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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

 知达猎人 2011-02-26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
[ 2011-02-25 ]
南京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南京市建邺区纪委案件审理室
 
   2008年6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越来越重视在工作中运用组织处理。结合南京市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我们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处理工作进行了调研,发现实践中存在着一些认识和操作方面的问题。本文试从解决这些问题出发,提出一些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粗浅建议。
   
   组织处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认识层面的问题。在党纪政纪惩戒方面重要的法规文件中,仅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提及“组织处理”,但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其他一些文件中虽包含组织处理工作的内容,但没有以组织处理一词来表述。长期以来,实施组织处理的机构、程序、形式、标准等无章可循,存在一些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组织处理的概念不明确。何谓组织处理?《意见》中是这样表述的:“案件查处过程中的组织处理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但这种表述是否能够包含组织处理的全部内涵,而且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也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组织处理的种类不明确。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运用停职、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措施是纪检监察干部比较熟悉的做法,《意见》也予以明确规定。但除此以外,组织处理是否还包含其他形式,如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并不明确。 
   组织处理的要求不明确。在具体运用组织处理的过程中,组织处理如何提出、如何决定、如何执行,必备程序有哪些,手续、文书上有何要求等,这些问题均无明确规定。 
   二是操作层面的问题。如,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以组织处理报结非正常案件以及程序不规范、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具体措施 
   实践中存在的认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主要是因为缺少系统、明确的权威性规定,导致组织处理还未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严肃党的纪律。 
   一是明确内涵。实践中的组织处理的概念可以扩大为:对涉嫌或触犯党政纪律的党员干部,给予批评教育以及岗位、职务调整等非纪律处分的惩戒。组织处理的种类可以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职务调整、停职、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纪检监察机关对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整个过程中,在发现问题、调查问题、处理问题的各个环节上都可以运用组织处理。 
   二是规范操作。首先要系统规范程序。可将组织处理全过程划分为调查情况、提出建议、集体讨论、听取意见、作出决定、执行决定等几大环节,对每个环节作出规定,并可进一步考虑设立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如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特殊情况即可适用特殊程序,尽可能在第一时间作出相应的反应。其次要完善必要手续。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比较,虽可相应简化,但仍需必备手续。在重大环节上,无论是纪检监察机关向党委汇报情况,还是与组织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建议,或是与被调查的党员干部谈话、宣布处理决定,都应当以书面形式归档保存。最后要加强执行工作。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同为惩戒手段。既为惩戒,就必然存在执行问题。必须建立执行制度,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加强督促检查。 
   三是需要注意处理好几个问题。要处理好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的关系。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同为惩戒手段,目的一致、相辅相成。但是必须要坚持强调严格依法执纪,不可放弃原则,一律从轻,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同时应充分重视被调查党员干部正当权利的保护问题。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保障他们的陈述权,给予其提出异议的机会,对其提出的要求与意见,应予充分重视。为确保执纪的综合效果,应当灵活运用组织处理措施,将其作为纪律处分的补充。另外,对于一些错误比较严重但确实事出有因,已得到社会理解和宽容的干部,也不能脱离社会背景,一味强调个人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处理也不失为一种挽救干部的较好方式,同时也体现出执纪的综合效果。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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