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1.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但已过刑事追诉时效,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2.因被采取留置措施而中止党员权利的,中止党员权利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追责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4.党员、公职人员存在吸毒行为的,是否必须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5.如何理解《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中的“谈话”?在纪检监察机关初核阶段的谈话中未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应如何认定处理? 6.预备党员因涉嫌违纪被核查并延长预备期,在立案审查并查实违纪问题后,应当如何处理? 7.对免予党纪政务处分,拟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的案件,是否还需要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履行立案手续? 8.如何把握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的关系?对已给予组织处理的是否可以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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