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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出存在的责任

 直尾昂述 2024-05-15

​破出存在的责任

——

列维纳斯的

责任伦理思想探析

-

摘要:

逃离存在,是列维纳斯

终其一生,钻研的主题

-

在思想成熟的晚期

-

虽不再用

本体论的

语言论述:

如何“逃离存在”

-

但却通过阐述

为他者的责任

-

而成功地为

“破出存在”

-

开辟了

伦理言说

的路径

-

本文通过

分析责任

“说”“善”“切近”

“感受性”及

“替代”的关系

-

分别从

责任的言说结构

责任的伦理意涵

责任的具体形式

责任的最终目的

-

四个方面考察

列维纳斯的

责任伦理思想

-

以期从

一个较为全面的视角

还原“责任”这一概念

在列维纳斯思想中的

统领性地位

一、问题之源起:

破出存在的责任

-

列维纳斯以其

毕生的心血

逃离存在的

同一和暴力

-

这可以从他早期著作

《从存在到存在者》

窥得端倪

-

比如他在

这本书的

前言提到:

引领一个

存在者

趋向善

的过程

……

乃是一个

摆脱存在

以及描述

它的范畴

的过程

-

是一种出越”

-

《总体与无限》

这种逃离更加显明

-

他认为将本体论

置于伦理学之前

-

即系正乃就是将

一种“知”的关系

置于伦理的关系

之前

-

存在在

存在者

之前

-

是存在,对存在者的宰制

是一种,对他者的,同一化

-

列维纳斯:

哲学当中的

第一关系是

伦理关系

-

而并不是

事前预设

非人格

的存在

-

如果说他在

《总体与无限》

-

用的

还是本体论的语言

来去试图越出存在

-

那么在晚期的重要著作

《他者的人文主义》

《另外于是,或在超过是其所是之处》

-

他用的则是

伦理的语言

抽丝剥茧地

超越存在

进行论证

如何超越存在?

-

列维纳斯认为:

“以破出存在

的方式来去

超越存在”

-

而破出存在

的形式就是:

-

“对他人的责任”

-

思想成熟的晚期

他不止一次提到:

“破出存在

就是责任”

这一说法

-

同时,他

认为破出存在

就是超越存在

就是伦理:

-

“超出存在

-

善即

卓越、

高尚

——

伦理并不是

存在的一个

构成的环节

-

伦理异于存在

而且好于存在

-

而是

超出存在

之可能性

本身”

-

可以说:

列维纳斯

是在这种

“伦理”

的范畴内

谈论责任:

-

伦理的形式

即就是责任

-

可见

“责任”

这一概念

乃是梳理

列维纳斯晚期

对于破出存在

进行证成

的核心

-

那么如何

在这一种

超出存在、

好于存在

的语境中

言说责任

-

列维纳斯认为:

责任

并非出自于原则

之普遍性的虔敬

-

亦非出自

一种道德

的明见性”

-

由此,我们

既不能,用本体论的语言去,言说责任

也不能,在一种道德原则中,讨论责任

-

那如何去言说

对他人的责任:

-

对他人

的责任

-

不只是主体

(性)的

基础性

首要性

根本性

结构

-

还是人性的基础

(因为

人性即

主体性)

是人破出存在的缘由

是人之为人,的根本

-

故列维纳斯

谈及的责任

-

并不是如传统

伦理学所说的:

要为自己的行为

而承担的“责任”

-

而是在他

自己构建的

语言体系中

言说责任

-

责任即

对他者

的应承

-

责任不是

要承担的

-

而是被动地

“降于”我的

-

具体来说,列维纳斯在

《另外于是》一书当中

将对他者的责任等同于

“说”“善”“切近”

“感受性”和“替代”

-

由此,引出本文

需要探讨的问题:

我们

尝试在责任和“说”“善”“切近”

“感受性”及“替代”的关系当中

考察列维纳斯的责任伦理思想

-

以期从一个

较为全面的

视角

-

还原“责任”

这一个概念

在其思想的

统领性地位

 二、

“说”和“所说”:

责任的言说结构

-

既然责任

就是一种

应答关系:

-

此一者对

另一者之

应承

-

那么

实现责任,这一个的

应答关系的首要形式

便是言说

-

列维纳斯

-

首先

即从一种

言说结构

分析责任

-

因语言关系

的本质因素

是呼唤

是呼告”

-

他认为:

说(dire)

就是责任:

-

那个起源的或

先于起源的说

-

那前言之言

结起了一张

应承之密网

-

柯林·戴维斯:

说即就是

我和他者

相遇之处

-

乃是我

向他者

的暴露

-

具体而言:

说就是

为他者

的责任

-

乃是,“此一者

而为,另一者”

-

列维纳斯

在一种,非意向性的

抑或说,颠倒意向性的

意义上

言“说”

-

在他看来:

无论,“是其所是”(essence)

还是,“是之去是”(l’esse de l’être)

-

都是为己的

-

“说”通过

接近他者

为了他者

指示的

是“无私”

或“无是”

-

这“无私”,或“无是”

是一种“极端的沉重”

其将“是之去是”

里朝外地

翻了过来

-

所有

这些“指示着,这一

先于起源的,语言

-

指示着,此一者,对另一者之,应承

指示着,此一者,对另一者之,替代”

-

既然“说”

的状态是:

“先于起源”、

“无端”、

“无起源”

-

那么“说”

如何显现

-

列维纳斯认为:

-

“说”要

隶属于,所说

隶属于,是之为是论/本体论

-

才能显现

-

这也是

“显现

所要求

之代价”

-

如是

-

“说”

是否即就

消失在了

“所说”中

--

在回应这个问题之前

我们先从构词上区别

“说”(dire)和

“所说”(dit):

-

dire是dit的

动词原形

而dit是dire的

过去分词的

名词化

-

意思是

“已经被说出之事”

-

可见,“说”指涉的是

一种完全开放的状态

-

因为其

并没有

“所说”

的内容

-

故我们甚至

无法言“说”

-

“说”是一种

无法言之的

超越

-

而“所说”

是已经说出之事、

是意向性的指示、

是已经被强制规定的历史

是是之为是论/本体论的

诞生之处

-

所以

指涉的

是一种

内在的

同一

-

总之

“所说”

源于

“说”

-

而“说”通过

“所说”显现

列维纳斯将

两者的关系

勾勒为一种

“主体-对象”关系

-

柯林·戴维斯指出:

-

列维纳斯

通过分析

“说”和

“所说”

-

将“语言问题

和,他的

伦理关切

联系起来”

-

而这

伦理关切

恰恰是他

晚期思想

的核心

-

亦也是他

破出存在

的路径

-

从“说”

和“所说”

的关系

-

可以窥见责任

如何被遮蔽:

-

而在

所言

-

词语的

遮盖下

-

信息,在交换

祝愿,在传播

责任心在逃逸”

-

“说”

必然要凝练成为

“所说”

-

所以

我们向来

关注后者

-

而遗忘

说本身之

面向他者

-

在“说”变成“所说”,的过程中

在不断被话题化,的过程中

-

切近他者的

责任被遮蔽

-

“说”于是

就消失在

“所说”中

-

因此

问题的关键也即是列维纳斯

《另外于是》整本书的核心:

-

要超越

是/存在

超越是其

所是/本质

-

这里的超越毋宁说是

一种回归、一种还原

-

即从

“所说”

到“说”

的还原

-

通过还原

才能真正

切近他者

-

才能实现责任

-

为什么

定要将,“所说”

还原为,“说”

-

因为

-

“所说”

这一种

同一化的、

被固定的

名词性系统

-

非关注这个

世界的实体

-

是是/存在之秩序

-

体现

是之为是/存在之为存在

的努力

-

代表的是是/存在的暴力:

任何的所言都不能,与言说的,真诚性相比

任何的所言都不能,与先于真的真实性相符

-

因此

“所说”是没有公正的

因为是/存在的本质

-

为了存在

而不顾及

他人的

-

而“说”

作为对他者的责任

则乃是公正的开始

-

“因为

说或应承

要求公正

-

才有

那关于,所说

和关于,是

的问题”

-

为了能够

实现公正

就要将,“所说”

还原为,“说”

--

如何还原?

是否能够

真的还原?

-

列维纳斯

首先肯定

这种还原

的必要性

-

并给出了

关键性的

提示

-

即作为

对他人之责任的说

“乃是其所是之打断”

“乃以好的暴力强制

规定下来的某种

无私/无是”

-

而对是其所是者

的打断

是还原

的关键

-

“对

是其所是的

伦理性打断

-

才是那

供给还原

以能量者”

-

那么

如何打断?

打断之后

如何继续?

-

从上文分析可知:

所说是

是之为是论/本体论

意义上的

是其所是/本质

-

而“说”是

“无端”“无源”

是伦理意义上

“无私”“无是”

-

诚然

列维纳斯想通过这种言说结构

将是其所是/本质还原为伦理上

“无私”和“无是”的

“此一者为另一者”

的责任

-

这种还原是:

“回到尚

未及于

是之处”

-

同时

“绝不以任何方式表示着一种

是之为是论之被另一种所纠正”

-

因为“纠正”还是在

是之为是论/本体论之中

只有打断,才能将所说,从被凝固的

被同一的,是之为是论/本体论中抛出

-

回到

“那尚未及于

是之处或者

那超过

是之处”

-

列维纳斯

明确指出:

“那尚未及于

是之处或者

那超过

是之处

-

并非

某个在尚未

及于或超过

是之处的

是其所是者”

-

即我们

要超越

这存在

-

不是用

另一好的存在

替代这个存在

-

而是要完全地

破出存在,要

-

“还原到表示:

还原到

包含在

应承之中的

此一者

而为

另一者

-

亦即那

人性之处

或者非处

-

人性之处与非处

人性之乌托邦

-

还原到,那字面意义上的

不安或此种不安之不同时”

-

既然

“说”是“无端”“无源”

甚至我们都无法言说

-

那我们就不能再用

是之为是论/本体论

的语言去思考这还原

-

不仅

要还原到一种

可言说的“说”

-

而且要颠覆“所说”

所关注的是之为是

-

有学者注意到

这一还原在

方法上的

不可行:

-

因为“说”是

无端、无源

-

所以

“所说”不可能

完全被还原

-

每次还原

必定会

有剩余

-

“莱维纳斯

就是要揭示那些在

语言的存在论方面

所发现不了的东西

-

对他来说:

'言说’

的内容

没有什么

好注意的

但是'言说’之

谦卑的态度

却包涵了太多

可挖掘的秘密”

-

显然,这种还原

不是,一蹴而就

-

而是不断“打断”

是“无尽的批判”

和“怀疑主义”

的“螺旋运动”

-

从“所说”

到“说”

的还原

-

并不是其内容的还原

而是言说形式的还原

-

因“说”甚至

并没有内容

-

而是,一种

完全的给予

-

在被固化

为名词的

“所说”中

-

对他者

的责任

被遮蔽

-

只有

不断地还原

才能够回到

责任即“说”

三、善:责任的伦理意涵

-

《总体与无限》的结尾

-

列维纳斯提到:

-

我们

以我们

的方式

遇到了

柏拉图关于

善超逾存在

的思想”

-

这里

“我们的方式”

指的是,一种

既不是,以神学语言

也不是,以存在论语言的方式

超越

-

但是列维纳斯在

《总体与无限》中

尚且使用存在论的

语言言说善或他者

-

他真正从超越的角度或说

在破出存在的范畴谈论善

是在《另外于是》中

-

德里达说:

以我们的方式

也就是说:

伦理学出越

并不朝向善的

中立性投射

-

而是朝向他人”

-

《总体与无限》:

“朝向他人”

-

《另外于是》就是:

对他人的应承/责任

-

在《另外于是》中

列维纳斯是在一种

去私和颠倒意向性

的角度,谈论责任

-

这种,为他性的

责任,即就是善

-

具体来说:

善是对我的呼召:

“一种与善的关系

它把我传讯到

对他人的

责任心

上来”

-

可以说:

与自我那一种的

为了其是/存在

做出的努力相反

责任不是为己的

-

而是,此一者

而为,另一者

-

而这一种的

为他的责任

-

是自我的变节

是,一种去私

-

并且具有

伦理意涵

——

同时,这种

呼召是一种

绝对的被动:

-

“责任心

的这种

与自由

相比的

先行性

-

意味着善的善良:

善应该在我还不能

选择它之前挑选我

善必须首先选上我”

-

与自律相比

列维纳斯

更加强调

一种他律:

-

作为善的责任

不是人自主地选择

-

善先选择我

意味着:

-

我对于善的

被动地接受

-

并且

这种被动是绝对的

且时间上先于一切

-

“在那

尚未及于

意识之处

-

此被动性或

此应承或

此痛苦

-

存在于

善对此一者的

此种先于起源的

支配控制之中

此种支配控制比

任何现在、

任何开始

都更加古老”

-

列维纳斯强调

善对人的选择

而非人

主动地

选择善

-

这意味着责任是

人内在的本质:

“我的存在意味着

不能推卸责任

-

仿佛

整个创造的大厦

也都在我的肩上”

-

列维纳斯

为什么

要强调:

-

善在人

对其选择前

就选择了人?

-

因为只有在这种绝对的被动性中

主体对他者的责任才是第一位的

-

而主体的自我意识

或主体为是/存在的

努力是其次的

-

这种绝对的被动

意味着

意向性

的颠倒

-

列维纳斯指出:

“被动性是

善的位置

——

或者更确切地说

是非处

——

它是存在的

规则之例外”

-

显然

将善置于一种

绝对的被动时

才能真正实现对

是/存在的超出

-

善呼召人,对他者负责

-

在人

选择它之前

就选择了人

-

这一种完全

被动的责任

-

更能体现责任是

人之为人的本质

-

那么我们如何

具体地谈论善

-

在责任的

言说结构当中

“说”必定要在

“所说”中

得以显现

-

“所说”

既出卖善

-

又在我们面前

传达善

--

具体来说

列维纳斯在

切近中

找到善:

-

在其不安之中

-

在其

对自身的

清空之中

-

在其不同时之中

-

切近不是

比所有的

安歇、

-

比所有

被抓住了的片刻

所具有的充实性

都更好吗?”

-

这里的“好”(bien)就是善

“不安”是他者时刻萦于我怀

-

“对自身

的清空”

是回到己

-

“不同时”

是和他者

的不对称

-

所有这些都指向

“他人具有价值”

-

这番论证恰恰是对于

“善就是对他者责任”

的回应

-

善就是责任意味着:

善的一切衡量标准

悬系于对他者负责

-

另一方面,他者不是以强者

而是以贫穷的和软弱的状态

在我面前呈现:

-

另一者性

-

带着

贫困和软弱

所具有的

全部负担

落在我身上”

-

这种“另一者性”

的贫穷

和软弱

-

恰恰源于

犹太教的

上帝观

-

显然,列维纳斯对于善的阐释路数

与他的犹太身份以及二战经历有关:

-

而其安歇中

亦只有一个

不安或不眠

-

那就是

自另一者之

悲惨而来的

阴影、不安

或不眠”

-

我们发现:

列维纳斯

理解的善

并不是

如康德

理解的

善的意志

-

也不是

海德格尔的

存在内的善

-

更不是要勾勒

一个超越的神

-

列维纳斯乃是为了

阐释为他者的责任

对善这个概念赋予

这超越存在的意义

-

可说,善

因将他者

置于首位

-

为他者负责

而有意义

-

于是

为他者的善

即就激发出

主体的正义

-

甚至可以说:

-

因为

善源自

对他者

的责任

-

所以,善

就是正义

--

韩潮指出:

-

列维纳斯“是以

犹太思想与现代哲学

相结合的'无限性’概念

来去解释柏拉图的'善’”

-

甚至

认为“列维纳斯的工作

乃是以犹太的,'正义’

取代了希腊的,'善’”

-

那么

善呼召为他者的责任

是否有具体的形式呢

-

这就是切近和感受性

四、

切近和感受性:

责任的具体形式

-

从上文的讨论可知

列维纳斯强调的是

责任中的他律:

-

善/无端呼召我

对他者负责

-

这种

对于他者的

负责/应承

就是切近

-

它作为

“同者而为另一者”

是责任的具体形式

-

然而,它并不是

物理上的接近他者

而是对他者的“扰乱”

-

一方面

这一种,接近是

时间上的不同时:

“切近

——

从我到另一者

——

是在两个时间之中的

并因此而是一种超越”

-

主体和他者不在同一时间之中

没有共同的现在

所以切近作为与他者的关系

是“处于所有的知之外的

非无差异/有动于衷”

-

另一方面

这种“知之外”的绝对的差异

乃即是他者萦于我怀的关键

-

造成了,切近

对总体的打破:

-

“切近是一个

被诸项之间

的差异

-

所打破的全体

但在这一情况

之中

-

差异乃是非无差异/有动于衷

而打破则是[另一者]萦[我之]怀”

-

可见,切近

不是单方面的

向他者的暴露

其扰乱的核心

在于打破

-

我们知道:

列维纳斯

是在一种

-

逆于意向性的、

非是之为是论/本体论

语境中谈论

责任和切近

-

可说,逃离

存在的同一

乃即系是他

论述的前提

-

由此,他才一直强调

这“不同时”及“差异”

-

正因这种

“不同时”

及“差异”

-

对主体来说:

他者的脸、

这种绝对

的他异性

-

就是一种

在切近中

的颤栗

-

“是相对于认识而言

全然另外的颤栗

——

人的颤栗

(frémissement)”

-

除了主体和他者的这一种“不同时”和“差异”

造成颤栗的原因还在于同者/主体的感受性:

-

为他者之

责任或切近

其实即就是:

“让自己

剥皮露肉

之说

-

是切肤

并触及

神经末梢

之感受性”

-

列维纳斯

甚至认为:

-

主体性

就是,“易受伤害性”、

就是,“感受性”

-

如果人是,没有肉身的唯灵的生命

对外界的,任何刺激都不会有感觉

-

他何以

能感受到

他者的脸

并有回应

-

所以,人

首先是作为

肉身的存在

才有感觉

-

才能享受

和被伤害

-

无论是,主体对他者的颤栗

抑或是,切近中的扰乱

-

根本原因都在于主体的

感受性和易受伤害性

-

更确切地说

乃是主体

的身体性

和物质性

-

我们先

讨论身体性

和,物质性

-

返回主体

的感受性

-

列维纳斯强调

物质性或身体

的重要

-

这在他的

早期思想中

就已显明了

-

王嘉军提到:

“物质性不是一个

绝对消极的概念

-

正是由于

其限定性

才使得

主体遭遇

外部和他者

-

并从这种遭遇中

获得拯救

得以可能”

--

如果没有

这身体性

我们便即

无从超越

-

这身体性

-

我们保持

自身同一

的前提

-

是我们

和他人

的界限

-

也是

我们得以

超越自身

的原因

-

如果说

列维纳斯

在早期

-

还是从

身体的

界限性

出发

-

考虑

我和他者

的关系

-

那么

他在《另外于是》中

赋予身体性更多的是

被动性

-

甚至认为

被动性

表达的

即就是

身体性

-

这种身体性

-

作为[可以感受]

痛/苦的可能性;

-

作为那

就其本身

而言

-

即是易于

遭受病痛

的感受性;

-

作为那毫无遮盖的、给出自身的、

在自己的皮肤之中忍痛受苦的己;

-

作为那待在

自己的皮肤之内

待得极不舒服的己

-

因为它

并不为了自身

而有此皮肤;

-

作为易受伤害性”

-

身体性即就是

主体的感受性

-

且这种感受并不是让自己享受

而是一种被动的、需要忍受的

“易受伤害性”。

-

可说,从主体的享受到主体在痛苦中的折磨

是列维纳斯对“感受性”这一观念的重要转变。

-

“感受性扩展为主体的

被动性和易受伤害性,

-

这在

主体内部,打开了

朝向他人,的通道”

-

感受性

这一种

向他人

的敞开

为切近

提供了

可能。

-

只有

对他人的

直接感官

远远不够,

-

更重要的,是在

对他人的接触中,

-

主体才能真正承受

他者面容的颤栗

以及随之带来的痛苦。

-

主体在这痛苦的扭绞中让与自己,

“食人以食,衣人以衣,居人以屋”,

在“自身之被撕离于自身”中破出存在。

-

列维纳斯一再强调,

-

西方哲学

由是之为是论/本体论

演变出来的精神性是

一种意识或知的

同一性乃至暴力

-

在这种同一性之中,

主体在存在论中

找不到自己,

-

由此引发了

焦虑和苦恼。

-

而重返身体性,

在感受性、易受伤害性和切近中,

-

承担对他者的责任

才是人性之根本。

-

作为为他者的切近,

不是要和他者融合,

也不是抹杀他者的

他异性,

-

更加不是将主体

压抑在他者之中。

-

那么,

在这切近当中,

主体和这具有

绝对他异性的

他者如何共处?

列维纳斯认为:

“这一接近

最终会将自身

显示为替代”

五、替代:责任的最终目的

-

替代指涉对他者的替代,

那么是谁在替代他者?

-

是传统哲学中的主体,还是己?

-

主体又和主体性有何区别?

-

可见,缕清

“己”“主体”和“主体性”

这几个概念是理解

列维纳斯“替代”的

关键。

-

首先,

我们需要区分

主体和主体性。

-

在应于他人

的责任之中,

-

主体是“是其所是”,

那么主体性

就是为他者、

是人性,

-

主体必须

要“去位”(dé-position)

或“失处”(dé-situation),

-

而主体性

并不在这种

主体的

去位之中

被替代,

-

而是回归,一种

独一无二的人性。

-

列维纳斯认为,

-

主体性

是为他、

是人性:

-

“必须在作为接近之说中

去显示主体之去位或失处,

-

而此主体

同时却又

-

依然保持为

不可被换下

独一无二者,

-

而此即主体之主体性!”

-

主体之去位或失处,

-

就是,主体性显现,

就是,人性之回归!

-

而这主体

去位或者

失处之后,

-

谁为他者负责?

-

列维纳斯为了逃离存在论中

处于绝对主动地位的主体,

-

用的是逆于

意向性的

“己”

这一概念。

-

责任主体

-

不是,“主体”,

而是,去位的“己”。

-

“己”就是:

处于完全被动地位的、被指控的,

处于宾格的小写的“我”(moi)

-

回到自己

即把自己

清空到连

'某一者’

这样一个

近乎纯形式

的同一性

都没有

的地步”

-

这种清空自己同时也是

“在……之前”(coram),

在这里即是在他者之前,

为他者负责。

-

所以

回到己

为他者负责

-

是同时的、同步的:

回到己就是清空自己,

就是彻底地面对他者;

-

而彻底地

对他者负责,

就是回到己。

-

“己”恰恰回应了

列维纳斯提到的

从“主体性”

出发的替代。

-

然而,无论是

主体的去位,

-

还是处于

绝对宾格

的“己”,

-

都是在为他者

的责任中的

绝对的被动,

-

即“对于

诸另一者之应承

绝不可能表示着

利他的意志,

或'自然仁慈’

的本能或爱”

-

对他者的责任

始终处于

对他者震创的萦怀。

-

那么,这种

绝对的被动是否意味着

“己”之完全没有自由?

-

答案是否定的

-

列维纳斯认为:

对他者的责任

虽然是

最被动

的被动,

-

却“并非表示着

对一非我之屈从,

-

却表示着

一种敞开,

-

在此之中

是之是其所是在[己之为]

灵[所]感中,被超越了”

-

一方面,

我因对他者的萦怀

处于绝对的被动;

-

另一方面,我因为他者之灵所激发,

而呈现一种敞开的状态,像呼吸一样。

-

那么,

“己之被动性

又如何变成了一种

“[己]对于己之把持”?”

-

列维纳斯指出,

这种从绝对的被动

变为主动的

关键就是替代。

-

具体来说,

这种敞开

的状态

就是替代

-

替代即

对他者

的责任:

“这样的

替代和打断

发生于

[我之]

肩起负担之时,

-

此个负担

紧紧压在

我的身上,

没有任何

躲开的可能”

-

显然,这里的“负担”

(charge)就是责任。

-

同时,这里的

“替代”不是一种

客体地或实体地

占据他人的位置,

-

而是从主体性出发的替代,

“是作为主体所具有的

主体性本身的替代”

-

替代

就是主体性、

就是人性。

-

替代和意向性相逆,

是对是/存在的超越,

“通过以自身

替代他人,

-

主体在其是

之中拆解

是其所是”

-

结合上节

对感受性的

分析可知,

-

主体面对他者

首先是在一种

有接触的,

感受性的

切近中。

-

所以,

替代作为“己”之

从绝对的被动到

拥有自己的主动

的反转,

-

也必须以“恻隐之心的感性为先验条件,

必须在与他人直接的面对面中感而后发”,

-

“所以这一替代,

尽管极端被动

却并非奴役,

-

相反仍有自由在”

-

显然,替代发生于

为他者的责任之中,

与责任并不完全等同。

-

那么,如何看待两者的关系?

列维纳斯在《论来到观念的上帝》,

详细解释了责任如何过渡到替代。

-

他认为,

西方传统所认为的

被动性是一种接受性,

即承担责任;

-

然而,在接受中,在迎接中,

主体也有构想这被动的感觉。

-

主体从一种

完全的被动,

转向了主动

交出自身,

-

这种列维纳斯言之的

“新一层的被动性”

就是替代。

-

毋宁说,替代是责任最终的形式,

是将被动的责任变为主动的形式。

-

因为己在

这替代之中

“赦免”自己,

己在替代中,

即“在被动之尽头,

己本身逃出了

被动或逃出了

关系中之诸项

所经受的必然限制”,

-

己逃出这

绝对的

被动的关系

而得到自由,

“通过

对诸另一者的替代,

己本身逃出了关系”

-

这里的关系意指己完全

束缚在他者之中的关系。

-

同时,替代亦也是

被动地应于他者和

主动地交出自身的

合而为一,

-

这合而为一

的极端表述

-

即“己”

之“受难”,

-

“在此呼吸

——

为他人做出

一切牺牲

的可能性

——之中,

主动与被动混而为一”

-

可以说,

替代依赖于己

而为他者负责,

也是责任的

最终的形式。

-

无论,为他者负责中,完全的被动,

还是,替代中,交出自身的主动,

-

关键词都是

“为了他者”

(pour-l’autre)。

-

列维纳斯

不断强调,

此一者为

另一者中的“为”:

“我之为另一者

[所做出]的应承

即就是这一

关系中之为。”

-

中文习惯讲“对”某人的责任,

其指涉一种客观的对象性。

-

而列维纳斯

强调的“为”

不是一种

对象化或

主题化的

参照,

-

他欲意在“说”的层面,

而不是“所说”的层面

谈论这个“为”,

-

对于这个“为”,

有细致的解释:

-

“这个为是

人接近他的

下一来者的

方式,

-

是与他人

建立一种不再在

一人范围之内的

关系的方式。

-

这乃是一种

临近的关系,

-

在其中

起作用

的乃是

一人对

另一人的

责任心。”

-

这个“为”他者是在一种

伦理意义上的被动关系,

-

彰显的是一种

不对等的关系,

-

因为

在“为他者”之中,

主体所有的一切

也都为他者建构,

-

“主体就这样成了

失去地位的主体”,

-

主体只有在为他中

才能重新构建关系,

构建自己,否则

“我将永远是一个点,

一个固定不变的点”

-

这个“为”是

-

“一种完全无偿的为,

-

一种与关心/自私

断绝了关系的为:

一种处于所有

先己建立起来的

系统之外的

-

'四海之内皆兄弟’的为”

-

但对列维纳斯来说,

这还不够。

-

他提到,责任

不仅是为了(pour)他者,

亦也是由于(par)他者:

-

“为另一者

(或意义)

竟一路走到了

由于另一者,

-

一路走到了

去忍受肉中之刺

所引起的烧灼之感,

但却又完全无谓。”

-

如果说

“为”还是一种

伦理上的被动,

-

那么“由于”

则更加彻底,

-

是一种先于这被动关系的被动,

是被动的被动、根本的被动;

-

换言之,因由他者,

主体重新塑造自身。

-

列维纳斯

把主体

置于绝境:

-

若没有他者

就没有主体,

-

他者

是主体的

第一动因。

-

这也是我

倒转为己

的原因:

“我是由于诸另一者

而'在自身之内’的。”

-

如果说

“为”还有一丝

意向性的残留,

-

那么“由于”

则完全是一种去私。

这就是替代的核心。

-

我们

也可以将列维纳斯的

上面那句话反过来说:

正是因为“由于”

另一者/他者,

才有“为”

另一者/他者:

-

因“由于”他者而倒转自己,清空自己,

才能真正“为”他者,才能获得自由。

-

运思至此,

我们发现,

-

列维纳斯的“替代”

表面上是要通过

去位、去私以及

逃离帝国主义

-

而“为”

他者负责,

甚至牺牲,

-

实际上乃是从一种

破出存在论的路径

重塑主体和主体性。

六、结  语

-

在列维纳斯看来,

-

破出存在

并不是

另一种存在,

-

而是要完全摒除掉

是之为是论/本体论

的思维模式

-

他在以《另外于是》

为代表的晚期思想中

用了一套

和本体论

及现象学

区别的语言

——

伦理的语言

-

通过诸如

“说”“所说”“切近”

“感受性”“替代”

等表达伦理的词

他构建出现

自己责任观

-

本文正是对上述概念的

逐一辨析勾勒出列维纳斯的

责任伦理思想之概貌

-

首先,从责任的言说结构——

“所说”和“说”之间的关系分析

我们要不停地打断

被固化的、

被名词化、

实体化的

“所说”

-

跳跃出来

回到呼唤他者、

为他者负责的“说”

-

“说”就是

提醒我们

时刻记得

“为他者”

的初心

-

其次,从伦理意涵看

列维纳斯无意于构建一个

绝对的、理念的善的概念

而是在超越的角度谈论善

-

善通过呼召主体

向他者负责

-

而意指一种

绝对被动的责任

一种主体在其中

没有任何

选择权的责任

-

显然

列维纳斯用善这一概念

为的是给为他者的责任

悬设一个具有绝对高度

的伦理意涵

-

再次

为他者的责任

具体展现

在切近中

在感受性中

-

切近,作为扰乱,

和对总体的打破

并不仅仅意味着

向他者暴露,

-

还有他者萦于我怀。

-

最后,替代是为他责任的最终目的,

也使为他责任从绝对的被动束缚中

挣脱出来,

-

得到自由的路径。

-

可以说,

替代回归到

人本真的伦理状态:

一种完全为他负责

的状态。

-

王恒曾指出:

“出离海德格尔的存在,

出离胡塞尔的意向性,

便成就了列维纳斯的现象学。”

-

同样,

列维纳斯的

责任伦理思想

-

也是

对“出离存在”

和“出离意向性”

的回应,

-

同时,为他者的责任悬系于

他者的价值在我之上、之前。

-

这种近似于受难的

为他责任诠释了

列维纳斯想用希伯来

挣脱希腊思想的努力:

一种破出存在,

逆于意向性的,

为他者的责任

注释:

-

[7] 

“此一者”即“同者”,

“另一者”即“他者”。

-

[8] 

将“responsabilité”一词

译为“应承”,而非“责任”,

是取列维纳斯对此阐释时,

强调责任之

“应”(répondre)

我应(réponds)

于另一者。

-

本文仍然选取

接受度较高的

“责任”一词,

一是方便在一种整合的

思想语境中对其讨论,

-

二是笔者

尝试讨论的

“责任伦理”

已经是约定俗成的,

被普遍认可的概念。

-

[13] 

本文在选取部分核心概念时,

遵从伍晓明在《另外于是》中的译法,

同时将两种译法都附上。

-

如l’être译为“是”(存在);

essence译为“是其所是”(本质);

l’esse de l’être译为“是之去是”(存在之存在),

ontologie译为“是之为是论”(本体论)等。

-

[19] 

这里的“还原”尽管是一个现象学的术语,

但列维纳斯并没有在现象学范畴内使用它,

它指的是“先于本源的、先于现象的,

在自我的构成和意识诞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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