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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党纪条文,您真的会引用吗?必须注意四个方面 | 102

 治墨之剑 2018-02-12



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一重大政治改革将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依规治党必将实现高度统一。对违法违纪人员依法依规处理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的必然要求,而正确引用党纪条文是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中的重要环节。

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 明确规定:“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编、章、节是对法条的归类,在正常情况下我们只需引用条、款、项、目即可。下面举一案例来说明正确引用党纪条文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基本案情:张某,中共党员,某县常务副县长。文某系章某之妻。2012年7月,文某在车上对张某表示,想将其户口转移到属于拆迁地块的姑妈处,以便将来拆迁时能获得补偿款。张某听后,反对了一下便不再坚持。之后,文某利用其职务影响将户口迁至其姑妈住处。2015年3月,文某姑妈住处拆迁,文某获得拆迁补偿款5万余元,张某默许。2016年10月,张某上述问题被举报。案发后,张某催促其配偶主动上缴拆迁补偿款。

定性及处理建议:执纪审理人员认为,张某纵容、默许配偶利用其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前,查处时间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按照新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适用2003年条例和当时的有关规定。因此,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和上缴违纪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

一、引用党纪条文要全面

全面,就是引用条文对处分决定结果要全覆盖,不能少引、多引、错引。对于一个违纪案件要通盘考虑,既要考虑定性量纪条文,也要考虑财物处理条文;既要关注实体条文,也要关注程序条文;既要注重党纪处分条例,也要注重其他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党规。

本案中,在追究张某责任时引用了定性条文第八十二条,引用了量纪条文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还引用了财物处理条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若本案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尚需引用程序法条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二、引用党纪条文要具体、规范

具体,就是针对具体案件,引用到条文的最小单位,亦即,目、项、款、条依次筛选(不是适用)。党纪条文未分款、项但需要全部引用该条的,写明第几条;党纪条文分款、项或既分款后又分项的;根据案件的情况,需要引述其中部分款项的,写明具体引述的条、款、项。案例中,引用的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条文中没有款只有六项内容,适用第四项,故此选择;引用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条文中没有项,适用第二款。我们在引用条文时,要注意条款项的内容,不要将条款项内容混同,引错。

规范,就是引用党规、党纪等名称应符合要求,不能任性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在引用时不能简称为《党纪处分条例》《执纪工作规则》,必须要引全。在引用条款项时要规范书写,不能省略“第”字,也不能将中文序号和阿拉伯序号混写,也不能不写括弧。如上例中的条款,不能写成21条第4项、第三九条第2款、第x条第x款第x项;正确的书写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三、引用党纪条文要注意逻辑顺序

逻辑顺序,就是指依据具体案件的违纪行为、结果等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内容先后的一种次序。党纪条文引用总的原则应是先实体,后程序;先定性,后量纪,再财物。若一人有两个以上的违纪行为时,以处分的轻重标准,从重处分到轻处分依次引用条文;若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按照每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依次从重处分到轻处分引用条文。一个案件中既有从重(或加重)情节,又有从轻(或减轻)情节,则先重后轻引用条文。

具体到上述案例中,应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若需引用程序性条款,加在其后即可。

四、引用党纪条文要注意“从旧兼从轻”原则

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是关于“从旧兼从轻”溯及力的规定。第二款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政策若认为是违纪的,那么相关的条款也应引用。如案例中的行为是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前,故应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五条第(五)项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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