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筑工程释法案例——92.甩项验收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4-05-12 发布于湖北

甩项验收实质上系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合意(包括推定的合意)之后进行的,则该甩项竣工验收即为承包人施工工程整体的、最终的竣工验收,甩项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即为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双方应予以遵守。” 

01

“甩项验收”验收

甩项验收也称甩项竣工,是指某个工程项目为了尽早交付使用或基于其他原因,发承包双方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项目部门甩下,而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

其摔下的工程细目,称甩项工程。

02


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

03


甩项工程验收与工程整体竣工验收的关系

(一)基于各自的不同立场,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甩项验收是否视为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可能持不同观点。

发包人倾向于认为,既然甩项竣工是部分竣工通过验收,那么竣工也只是部分工程竣工,对于整个工程而言,其整体竣工验收时间应以甩项的工程另行通过办理竣工验收的时间来最终确定。

相反,承包人一般倾向于认为,工程甩项验收实质上就是工程的整体竣工验收。

主流观点认为,甩项验收实质上系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合意(包括推定的合意)之后进行的,则该甩项竣工验收即为承包人施工工程整体的、最终的竣工验收,甩项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即为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双方应予以遵守。

甩项工程再行施工完成后,仅需对甩项工程进行验收。若甩项工程验收不合格,是发包人同意选择甩项竣工验收时应当预见和承担的风险,可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或采取其他方法解决,但不应因此否定已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如浙江高院(2017)浙民再119号认为,发包人在对部分工程甩项的前提下,组织承包人及相关单位对涉案厂房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并于2012年3月5日办理了工程竣工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竣工日期为2011年12月15日,故该竣工日期应为建设工程竣工日,也即承包人享有该部分工程价款优先权期限的起算日。

(二)竣工验收往往与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直接相关。在甩项验收情形下,双方有甩项验收协议的,可依据协议直接进行结算。若无甩项协议或甩项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结算方式的,依据合同约定按实结算。

江苏高院(2013)苏民初字第5号认为,双方签署《工程甩项竣工协议书》载明双方就本工程前期已完工程验收及后期工程甩项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确定了停工日期、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另行开工等相关事宜,但并未明确具体的工程款结算方式。从双方签订的《工程甩项竣工协议书》内容看,发包人经组织有关单位验收确认承包人所有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并确认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故根据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予以支持,依据协议书内容支持了承包人提出的停窝工损失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诉求。

(三)实践中,在双方未对最终没有施工的甩项工程价格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参照招投标文件中关于甩项工程部分的投标金额作为甩项工作金额在结算中进行扣减。

如陕西高院(2016)陕民终330号认为,关于该案中甩项工程的价格,由于发包人一方的原因导致工程甩项竣工,因此,该甩项工程并非简单等同于施工中正常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变更。甩项工程在投标文件中的概算在投标人中标后,该价格即为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按此价格计算认定甩项工程价款,合理合法。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