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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总额”相关规定(2024)

 安之若素藏书阁 2024-05-12 发布于甘肃

1.  “三项费用”计算基数之“工资薪金总额”如何确定?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企业允许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应为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的总和。不包括企业承担并直接支付的“五险一金”。

2.  年末计提的工资奖金可以计入当年的工资薪金总额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公司在年末预提了年终奖,但到次年5月31日前才发放。对这部分奖金支出,只要符合工资薪金的条件,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如果是在5.31之后才发放的则不能在汇缴年度扣除。

3.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企业在核算时建议明确区分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以便计算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4.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是职工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

点评: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出台前,随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纳入职工福利费,而不是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点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由单一选择变成了两个选择,即符合特定条件(通俗一点就是只要是公司在工资制度中约定了应该发放的补贴且列入工资表中随工资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均可计入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2016-02-27)第三条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点评:该文件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进行了重申。

总结:只要是公司在工资制度中约定了应该发放的补贴且列入工资表中随工资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虽然名称上可能称为各类福利,均可计入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5.  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以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的限额扣除项目包括哪些项目?

解答: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具体如下:

(1)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工资薪金总额*14%(永久性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工资薪金总额*2%(永久性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工资薪金总额*2.5%或8%(时间性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点评:三费中只有职工教育经费税会差异为暂时性差异。可后结转,但是不能前弥补——即以前年度计提的教育经费未完全支付,已经纳税调增,第二年当期实际支付金额大于计提金额,当期扣除限额为计提金额,多支付部分扣除即不能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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