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出存在的责任 —— 列维纳斯的 责任伦理思想探析 - 摘要: 逃离存在,是列维纳斯 终其一生,钻研的主题 - 在思想成熟的晚期 - 他 虽不再用 本体论的 语言论述: 如何“逃离存在” - 但却通过阐述 为他者的责任 - 而成功地为 “破出存在” - 开辟了 伦理言说 的路径 - 本文通过 分析责任 和 “说”“善”“切近” “感受性”及 “替代”的关系 - 分别从 责任的言说结构 责任的伦理意涵 责任的具体形式 责任的最终目的 - 四个方面考察 列维纳斯的 责任伦理思想 - 以期从 一个较为全面的视角 还原“责任”这一概念 在列维纳斯思想中的 统领性地位 ~ 一、问题之源起: 破出存在的责任 - 列维纳斯以其 毕生的心血 逃离存在的 同一和暴力 - 这可以从他早期著作 《从存在到存在者》 窥得端倪 - 比如他在 这本书的 前言提到: 引领一个 存在者 趋向善 的过程 …… 乃是一个 摆脱存在 以及描述 它的范畴 的过程 - 是一种出越” - 《总体与无限》 这种逃离更加显明 - 他认为将本体论 置于伦理学之前 - 即系正乃就是将 一种“知”的关系 置于伦理的关系 之前 - 存在在 存在者 之前 - 是存在,对存在者的宰制 是一种,对他者的,同一化 - 列维纳斯: 哲学当中的 第一关系是 伦理关系 - 而并不是 事前预设 的 非人格 的存在 - 如果说他在 《总体与无限》 - 用的 还是本体论的语言 来去试图越出存在 - 那么在晚期的重要著作 《他者的人文主义》 《另外于是,或在超过是其所是之处》 - 他用的则是 伦理的语言 抽丝剥茧地 为 超越存在 进行论证 ~ 如何超越存在? - 列维纳斯认为: “以破出存在 的方式来去 超越存在” - 而破出存在 的形式就是: - “对他人的责任” - 思想成熟的晚期 他不止一次提到: “破出存在 就是责任” 这一说法 - 同时,他 认为破出存在 就是超越存在 就是伦理: - “超出存在 - 善即 卓越、 高尚 —— 伦理并不是 存在的一个 构成的环节 - 伦理异于存在 而且好于存在 - 而是 超出存在 之可能性 本身” - 可以说: 列维纳斯 是在这种 “伦理” 的范畴内 谈论责任: - 伦理的形式 即就是责任 - 可见 “责任” 这一概念 乃是梳理 列维纳斯晚期 对于破出存在 进行证成 的核心 - 那么如何 在这一种 超出存在、 好于存在 的语境中 言说责任 - 列维纳斯认为: 责任 并非出自于原则 之普遍性的虔敬 - 亦非出自 一种道德 的明见性” - 由此,我们 既不能,用本体论的语言去,言说责任 也不能,在一种道德原则中,讨论责任 - 那如何去言说 对他人的责任: - 对他人 的责任 - 不只是主体 (性)的 基础性 首要性 根本性 结构 - 还是人性的基础 (因为 人性即 主体性) 是人破出存在的缘由 是人之为人,的根本 - 故列维纳斯 谈及的责任 - 并不是如传统 伦理学所说的: 要为自己的行为 而承担的“责任” - 而是在他 自己构建的 语言体系中 言说责任 - 责任即 对他者 的应承 - 责任不是 要承担的 - 而是被动地 “降于”我的 - 具体来说,列维纳斯在 《另外于是》一书当中 将对他者的责任等同于 “说”“善”“切近” “感受性”和“替代” - 由此,引出本文 需要探讨的问题: 我们 尝试在责任和“说”“善”“切近” “感受性”及“替代”的关系当中 考察列维纳斯的责任伦理思想 - 以期从一个 较为全面的 视角 - 还原“责任” 这一个概念 在其思想的 统领性地位 ~ 二、 “说”和“所说”: 责任的言说结构 - 既然责任 就是一种 应答关系: - 此一者对 另一者之 应承 - 那么 实现责任,这一个的 应答关系的首要形式 便是言说 - 列维纳斯 - 首先 即从一种 言说结构 分析责任 - 因语言关系 的本质因素 是呼唤 是呼告” - 他认为: 说(dire) 就是责任: - 那个起源的或 先于起源的说 - 那前言之言 结起了一张 应承之密网 - 柯林·戴维斯: 说即就是 我和他者 相遇之处 - 乃是我 向他者 的暴露 - 具体而言: 说就是 为他者 的责任 - 乃是,“此一者 而为,另一者” - 列维纳斯 在一种,非意向性的 抑或说,颠倒意向性的 意义上 言“说” - 在他看来: 无论,“是其所是”(essence) 还是,“是之去是”(l’esse de l’être) - 都是为己的 - 而 “说”通过 接近他者 为了他者 指示的 是“无私” 或“无是” - 这“无私”,或“无是” 是一种“极端的沉重” 其将“是之去是” 里朝外地 翻了过来 - 所有 这些“指示着,这一 先于起源的,语言 - 指示着,此一者,对另一者之,应承 指示着,此一者,对另一者之,替代” - 既然“说” 的状态是: “先于起源”、 “无端”、 “无起源” - 那么“说” 如何显现 - 列维纳斯认为: - “说”要 隶属于,所说 隶属于,是之为是论/本体论 - 才能显现 - 这也是 “显现 所要求 之代价” - 如是 - “说” 是否即就 消失在了 “所说”中 -- 在回应这个问题之前 我们先从构词上区别 “说”(dire)和 “所说”(dit): - dire是dit的 动词原形 而dit是dire的 过去分词的 名词化 - 意思是 “已经被说出之事” - 可见,“说”指涉的是 一种完全开放的状态 - 因为其 并没有 “所说” 的内容 - 故我们甚至 无法言“说” - “说”是一种 无法言之的 超越 - 而“所说” 是已经说出之事、 是意向性的指示、 是已经被强制规定的历史 是是之为是论/本体论的 诞生之处 - 所以 指涉的 是一种 内在的 同一 - 总之 “所说” 源于 “说” - 而“说”通过 “所说”显现 列维纳斯将 两者的关系 勾勒为一种 “主体-对象”关系 - 柯林·戴维斯指出: - 列维纳斯 通过分析 “说”和 “所说” - 将“语言问题 和,他的 伦理关切 联系起来” - 而这 伦理关切 恰恰是他 晚期思想 的核心 - 亦也是他 破出存在 的路径 - 从“说” 和“所说” 的关系 - 可以窥见责任 如何被遮蔽: - 而在 所言 中 - 在 词语的 遮盖下 - 信息,在交换 祝愿,在传播 责任心在逃逸” - “说” 必然要凝练成为 “所说” - 所以 我们向来 关注后者 - 而遗忘 说本身之 面向他者 - 在“说”变成“所说”,的过程中 在不断被话题化,的过程中 - 切近他者的 责任被遮蔽 - “说”于是 就消失在 “所说”中 - 因此 问题的关键也即是列维纳斯 《另外于是》整本书的核心: - 要超越 是/存在 超越是其 所是/本质 - 这里的超越毋宁说是 一种回归、一种还原 - 即从 “所说” 到“说” 的还原 - 通过还原 才能真正 切近他者 - 才能实现责任 - 为什么 定要将,“所说” 还原为,“说” - 因为 - “所说” 这一种 同一化的、 被固定的 名词性系统 - 非关注这个 世界的实体 - 是是/存在之秩序 - 体现 是之为是/存在之为存在 的努力 - 代表的是是/存在的暴力: 任何的所言都不能,与言说的,真诚性相比 任何的所言都不能,与先于真的真实性相符 - 因此 “所说”是没有公正的 因为是/存在的本质 - 为了存在 而不顾及 他人的 - 而“说” 作为对他者的责任 则乃是公正的开始 - “因为 说或应承 要求公正 - 才有 那关于,所说 和关于,是 的问题” - 为了能够 实现公正 就要将,“所说” 还原为,“说” -- 如何还原? 是否能够 真的还原? - 列维纳斯 首先肯定 这种还原 的必要性 - 并给出了 关键性的 提示 - 即作为 对他人之责任的说 “乃是其所是之打断” “乃以好的暴力强制 规定下来的某种 无私/无是” - 而对是其所是者 的打断 是还原 的关键 - “对 是其所是的 伦理性打断 - 才是那 供给还原 以能量者” - 那么 如何打断? 打断之后 如何继续? - 从上文分析可知: 所说是 是之为是论/本体论 意义上的 是其所是/本质 - 而“说”是 “无端”“无源” 是伦理意义上 “无私”“无是” - 诚然 列维纳斯想通过这种言说结构 将是其所是/本质还原为伦理上 “无私”和“无是”的 “此一者为另一者” 的责任 - 这种还原是: “回到尚 未及于 是之处” - 同时 “绝不以任何方式表示着一种 是之为是论之被另一种所纠正” - 因为“纠正”还是在 是之为是论/本体论之中 只有打断,才能将所说,从被凝固的 被同一的,是之为是论/本体论中抛出 - 回到 “那尚未及于 是之处或者 那超过 是之处” - 但 列维纳斯 明确指出: “那尚未及于 是之处或者 那超过 是之处 - 并非 某个在尚未 及于或超过 是之处的 是其所是者” - 即我们 要超越 这存在 - 不是用 另一好的存在 替代这个存在 - 而是要完全地 破出存在,要 - “还原到表示: 还原到 包含在 应承之中的 此一者 而为 另一者 - 亦即那 人性之处 或者非处 - 人性之处与非处 人性之乌托邦 - 还原到,那字面意义上的 不安或此种不安之不同时” - 既然 “说”是“无端”“无源” 甚至我们都无法言说 - 那我们就不能再用 是之为是论/本体论 的语言去思考这还原 - 不仅 要还原到一种 可言说的“说” - 而且要颠覆“所说” 所关注的是之为是 - 有学者注意到 这一还原在 方法上的 不可行: - 因为“说”是 无端、无源 - 所以 “所说”不可能 完全被还原 - 每次还原 必定会 有剩余 - “莱维纳斯 就是要揭示那些在 语言的存在论方面 所发现不了的东西 - 对他来说: '言说’ 的内容 没有什么 好注意的 但是'言说’之 谦卑的态度 却包涵了太多 可挖掘的秘密” - 显然,这种还原 不是,一蹴而就 - 而是不断“打断” 是“无尽的批判” 和“怀疑主义” 的“螺旋运动” - 从“所说” 到“说” 的还原 - 并不是其内容的还原 而是言说形式的还原 - 因“说”甚至 并没有内容 - 而是,一种 完全的给予 - 在被固化 为名词的 “所说”中 - 对他者 的责任 被遮蔽 - 只有 不断地还原 才能够回到 责任即“说” ~ 三、善:责任的伦理意涵 - 《总体与无限》的结尾 - 列维纳斯提到: - 我们 以我们 的方式 遇到了 柏拉图关于 善超逾存在 的思想” - 这里 “我们的方式” 指的是,一种 既不是,以神学语言 也不是,以存在论语言的方式 超越 - 但是列维纳斯在 《总体与无限》中 尚且使用存在论的 语言言说善或他者 - 他真正从超越的角度或说 在破出存在的范畴谈论善 是在《另外于是》中 - 德里达说: 以我们的方式 也就是说: 伦理学出越 并不朝向善的 中立性投射 - 而是朝向他人” - 《总体与无限》: “朝向他人” - 《另外于是》就是: 对他人的应承/责任 - 在《另外于是》中 列维纳斯是在一种 去私和颠倒意向性 的角度,谈论责任 - 这种,为他性的 责任,即就是善 - 具体来说: 善是对我的呼召: “一种与善的关系 它把我传讯到 对他人的 责任心 上来” - 可以说: 与自我那一种的 为了其是/存在 做出的努力相反 责任不是为己的 - 而是,此一者 而为,另一者 - 而这一种的 为他的责任 - 是自我的变节 是,一种去私 - 并且具有 伦理意涵 —— 善 同时,这种 呼召是一种 绝对的被动: - “责任心 的这种 与自由 相比的 先行性 - 意味着善的善良: 善应该在我还不能 选择它之前挑选我 善必须首先选上我” - 与自律相比 列维纳斯 更加强调 一种他律: - 作为善的责任 不是人自主地选择 - 善先选择我 意味着: - 我对于善的 被动地接受 - 并且 这种被动是绝对的 且时间上先于一切 - “在那 尚未及于 意识之处 - 此被动性或 此应承或 此痛苦 - 存在于 善对此一者的 此种先于起源的 支配控制之中 此种支配控制比 任何现在、 任何开始 都更加古老” - 列维纳斯强调 善对人的选择 而非人 主动地 选择善 - 这意味着责任是 人内在的本质: “我的存在意味着 不能推卸责任 - 仿佛 整个创造的大厦 也都在我的肩上” - 列维纳斯 为什么 要强调: - 善在人 对其选择前 就选择了人? - 因为只有在这种绝对的被动性中 主体对他者的责任才是第一位的 - 而主体的自我意识 或主体为是/存在的 努力是其次的 - 这种绝对的被动 意味着 意向性 的颠倒 - 列维纳斯指出: “被动性是 善的位置 —— 或者更确切地说 是非处 —— 它是存在的 规则之例外” - 显然 将善置于一种 绝对的被动时 才能真正实现对 是/存在的超出 - 善呼召人,对他者负责 - 在人 选择它之前 就选择了人 - 这一种完全 被动的责任 - 更能体现责任是 人之为人的本质 - 那么我们如何 具体地谈论善 - 在责任的 言说结构当中 “说”必定要在 “所说”中 得以显现 - “所说” 既出卖善 - 又在我们面前 传达善 -- 具体来说 列维纳斯在 切近中 找到善: - 在其不安之中 - 在其 对自身的 清空之中 - 在其不同时之中 - 切近不是 比所有的 安歇、 - 比所有 被抓住了的片刻 所具有的充实性 都更好吗?” - 这里的“好”(bien)就是善 “不安”是他者时刻萦于我怀 - “对自身 的清空” 是回到己 - “不同时” 是和他者 的不对称 - 所有这些都指向 “他人具有价值” - 这番论证恰恰是对于 “善就是对他者责任” 的回应 - 善就是责任意味着: 善的一切衡量标准 悬系于对他者负责 - 另一方面,他者不是以强者 而是以贫穷的和软弱的状态 在我面前呈现: - 另一者性 - 带着 贫困和软弱 所具有的 全部负担 落在我身上” - 这种“另一者性” 的贫穷 和软弱 - 恰恰源于 犹太教的 上帝观 - 显然,列维纳斯对于善的阐释路数 与他的犹太身份以及二战经历有关: - 而其安歇中 亦只有一个 不安或不眠 - 那就是 自另一者之 悲惨而来的 阴影、不安 或不眠” - 我们发现: 列维纳斯 理解的善 并不是 如康德 理解的 善的意志 - 也不是 海德格尔的 存在内的善 - 更不是要勾勒 一个超越的神 - 列维纳斯乃是为了 阐释为他者的责任 而 对善这个概念赋予 这超越存在的意义 - 可说,善 因将他者 置于首位 - 为他者负责 而有意义 - 于是 为他者的善 即就激发出 主体的正义 - 甚至可以说: - 因为 善源自 对他者 的责任 - 所以,善 就是正义 -- 韩潮指出: - 列维纳斯“是以 犹太思想与现代哲学 相结合的'无限性’概念 来去解释柏拉图的'善’” - 甚至 认为“列维纳斯的工作 乃是以犹太的,'正义’ 取代了希腊的,'善’” - 那么 善呼召为他者的责任 是否有具体的形式呢 - 这就是切近和感受性 ~ 四、 切近和感受性: 责任的具体形式 - 从上文的讨论可知 列维纳斯强调的是 责任中的他律: - 善/无端呼召我 对他者负责 - 这种 对于他者的 负责/应承 就是切近 - 它作为 “同者而为另一者” 是责任的具体形式 - 然而,它并不是 物理上的接近他者 而是对他者的“扰乱” - 一方面 这一种,接近是 时间上的不同时: “切近 —— 从我到另一者 —— 是在两个时间之中的 并因此而是一种超越” - 主体和他者不在同一时间之中 没有共同的现在 所以切近作为与他者的关系 是“处于所有的知之外的 非无差异/有动于衷” - 另一方面 这种“知之外”的绝对的差异 乃即是他者萦于我怀的关键 - 造成了,切近 对总体的打破: - “切近是一个 被诸项之间 的差异 - 所打破的全体 但在这一情况 之中 - 差异乃是非无差异/有动于衷 而打破则是[另一者]萦[我之]怀” - 可见,切近 不是单方面的 向他者的暴露 其扰乱的核心 在于打破 - 我们知道: 列维纳斯 是在一种 - 逆于意向性的、 非是之为是论/本体论 的 语境中谈论 责任和切近 - 可说,逃离 存在的同一 乃即系是他 论述的前提 - 由此,他才一直强调 这“不同时”及“差异” - 正因这种 “不同时” 及“差异” - 对主体来说: 他者的脸、 这种绝对 的他异性 - 就是一种 在切近中 的颤栗 - “是相对于认识而言 全然另外的颤栗 —— 人的颤栗 (frémissement)” - 除了主体和他者的这一种“不同时”和“差异” 造成颤栗的原因还在于同者/主体的感受性: - 为他者之 责任或切近 其实即就是: “让自己 剥皮露肉 之说 - 是切肤 并触及 神经末梢 之感受性” - 列维纳斯 甚至认为: - 主体性 就是,“易受伤害性”、 就是,“感受性” - 如果人是,没有肉身的唯灵的生命 对外界的,任何刺激都不会有感觉 - 他何以 能感受到 他者的脸 并有回应 - 所以,人 首先是作为 肉身的存在 才有感觉 - 才能享受 和被伤害 - 无论是,主体对他者的颤栗 抑或是,切近中的扰乱 - 根本原因都在于主体的 感受性和易受伤害性 - 更确切地说 乃是主体 的身体性 和物质性 - 我们先 讨论身体性 和,物质性 - 再 返回主体 的感受性 - 列维纳斯强调 物质性或身体 的重要 - 这在他的 早期思想中 就已显明了 - 王嘉军提到: “物质性不是一个 绝对消极的概念 - 正是由于 其限定性 才使得 主体遭遇 外部和他者 - 并从这种遭遇中 获得拯救 得以可能” -- 如果没有 这身体性 我们便即 无从超越 - 这身体性 - 是 我们保持 自身同一 的前提 - 是我们 和他人 的界限 - 也是 我们得以 超越自身 的原因 - 如果说 列维纳斯 在早期 - 还是从 身体的 界限性 出发 - 考虑 我和他者 的关系 - 那么 他在《另外于是》中 赋予身体性更多的是 被动性 - 甚至认为 被动性 表达的 即就是 身体性 - 这种身体性 - 作为[可以感受] 痛/苦的可能性; - 作为那 就其本身 而言 - 即是易于 遭受病痛 的感受性; - 作为那毫无遮盖的、给出自身的、 在自己的皮肤之中忍痛受苦的己; - 作为那待在 自己的皮肤之内 待得极不舒服的己 - 因为它 并不为了自身 而有此皮肤; - 作为易受伤害性” - 身体性即就是 主体的感受性 - 且这种感受并不是让自己享受 而是一种被动的、需要忍受的 “易受伤害性”。 - 可说,从主体的享受到主体在痛苦中的折磨 是列维纳斯对“感受性”这一观念的重要转变。 - “感受性扩展为主体的 被动性和易受伤害性, - 这在 主体内部,打开了 朝向他人,的通道” - 感受性 这一种 向他人 的敞开 为切近 提供了 可能。 - 只有 对他人的 直接感官 远远不够, - 更重要的,是在 对他人的接触中, - 主体才能真正承受 他者面容的颤栗 以及随之带来的痛苦。 - 主体在这痛苦的扭绞中让与自己, “食人以食,衣人以衣,居人以屋”, 在“自身之被撕离于自身”中破出存在。 - 列维纳斯一再强调, - 西方哲学 由是之为是论/本体论 演变出来的精神性是 一种意识或知的 同一性乃至暴力 - 在这种同一性之中, 主体在存在论中 找不到自己, - 由此引发了 焦虑和苦恼。 - 而重返身体性, 在感受性、易受伤害性和切近中, - 承担对他者的责任 才是人性之根本。 - 作为为他者的切近, 不是要和他者融合, 也不是抹杀他者的 他异性, - 更加不是将主体 压抑在他者之中。 - 那么, 在这切近当中, 主体和这具有 绝对他异性的 他者如何共处? 列维纳斯认为: “这一接近 最终会将自身 显示为替代” ~ 五、替代:责任的最终目的 - 替代指涉对他者的替代, 那么是谁在替代他者? - 是传统哲学中的主体,还是己? - 主体又和主体性有何区别? - 可见,缕清 “己”“主体”和“主体性” 这几个概念是理解 列维纳斯“替代”的 关键。 - 首先, 我们需要区分 主体和主体性。 - 在应于他人 的责任之中, - 主体是“是其所是”, 那么主体性 就是为他者、 是人性, - 主体必须 要“去位”(dé-position) 或“失处”(dé-situation), - 而主体性 并不在这种 主体的 去位之中 被替代, - 而是回归,一种 独一无二的人性。 - 列维纳斯认为, - 主体性 是为他、 是人性: - “必须在作为接近之说中 去显示主体之去位或失处, - 而此主体 同时却又 - 依然保持为 不可被换下 的 独一无二者, - 而此即主体之主体性!” - 主体之去位或失处, - 就是,主体性显现, 就是,人性之回归! - 而这主体 去位或者 失处之后, - 谁为他者负责? - 列维纳斯为了逃离存在论中 处于绝对主动地位的主体, - 用的是逆于 意向性的 “己” 这一概念。 - 责任主体 - 不是,“主体”, 而是,去位的“己”。 - “己”就是: 处于完全被动地位的、被指控的, 处于宾格的小写的“我”(moi) - 回到自己 即把自己 清空到连 '某一者’ 这样一个 近乎纯形式 的同一性 都没有 的地步” - 这种清空自己同时也是 “在……之前”(coram), 在这里即是在他者之前, 为他者负责。 - 所以 回到己 和 为他者负责 - 是同时的、同步的: 回到己就是清空自己, 就是彻底地面对他者; - 而彻底地 对他者负责, 就是回到己。 - “己”恰恰回应了 列维纳斯提到的 从“主体性” 出发的替代。 - 然而,无论是 主体的去位, - 还是处于 绝对宾格 的“己”, - 都是在为他者 的责任中的 绝对的被动, - 即“对于 诸另一者之应承 绝不可能表示着 利他的意志, 或'自然仁慈’ 的本能或爱” - 对他者的责任 始终处于 对他者震创的萦怀。 - 那么,这种 绝对的被动是否意味着 “己”之完全没有自由? - 答案是否定的 - 列维纳斯认为: 对他者的责任 虽然是 最被动 的被动, - 却“并非表示着 对一非我之屈从, - 却表示着 一种敞开, - 在此之中 是之是其所是在[己之为] 灵[所]感中,被超越了” - 一方面, 我因对他者的萦怀 处于绝对的被动; - 另一方面,我因为他者之灵所激发, 而呈现一种敞开的状态,像呼吸一样。 - 那么, “己之被动性 又如何变成了一种 “[己]对于己之把持”?” - 列维纳斯指出, 这种从绝对的被动 变为主动的 关键就是替代。 - 具体来说, 这种敞开 的状态 就是替代 - 替代即 对他者 的责任: “这样的 替代和打断 发生于 [我之] 肩起负担之时, - 此个负担 紧紧压在 我的身上, 没有任何 躲开的可能” - 显然,这里的“负担” (charge)就是责任。 - 同时,这里的 “替代”不是一种 客体地或实体地 占据他人的位置, - 而是从主体性出发的替代, “是作为主体所具有的 主体性本身的替代” - 替代 就是主体性、 就是人性。 - 替代和意向性相逆, 是对是/存在的超越, “通过以自身 替代他人, - 主体在其是 之中拆解 是其所是” - 结合上节 对感受性的 分析可知, - 主体面对他者 首先是在一种 有接触的, 感受性的 切近中。 - 所以, 替代作为“己”之 从绝对的被动到 拥有自己的主动 的反转, - 也必须以“恻隐之心的感性为先验条件, 必须在与他人直接的面对面中感而后发”, - “所以这一替代, 尽管极端被动 却并非奴役, - 相反仍有自由在” - 显然,替代发生于 为他者的责任之中, 与责任并不完全等同。 - 那么,如何看待两者的关系? 列维纳斯在《论来到观念的上帝》, 详细解释了责任如何过渡到替代。 - 他认为, 西方传统所认为的 被动性是一种接受性, 即承担责任; - 然而,在接受中,在迎接中, 主体也有构想这被动的感觉。 - 主体从一种 完全的被动, 转向了主动 交出自身, - 这种列维纳斯言之的 “新一层的被动性” 就是替代。 - 毋宁说,替代是责任最终的形式, 是将被动的责任变为主动的形式。 - 因为己在 这替代之中 “赦免”自己, 己在替代中, 即“在被动之尽头, 己本身逃出了 被动或逃出了 关系中之诸项 所经受的必然限制”, - 己逃出这 绝对的 被动的关系 而得到自由, “通过 对诸另一者的替代, 己本身逃出了关系” - 这里的关系意指己完全 束缚在他者之中的关系。 - 同时,替代亦也是 被动地应于他者和 主动地交出自身的 合而为一, - 这合而为一 的极端表述 - 即“己” 之“受难”, - “在此呼吸 —— 为他人做出 一切牺牲 的可能性 ——之中, 主动与被动混而为一” - 可以说, 替代依赖于己 而为他者负责, 也是责任的 最终的形式。 - 无论,为他者负责中,完全的被动, 还是,替代中,交出自身的主动, - 关键词都是 “为了他者” (pour-l’autre)。 - 列维纳斯 不断强调, 此一者为 另一者中的“为”: “我之为另一者 [所做出]的应承 即就是这一 关系中之为。” - 中文习惯讲“对”某人的责任, 其指涉一种客观的对象性。 - 而列维纳斯 强调的“为” 不是一种 对象化或 主题化的 参照, - 他欲意在“说”的层面, 而不是“所说”的层面 谈论这个“为”, - 对于这个“为”, 有细致的解释: - “这个为是 人接近他的 下一来者的 方式, - 是与他人 建立一种不再在 一人范围之内的 关系的方式。 - 这乃是一种 临近的关系, - 在其中 起作用 的乃是 一人对 另一人的 责任心。” - 这个“为”他者是在一种 伦理意义上的被动关系, - 彰显的是一种 不对等的关系, - 因为 在“为他者”之中, 主体所有的一切 也都为他者建构, - “主体就这样成了 失去地位的主体”, - 主体只有在为他中 才能重新构建关系, 构建自己,否则 “我将永远是一个点, 一个固定不变的点” - 这个“为”是 - “一种完全无偿的为, - 一种与关心/自私 断绝了关系的为: 一种处于所有 先己建立起来的 系统之外的 - '四海之内皆兄弟’的为” - 但对列维纳斯来说, 这还不够。 - 他提到,责任 不仅是为了(pour)他者, 亦也是由于(par)他者: - “为另一者 (或意义) 竟一路走到了 由于另一者, - 一路走到了 去忍受肉中之刺 所引起的烧灼之感, 但却又完全无谓。” - 如果说 “为”还是一种 伦理上的被动, - 那么“由于” 则更加彻底, - 是一种先于这被动关系的被动, 是被动的被动、根本的被动; - 换言之,因由他者, 主体重新塑造自身。 - 列维纳斯 把主体 置于绝境: - 若没有他者 就没有主体, - 他者 是主体的 第一动因。 - 这也是我 倒转为己 的原因: “我是由于诸另一者 而'在自身之内’的。” - 如果说 “为”还有一丝 意向性的残留, - 那么“由于” 则完全是一种去私。 这就是替代的核心。 - 我们 也可以将列维纳斯的 上面那句话反过来说: 正是因为“由于” 另一者/他者, 才有“为” 另一者/他者: - 因“由于”他者而倒转自己,清空自己, 才能真正“为”他者,才能获得自由。 - 运思至此, 我们发现, - 列维纳斯的“替代” 表面上是要通过 去位、去私以及 逃离帝国主义 - 而“为” 他者负责, 甚至牺牲, - 实际上乃是从一种 破出存在论的路径 重塑主体和主体性。 ~ 六、结 语 - 在列维纳斯看来, - 破出存在 并不是 另一种存在, - 而是要完全摒除掉 是之为是论/本体论 的思维模式 - 他在以《另外于是》 为代表的晚期思想中 用了一套 和本体论 及现象学 区别的语言 —— 伦理的语言 - 通过诸如 “说”“所说”“切近” “感受性”“替代” 等表达伦理的词 他构建出现 自己责任观 - 本文正是对上述概念的 逐一辨析勾勒出列维纳斯的 责任伦理思想之概貌 - 首先,从责任的言说结构—— “所说”和“说”之间的关系分析 我们要不停地打断 被固化的、 被名词化、 实体化的 “所说” - 跳跃出来 回到呼唤他者、 为他者负责的“说” - “说”就是 提醒我们 时刻记得 “为他者” 的初心 - 其次,从伦理意涵看 列维纳斯无意于构建一个 绝对的、理念的善的概念 而是在超越的角度谈论善 - 善通过呼召主体 向他者负责 - 而意指一种 绝对被动的责任 一种主体在其中 没有任何 选择权的责任 - 显然 列维纳斯用善这一概念 为的是给为他者的责任 悬设一个具有绝对高度 的伦理意涵 - 再次 为他者的责任 具体展现 在切近中 在感受性中 - 切近,作为扰乱, 和对总体的打破 并不仅仅意味着 向他者暴露, - 还有他者萦于我怀。 - 最后,替代是为他责任的最终目的, 也使为他责任从绝对的被动束缚中 挣脱出来, - 得到自由的路径。 - 可以说, 替代回归到 人本真的伦理状态: 一种完全为他负责 的状态。 - 王恒曾指出: “出离海德格尔的存在, 出离胡塞尔的意向性, 便成就了列维纳斯的现象学。” - 同样, 列维纳斯的 责任伦理思想 - 也是 对“出离存在” 和“出离意向性” 的回应, - 同时,为他者的责任悬系于 他者的价值在我之上、之前。 - 这种近似于受难的 为他责任诠释了 列维纳斯想用希伯来 挣脱希腊思想的努力: 一种破出存在, 逆于意向性的, 为他者的责任 ~ 注释: - [7] “此一者”即“同者”, “另一者”即“他者”。 - [8] 将“responsabilité”一词 译为“应承”,而非“责任”, 是取列维纳斯对此阐释时, 强调责任之 “应”(répondre) 我应(réponds) 于另一者。 - 本文仍然选取 接受度较高的 “责任”一词, 一是方便在一种整合的 思想语境中对其讨论, - 二是笔者 尝试讨论的 “责任伦理” 已经是约定俗成的, 被普遍认可的概念。 - [13] 本文在选取部分核心概念时, 遵从伍晓明在《另外于是》中的译法, 同时将两种译法都附上。 - 如l’être译为“是”(存在); essence译为“是其所是”(本质); l’esse de l’être译为“是之去是”(存在之存在), ontologie译为“是之为是论”(本体论)等。 - [19] 这里的“还原”尽管是一个现象学的术语, 但列维纳斯并没有在现象学范畴内使用它, 它指的是“先于本源的、先于现象的, 在自我的构成和意识诞生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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