行注册,投资就完成了成百上千万元;等B公司注册下来才发现,很多资产和B公司的筹办费用都在原有公司名下,发票也是开给原有的公司,要想把这些资产和筹办费用转移到B公司,只能自己跟自己再进行一次买卖,交易一做,税又来了。所以建议企业家们一定要先设立公司再开晨业务。

 

3.2.2 企业采购环节规划及案例

我们所说的采购是指广义的采购,只要是花钱买产品、买服务的都属于采购。在这个采购环节同样会影响纳税,需要进行规划。

l  供应商的选择与管理

供应商的纳税性质不同,能给企业提供的发票也有所不同,比如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仅为 3%;若其是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6%、9%或13%;当然取得的如果是普通发票,则不可抵扣增值税。

因此,我们需要对供应商的纳税性质进行管理,建议设计《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清单》,采购部门在采购合同签订前或采购订单发出前,采购经办人应明确此采购范围是否属于必须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事项,并与供应商以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确。

 

 

l  供应链的塑造

重塑供应链实质上也需要改变交易对象,重塑供应链的重点是没有现成的交易对象,需要设计出一个新的交易对象。供应链有内部供应链和外部供应链之分,我们可以通过单独设立企业的方式将内部供应链变成外部供应链,也可以通过收购合并供应商的方式将外部供应链变成内部供应链。

很多企业可以通过重塑供应链来进行税收规划以及降低经营风险,尤其是与农林牧渔相关的行业。

【案例】

江苏某绿化公司主业是绿化工程,其自建苗圃基地。该公司的一个项目收入

3000万元,但成本仅为500万元,利润率很高,企业所得税自然也很高。经了解,该公司利润率很高的主要原因是其有自建苗圃基地,绿化所用的树木是自己栽培的,成本很低,只有养护成本,而若是外购树苗则成本很高。

对此建议该公司重新塑造供应链,将苗圃基地分立出去成立苗圃公司或与农民合作成立合作社,也就是将内部供应链变为外部供应链。这时绿化公司要从苗国公司购买树木,当然按市场公允价格计价结算。苗国公司开票给绿化公司,绿化公司作为成本列支。这样下来,产业链的利润在两家公司之间进行了分配,同时苗圃公司属于农林牧渔行业,可享受减免税。

 

【案例】

A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在其设备产品中用到集成电路,含有该集成电路的设备进行销售时,按13%的税率作为销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同时企业所得税也没有任何优惠政策。

建议将集成电路业务独立为B软件公司,作为A公司的供应商;B软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同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即征即退。

 

3.2.3企业销售环节规划及案例

l  赠送视同销售的规划

一些企业销售过程经常使用赠送(买一送一、买大件送小件等)、返货的方式进行促销,但这类促销方式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征收相应的税款。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是将商品作为礼品真实赠送给朋友等,那对应的税款是应该缴纳的;但如果是为了达成销售,以赠送、返货的方式进行促销的商业行为,却因此被视同销售进行税款缴纳,这就有点“冤枉”了。

【案例】

A品牌家用电器代理商,常以“买微波炉送饭盒”的促销模式进行销售,一个年度赠品的成本约为3000万元。对此,税务机关稽查认定该企业的赠送行为视同销售,要求其按赠品成本的110%为计税基数补缴增值税(3000x110%x13%=429万元),同时缴纳滞纳金与罚款。

该代理商出现此问题,其实是没有进行相应的规划,建议如下。

假设微波炉售价3000元,促销赠送的饭盒售价为200元;那么①转化为商业折扣,开发票内容为微波炉 3000元、饭盒200元、折扣-200元、总价3000元或微波炉 2812.5元、饭盒 187.5 元、总价3000元;②打包成套销售,开发票内容为微波炉(含饭盒)3000元。

当然,若客户不需要发票,那企业可在确认无票收入时,根据上述的方法进行入账并申报相应税费。

l  销售方式的选择

(1)会员制销售

一些终端行业的企业会采用会员制销售的模式,只对会员进行服务,收取一定金额的会员费用,同时产品对会员销售时会有相应的折扣。事实上这是一种出于税收的规划行为。

【案例】

A品牌服装公司将原来代理育销售改为代理商会员制销售模式,销售服装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而会员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6%:假设公司将原年销售额 20 亿元代理商销售模式改为收取价款的 20% 作为会员费、而后对会员打8折进行销售,即:

运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销售方式的改变对税改影响比较大。

(2)不动产交易改投资

对于不动产的销售交易,在买卖双方不是房地产企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其改为投资模式进行税务规划。

【案例】

某市某工厂,原来以800万元购入一块土池自建厂房经营,后因政府整体规划调整需进行锻迁,拟转让给另一公司做商业用途,转让的价格约6000万元(增值5200万元),对此直接转让土地须缴营业税(“营改增”前)及附加、企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测算下来须缴纳税费 3000 余万元

对此次交易选行税务规划,建汉其将不动产交易改为投资,公司以土地出资与对方合作设立公司,再将股份转让给对方。由于土地投资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前)、城建税、附加费、土泛增值税等税,主要缴纳的是土地增值改益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因此改为投资后:将减少税费 2000 余万元。

当然,上述将交易改为投资需要购买方的配合和同意,买方还要充分考虑这块土地未来销售可能增加的土地增值税。

l  分劈技术的使用

将一笔业务或一项业务拆分成两项或多项业务,而拆分后各项业务所适用的税率有部分或全部降低,这就是分劈技术。分劈技术在销售环节规划中是一个常用的规划技术,并常用于增值税终端行业,也就是下一环节不再进行增值税抵扣的行业(如下页案例所示)

【案例】

 

3.2.4 企业经营环节规划及案例

l  经营范围的选择

一些企业的经营范围比较广,经营业务较多,可能导致其无法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

A公司主要经营的业务为电脑设备销售、系统集成等,公司年销售收入总额1.3 亿元,其中电脑设备销售 7000 万元,系统集成6000万元;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400万元。

A公司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的税收政策,其系统集成业务符合申请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而电脑销售业务则是不符合的。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要求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也需要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而A公司将非高新技术产品的电脑销售业务同系统集成业务放在同一家公司里经营,这意味着增加了A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难度。

建议A公司将系统集成业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单独在一家公司经营。详见下表对比。

  

l  经营方式的选择

(1)       自产或委托加工对于处于生产加工行业的企业,在购买原材料环节无法或较难取得相应的发票导致经营风险增大时,可以考虑将自产方式转化为委托加工。

【案例 】

A公司为铝材加工企业,其从废品回收站采购废铝时,很难从废品回收站取得发票;这时就可以考虑将A公司采购原材料生产成品销售给客户的经营方式改为由客户自行采购原材料(废铝)委托A公司进行加工,A公司只收取加工费用。

另外,对于采用简易征收或进项税专用发票较多的生产加工企业,可以考虑将自己生产的经营方式改变为由客户自行采购材料(增值专用发票将由客户进行直接抵扣)后委托给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加工。

(2)       出租改为提供仓储服务

【案例 】

某京郊区某工业产业园公司,建有大量的车间厂房及仓库,账面价值2亿元。由于园区周围配套设施不完善,无法引进工业生产企业;产业园只好将厂房租赁给其他公司作为库房存放货物,假设每年收取租金总计 3000万元。

对于出租房屋属于租赁服务业,需缴纳9%的增值税,同时还需要缴纳房产税;而房产税按租金的12%进行缴纳,即 3000x12%=360万元。

实地调研发现该公司出租厂房的同时,还需负责整个园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房屋日常维护。因此,建议公司改变经营方式,将原来的租赁服务改为提供仓储服务;这样厂房就属于自用性质,房产税将按房产原值一次性减去10%~30%(各地方有所不同,北京为30%)后余值的1.2%进行缴纳,即20000x(1-30%)x1.2%=168万元,较之前提供厂房租赁服务的经营方式降低税

负192万元(详见下表)。

 

另外,如果对房产的原值进行相应的规划,那缴纳的房产税将更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因此在自行建造房屋时如果将围墙、绿化、路面、停车场、室外管道等不属于房屋必要的载体单独列示的话,那房屋的原值将有所降低,企业房屋自用时的房产税也将年年降低。详见下表对比。

(3)       精装修房屋销售

市场上有很多开发商销售的是精装修房产项目,这源于市场对精装产品的需求,同时还有税收规划的需要。房地产企业除了要缴纳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城建税、附加费、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外,还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通过前面主要税法体系介绍,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是按增值率对应不同的税率计征,增值率越高,土地增值税越高,最高税率为60%(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增值率在 20%以下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具体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来,适用税率取决于增值率,增值率越高,税率越高。而增值率=(销售价格-可扣除成本项目金额):可扣除成本项目金额,因而想降低增值率,要么降低分子(销售价格),要么增加分母(可扣除成本项目金额)。

【案例 】

某房地产开发商一楼盘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土地、建安、开发费用等土地增值税可扣除成本为4亿元(4000元/平方米)。

假设:①毛坯房销售售价为8.5亿元(8500元/平方米);②精装修房销售每平方米装修成本(含增加的相关税金)为1500元,装修部分不赚取一分利润,则总售价变成10亿元(10000元/平方米),可扣除成本变为5.5亿元(5500元/平方米)。下表对比两种经营方式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l  经营费用的选择

企业经常会遇到因为发票问题或是费用性质问题,导致一些费用无法列支,还会存在一些税法不允许全部抵扣的费用。对于企业日常的经营费用需要做到将不能列支的费用尽量列支,同时将能列支的费用最大化列支。

一些的确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可以事前进行性质规划,通过税务局代开发票来处理;一些税法规定不能全额列支的费用通过合法的费用性质转换,转换成能够全额列支的费用另外,很多企业存在认识误区,以为老板不给自己发工资,就可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可以通过下页表进行对比。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看出,当老板给自己一年发 50 万元的工资时,较不发工

资可以少缴纳 10 万元的税金,多取得10万元的合法个人收入,所以老板不给自己发工资显然不是一个明智之举。

 

 

 

 

3.2.5 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及应用

目前国家对每一税种都存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只要满足优惠政策所适用的范围、条件,都能申请享受。建议每家企业根据自己所处的行业,将税法里每一种税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选择与自身较站近的优惠政策进行申请;当然实际操作中,为达到享用优惠政策,可能需要企业根据优惠政策的要求做出一定的调整

目前大多数企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软件企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软件集成电路行业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 100% 加计扣除、亏损的使用、“废水、废气、废渣”的利用、员工离职补偿金等政策。

l  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一是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得税;二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的优惠: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l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25%,如果企业能够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则所得税享受15%的优惠税率。所得税降低40%,是一个非常大的优惠。只要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行业,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均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去匹配企业的条件,主要是知识产权和研发费条件,即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l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摊销。【财税 [2018]99号】文件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l  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月应退增值税额 =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x本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l  亏损的使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子向以后年度结

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财税[2018]76号】文件延长了部分企业亏损弥补年限: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 10 年。

l  员工离职补偿金

适用政策按国家规定,离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才需要征税。例如XX市20XX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 60000元,3倍就是180000元,经济补偿金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3.2.6 避税的选择与应用

所谓避税是指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却有违立法精神的方式。比如在国家对外资企业有较多税收优惠政策时,“假外资就是一个典型的避税方式。避税虽然有风险,但很难归为违法,所以反避税的结果就是补税以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缴纳资金占用费。

l  保值资产的使用

利用红木办公家具、字画古董装饰等值资产进行相应的避税处理。

l  工资福利化

所谓工资福利化是指将对员工发放资薪金改变为向员工发放选择权利。比如员工的业务提成、年度奖金按薪金#行发放时将产生相应个人所得税,对员工来说,拿到扣完个人所得税的实发薪金后用于购买车辆。类似这种情况企业可以考虑以企业的名义购买车辆然后分配给相应的员工使用;这样对于员工来讲,省去个人所得税,可以购买创更高价值的车辆,同时由于车辆是企业购买的,其日常车辆使用费用均可以在企业列账支出。

l  利润转移.

所谓的利润转移是指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向低税率、零税率地区转移,这是一种最常见的避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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