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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群发抖音小视频影射公司未缴社保被解雇,法院判了

 快乐英平 2024-05-13 发布于江苏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整理摘编:时英平】

王小强是广东天造公司员工。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条款”之23)为“组织、唆使罢工、破坏劳资双方关系、非法组织集会、散布不利于公司的谣言。”公司组织包括王小强在内的员工对上述规章制度进行培训,王小强在《培训签到记录》上签名确认。公司亦将上述规章制度张贴于公司公告栏。

2019年11月25日晚,王小强因公司未为其缴社保,在公司微信工作群发出一条抖音小视频,该视频大致内容为:“刘强东:京东不允许有员工去做外包,都签劳动合同,不能牺牲兄弟养老钱。”王小强在该视频中添加了如下内容:“天造公司老板,你看到这条抖音了吗,你觉得可耻吗。”王小强还将该视频发布于微信朋友圈。

11月26日上午,王小强在公司要求下删除发布在朋友圈的视频,但发布在微信工作群的视频无法删除。

2019年11月27日,公司向王小强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发出一份《关于王小强散播损坏公司形象谣言的处理通告》称:因王小强在11月25日22点05分左右制作“老板你看到这条抖音觉得可耻吗”视频借用车间工作群进行传播,给公司形象造成极坏影响,并破坏公司生产秩序,故依照公司《奖惩制度》相关规定从2019年11月27日起解除与王小强的劳动关系。

王小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3555.83元,仲裁委予以驳回。

王小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王小强虽用词不当,方式欠妥,但其主观过错未达到公司主张的“诋毁”的程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王小强的劳动合同及是否应向王小强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公司虽无证据证明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该规章制度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已将规章制度对包括王小强在内的员工进行培训并公示,王小强并无异议,故该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本案关键是公司解除与王小强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规章制度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要件。对此,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王小强因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转发自行添加部分文字的视频,因公司确未为王小强购买社会保险,王小强所添加的文字内容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全由王小强凭空捏造,故公司主张王小强添加文字的内容属于规章制度中的“散布不利于公司的谣言”的观点不完全符合客观事实。

第二,从王小强添加的文字内容进行文本分析,其添加的文字为纵列三行,分别为“天造公司的老板”“你看到这条抖音了吗,”“你觉得可耻吗。”双方产生争议主要因为王小强使用了“可耻”一词。该词来自刘强东在讲话时所用,王小强在转发视频时亦使用该词,在文字表达上则使用了反问语气,句末加句号。故王小强虽用词不当,方式欠妥,但其主观过错未达到公司主张的“诋毁”的程度。

第三,王小强在发布视频翌日即按照公司要求将朋友圈中的视频删除,说明王小强已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自身表达诉求方式不当,而公司还可以其他处罚措施对王小强进行批评教育,以要求王小强进行改正,达到管理公司的目的。在公司规章制度未明确规定“散布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达到何种程度得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径行援引该条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比例原则,合理性不足。

综上,王小强的行为未达到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公司以王小强违纪为由解除与王小强的劳动合同处理欠妥,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王小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予以支持。公司应按王小强在公司处工作的年限进行相应折算并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标准赔付,公司应支付赔偿金为33555.8元(3355.58元×5个月×2)。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王小强群发了添加文字的抖音小视频,其前提是因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并非凭空捏造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小强在车间工作群播放“天造公司的老板你看到这条抖音觉得可耻吗”视频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是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本案中,一审法院已对公司制作的规章制度的效力作出认定,确认该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从本案已查明事实来看,王小强在车间群转发了添加文字的抖音小视频,其前提是因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并非凭空捏造,与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散布不利于公司的谣言”不同,亦未达到公司所主张的“诋毁公司形象”和破坏公司生产秩序的程度。且确认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一般应当从违反规章制度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虑,如造成的后果或者影响是否严重、是否多次违反、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否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等。

结合本案事实,王小强在车间工作群播放“老板你看到这条抖音觉得可耻吗”视频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粤02民终2039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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