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立案阶段需要当事人、律师予以确定,更是直接体现案件审理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同,需要准备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也不同,案由的选择与确认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方向和审理结果。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6)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7)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纠纷(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纠纷201. 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388. 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三十四、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56.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458. 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注:封面图源网络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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