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112.评标专家哪些情形下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该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四)评标前收到电话、信息、邮件或者面见等形式请托,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 113.哪些情形下应当重新抽取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重新抽取或者补充抽取: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三)已抽取的评标专家确认参加评标后,未及时请假,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4.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如何推选? 答: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115.我省评标专家参与评标的劳务报酬标准如何规定?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评标专家每次评标时间在3小时(含3小时)以内的,按600元/次的基数支付;评标时间在3小时以上的,除支付基数外,其超出部分按150元/小时的标准支付,不足30分钟的按80元计算,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评标专家出席评标工作时的交通费用,本市(州)内交通费按照200元/次的标准支付;跨市(州)交通费按照500元/次的标准支付。评标专家应当按照纳税标准主动申报相关税款(交通费除外),收取评标劳务费时已被扣除的除外。 116.我省对评标专家如何监管?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我省对评标专家实行负面行为积分制管理,省、市(州)、县(市、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评标现场的管理,并将评标专家违反现场纪律情况及证明材料抄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所涉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及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送达涉事评标专家,填写《评标专家负面行为记分表》,送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完善积分记录,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时将扣分情况录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计入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并通过系统短信等形式告知评标专家。 117.评标专家在现场纪律方面不得出现哪些负面行为?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
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关于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的规定,评标专家在现场纪律方面的负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确认参加评标后,未及时请假,无正当理由迟到30分钟以上; (二)确认参加评标后因故不能出席,未及时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评标; (三)参加评标活动,违反评标区域身份核验和通讯工具、电子介质使用等规定; (四)评标过程中不服从现场管理,有过激行为,影响评标秩序; (五)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118.评标专家在职业规范方面不得出现哪些负面行为?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关于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的规定,评标专家在职业规范方面的负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认真准确填写或未完整提交评标报告; (二)未及时准确维护评标专家库系统中回避单位等个人信息,影响评标工作; (三)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四)因评标薪酬争议,拒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五)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而未要求,影响评标结果; (六)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应当通过澄清、说明进行补正而未要求,直接作否决投标处理; (七)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未要求; (八)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影响; (九)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 (十)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十一)发表诱导言论等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或私下沟通意见,影响评标结果; (十二)用威胁、恐吓等恶劣手段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 (十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十四)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影响评标结果; (十五)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十六)泄露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十七)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与评标相关其他信息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119.评标专家在遵纪守法方面不得出现哪些负面行为? 答:依据《四川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关于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的规定,评标专家在遵纪守法方面方面的负面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拒不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调查取证; (二)拒不执行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 (三)提供不实信息或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库资格; (四)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五)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受到刑事处罚; (七)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 (八)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120.对评标专家参与网络通讯群组有何要求? 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 1117 号),严禁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讯群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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