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发生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查出其他自身严重疾病并最终因此死亡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能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有三个客观要件:加害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构成不可或缺的客观要件。 侵权因果关系分为: 1、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判断的是侵权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判断的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当侵权行为与权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时,可以认定构成侵权,但并不意味着对全部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更重要的需要考察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介入程度或参与程度,才能判断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本文论题主要集中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认定上,即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究竟有多大,是否应当对被侵权人最终死亡这一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要解决这一争议必须对整个损害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链条进行全面的分析。 实务中的做法是通过法医鉴定来确认自身疾病在交通事故中的参与度,这其中包括评估事故是否加重了原有的疾病,或者疾病是否影响了事故的严重程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疾病的发展和事故的时间线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例如,如果疾病在事故发生前就已经存在,并且在事故后没有明显恶化,那么它可能在事故中的参与度较低。 总的来说,如果鉴定出来显示交通事故是导致受害人引发自身严重疾病的直接原因,并且这一疾病最终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那么受害人或其家属有权要求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如果鉴定出来显示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查出的其他自身严重疾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或者这一疾病的发生与交通事故的影响相对较小,那么受害人或其家属可能无法获得交通事故的全额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责任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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