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二、审判 三、重点评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具有以下特征:1.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商品地理来源的标志,以标示该商品来源于某地区,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构成要素或者成分就是实际存在的地理名称.2.以地理标志标示的商品往往具有与其他同类商品不同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3.使用地理标志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由于地理条件、人文因素不同,同样一种商品来自不同地区,就意味着不同的质量和信誉.因此,主要由某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了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某商品,其商标中的地理标志是表明该商品来源的标记,起着识别该商品的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何颖,季连帅,韩立丽.商标显著性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7. (本文源自《中华商标》2024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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