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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阅卷基本方法

 治墨之剑 2024-05-15 发布于广西

阅卷的工作,是将卷宗的证据放在“理性的天平”上逐一称量,在定性、定量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分析得出认定的事实。律师面对案卷要暂时抛却辩护人的立场,要抛弃先入为主的干扰,要排除利益因素的羁绊,用客观、理智的视角去看待案件。

一、阅卷的方法和切入

1.做好分类及备注

如今,绝大部分办案机关都允许辩护律师查阅、复制案件的电子卷宗,为律师省去了拍照、扫描纸质卷宗的时间,极为方便。一般情况下,复制回来的卷宗为pdf格式,但有些情况下,从办案机关复制的电子卷宗为图片格式,每张图片的标题也是数字或字母代码。此种情况下,拿到卷宗的第一件事,就是对所获取的图片进行分类。一是快速初步浏览每张图片,根据图片内容,按照卷宗顺序进行将所有图片进行整合、分类,

正常情况下,一个卷宗的内容放于一个文件夹内,同时按照图片顺序,进行页码编排。二是在必要的时候,对特定图片进行标题备注,如对犯罪嫌疑人供述按照“第一次”“第二次”...“第N次”的格式在图片标题中加以注明。必要时,将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等所在案卷打印,更方便在阅卷时进行比对。

2.分析案卷目录

查看分析案卷目录,简单了解整个案件的主要证据种类。这样可以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案件发生的起因、时间、地点、参与人、事件经过等有个粗略的概念,以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阅卷和证据分析工作。

3.着重发现五大问题

(1)不光要发现有利信息,更要通过阅卷发现对当事人不利的相关信息和法律事实。

(2)发现案件疑点,记录下产生的疑问,很可能就是之后的案件的重要辩点和突破口。

(3)阅出遗漏信息,比如,当事人说被提审了8次,但卷宗中只记录了5次,那另外三次会不会有遗漏对他有用的信息。

(4)阅出遗漏的人。如果案件中存在关键证人没有出现在案卷中,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申请司法机关调查。

(5)阅出遗漏的证据。会见当事人或在阅卷过程中得知的可能存在的有价值的证据,却没有体现在案卷中的,应当及时核实或提交。

4.多身份分析案卷

部分刑辩律师在阅卷工作中很容易犯的错误是:没有站在控方和审判者的角度分析案卷与事实。在阅卷中要不时跳出自己的辩护人身份,才能更好地分析每项证据的作用和证明逻辑。

同时,无论办案经验、案卷大小如何,辩护律师都应亲身阅卷,并在关键部分做好摘录,所谓“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辩护律师在阅卷上要把身份转换和踏实认真结合起来,才能够做到“眼高手也高”,时刻保持高标准、高要求的方式投入阅卷工作。

5.查漏补缺,反复确认

在完成初步的阅卷笔录后,应对阅卷笔录进行全面梳理。对记录的疑问和不利点查漏补缺,将一些重要的、没有摘录的内容进行补充摘录。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可以多与当事人及家属取得联系。许多当事人(如经济犯罪)在各自行业领域都有一定影响力,具备很强的专业能力,往往对于案件相关知识有着远强于律师的储备。另一方面,在补充调查证人证言、了解案件人物关系的事宜上,可以寻求当事人家人的帮助,所有人共同努力,才能将阅卷和辩护工作做到极致。

二、卷宗的组成与摘录

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主要由三部分组成:1.是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该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手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绝大部分为制式文书,主要涉及程序性问题。2.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这部分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形式的证据,如:书证、物证照片、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报告、侦查实验报告等等。3.视频资料部分,这部分材料在前几年的刑事诉讼卷宗中没有,近几年由于对最高检察院、公安部都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要全程录音、录像,所以才有了这部分内容。一般没有独立的卷宗,通常以光盘的形式随卷移送。

摘录证据时要保持客观的态度,不能先入为主,以客观证据为基石构建证据体系。要按照先摘录客观类证据(例如书证、勘验或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后摘录主观类证据(例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的顺序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若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能与言辞证据相互印证,也可以选择将客观证据与言辞证据结合起来以证明案件事实。

三、卷宗材料粗阅精阅

阅卷是刑辩律师了解案情事实和掌握全案证据情况的重要方式。一般来说,阅卷的方式可分为“粗阅”和“精阅”。

第一遍阅卷是“粗阅”,建立系统性认知。

在“粗阅”过程中,刑辩律师不需要摘录证据,刑辩律师的“粗阅”目的是快速粗略浏览全案材料。

通过“粗阅”,了解案件的大概情况,比如确定拥有管辖权的法院,了解案件背景、人物关系及发展脉络等。

对于团伙犯罪,“粗阅”还可以帮助刑辩律师在大脑中形成一个犯罪组织或者犯罪团伙的基本架构图。

同时,刑辩律师“粗阅”时还要对每一册案卷的内容进行标注,如标注出哪些案卷为言辞证据卷,哪些案卷为书证卷。这有利于之后的阅卷,也有利于快速寻找相应的证据内容。

第二遍阅卷是“精阅”,查找矛盾点,寻找辩点。

在“精阅”过程中,根据具体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的对应关系进行阅卷,并注意摘录证据的主要内容。

在后续阅卷过程中,若发现某一事实不清楚或者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出现相互矛盾等情况时,还可以集中、有针对性地比对阅卷。

四、对证据分组的方法

刑辩律师可以对摘录的证据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组,既有利于律师了解案件的整体情况,也有利于律师在庭审阶段进行质证。

1.按照法定的证据种类分组。这是最基本、最原始的证据分类方式,即按照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对证据进行分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按照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的标准分组。将量刑情节独立出来进行证据的整理,这有利于法院从证据的角度判明该量刑情节能否成立,也有利于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合理合法的量刑建议。

3.按照“一罪一证”的标准分组。当事人可能涉嫌多个罪名时,比如既涉及强迫交易罪、又涉及敲诈勒索罪时,可以在每一个罪名下按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进行证据的分类。总之,对于多罪名的案件,应做到“一罪一证”,化繁为简,条理清晰。

4.按照犯罪构成的标准分组。不同的罪名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法院也常常使用犯罪构成要件标准来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刑辩律师可以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证据进行分组。

以受贿罪为例,受贿罪的证据就可以分为以下几组:第一组是主体身份的证据,第二组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第三组是收受财物的证据。若当事人否认自己主观上是故意的,那么律师就可以将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单独进行列举,从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五、刑事卷宗审查重点

第二遍阅卷怎么做得到详细具体,应重点关注程序性问题相关的事实和与实体性问题有关的事实。

1.程序性问题审查

(1)审查管辖权

审查管辖权的问题可以分两个方面:第一是地域是否有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确定的原则是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第二是法律上的分工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受理上,有明确的分工。法院直接受理的就是刑诉法明确规定可以自诉的案件,一般不会容易出现问题。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多数案件也容易区分,但是个别的如与职务类、身份类有关的犯罪也会发生混淆。在阅卷中发现存在管辖权问题,一定要向办案检察官提出。提出的方式尽可能以书面方式提出,这对律师来说,也是工作是否到位的一种表现。

(2)时间审查

在时间审查时主要看报案时间、立案时间、拘留时间、逮捕时间、取保时间、延期审批时间、侦查终结时间、移送审查起诉时间等。通过时间上的对应审查,可以发现办案机关超期问题,特别是异地抓获是否有临时羁押材料、是否存在非法羁押或超期羁押等情况。

(二)实体性问题审查

对于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部分,是我们审阅卷宗的重中之重。这部分证据可以归纳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主观证据,一部分是客观证据。主观证据即言词证据,主要由被告人讯问笔录、被害人、证人询问笔录、鉴定意见构成;客观证据,比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按照一般情况,按卷宗装订顺序,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之后是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再之后是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以及鉴定意见、情况说明等。言词证据在诸多案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个别情况下可以通过言词证据否定物证和书证。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更倾向于注重言词证据的收集,甚至不惜采取刑讯逼供、变相体罚等方式获取口供,所以我们审阅的重中之重也在言词证据。

1.三大笔录的审查

在三大笔录中显然最主要的对讯问笔录的审查。

(1)笔录头部内容审查

信息主要有:审讯时间、地点、侦查人员姓名单位。

审查时间主要是指审讯的起止时间,第一可以计算出审讯的时长,结合笔录的页数,看是否符合实际,如笔录时长30分钟,却记了四页笔录,或者笔录时长5个小时,却记了三页笔录,这都是不正常现象。另外,还有连续审讯十多个小时,或者在夜间12时之后审讯等,都有可能会涉及疲劳审讯或者变相体罚等问题。

讯问地点,第一次的讯问笔录通常都是在派出所或公安机关的办案中心进行,这很正常。之后犯罪嫌疑人会被送交看守所羁押,根据法律规定,对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看守所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又出现在非看守所内讯问的情况,我们要指出讯问地点的合法性问题。因为讯问地点违法,就有可能出现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讯问人和记录人经常出现的问题有,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侦查人员,同时讯问多名犯罪嫌疑人的问题。这里有个小窍门,就是对同一时间段或相近时间段的讯问笔录中所载明的时间和侦查员姓名列表统计,对比之下有时就能发现时间交叉或者人员交叉等情形,一旦发现这些问题,公诉人往往很难解释。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综合了立案及破案的简要过程,我们审阅的目的是要通过到案经过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2)是否存在笔录“拷贝”现象

所谓笔录“拷贝”是指,同一名犯罪嫌疑人前后笔录内容复制或者不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笔录的复制。这种情况一个突出的特点是部分笔录内容高度一致,甚至标点符号、修改部分都一致。这一现象不仅发生在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上,而且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与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进行交叉比对时,也会发现“拷贝”现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证人的陈述高度一致,同一人所作的前后陈述高度一致,这种情况都是不符合逻辑和常理的。很显然,这种言词证据可能就是侦查机关将其中一个人的陈述复制粘贴后让其他人再签字画押。

如果我们在阅卷时发现了这样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呢?我的建议是将该问题在法律意见中提出并提交给办案检察官或者法官,以引起他们的高度重视。一般对于这种笔录高度一致的拷贝现象,都会责令侦查机关重新复核,如果不能有合理解释,不被采信的可能性较大。

(3)笔录的修改变造问题

我们在阅卷时,如果仔细分析字里行间,有时会发现“句号”改成了“逗号”,后面又出现一段话,而且这段话在书写方式上与上下文书写方式有所不同,或者索性将前面的话划掉,直接再写上新的内容。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就要考虑是否存在变造笔录的可能。而现实中由于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对问题考虑不周全、问话不到位的事情经常出现,一些不负责任的侦查人员图省事,就直接添加的情况时有发生,应当在阅卷时引起我们的重视。

(4)笔录形式要件是否合法

也就是要看笔录是否有两名侦查员签字,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相应的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人是否有法定代理人在场,笔录是否经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对签字等。有些犯罪嫌疑人由于文化水平的原因不能独立阅读笔录,这时就要由侦查人员向其宣读,但司法实践中,有些直接就让犯罪嫌疑人进行签字,而没有进行宣读,或者应该进行宣读的还签“以上看过记得对”。还有就是嫌疑人的签名是否有异样,曾经遇到过笔迹明显不同的,所以这些都是我们作为刑辩律师应该注意的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述任何一项出现问题,均属于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需要经过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如果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5)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

法律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可以选择执行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措施。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职务类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且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对于提供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我们辩护律师要查阅,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提出质疑的,比如说的不记、记的和说的不符、有刑讯逼供情况的等等。

检察机关办案人一般对于同步录音录像很少会认真的查阅,所以,我们要是能够从同步录音录像中看出问题是不是就先了一步呢。

(6)询问被害人、证人笔录。

a.被害人的陈述同样要审查形式要件,故不再赘述,主要谈一下对于被害人陈述重点要注意些什么。被害人由于与犯罪嫌疑人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对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甄别,审查判断其陈述是否真实。比如说有些涉财案件被害人会夸大损失,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仅是一对一的证据情况下,公诉机关很多时候会采信被害人,这就要求我们通过找到其陈述的矛盾点,不符常理处来论证被害人陈述的不真实性。

b.刑诉法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具备证人资格。对于证人的询问笔录审查,主要强调一下对证人的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这就要比对多名证人的询问笔录时间和侦查员是否存在重合,是否存在拷贝笔录,在证人较多、场面比较混乱的案件中,对各证人所处位置可以绘制图画,再结合其陈述的内容来找出陈述的矛盾点。

对于以上言词证据还要注意一点的是,对于笔录中存在修改的地方,是否有被讯问人、被询问人的确认,通常都是要有被讯问人、被询问人按捺手印进行确认修改内容,尤其是表达意思差异很大的情况。

2.书证的审查

书证具有直接性、稳定性的特点,书证所表达的内容较为明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或者部分事实。如在诈骗类案件中,对于嫌疑人收了被害人多少钱的陈述可能会有不同,嫌疑人说的少、被害人说的多,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那么书证如银行转账凭证等,反映出来的数额则更直接和客观。

对书证的审查要注意:

(1)书证是否为原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存在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不要轻易相信侦查机关收集的书证,有时存卷的复印件也会被变造。

(2)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是侦查机关直接将被害人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附卷,并未注明来源,所以对于这类证据要注意。

(3)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4)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书证是否全面收集。对于具备辨认条件的书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实践中需要鉴定的一般都是当事人对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的,比如辩称书证记载内容有改动、名字非本人签署等。强调一点,对书证的审查,要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书证,是否有人为改动痕迹,所以我们在审阅卷宗时对这部分要重点关注,有的时候你多注意了一点,可能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

3.物证审查

物证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目前大多数的侦查卷宗中,物证均是以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形式呈现,而不是随卷移交物证原物。我们要清楚认识到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并非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本身,而是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所保全和固定下来的原物。所以对于固定和保全物证有着严格的要求,故而对于以照片等形式出现在卷宗中的物证,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物证是否为原物,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与原物是否相符;物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是或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物存在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于大部分的物证照片是不做是否与原物相符的说明,很多没有经过辨认,不记载照片的制作过程及原物存放的文字说明及签名,这是基层侦查最容易忽视的方面。针对侦查机关容易忽视的问题,我们辩护律师就要特别重视。

(2)律师同时要注意审查物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这里要注意的是毒品案件,对于毒品案件中涉案毒品的数量、特征、质量等等一定要审查其是否注明清楚。如果一个毒品案件关键的物证因为提取等相关程序存在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瑕疵而予以排除,那么这个案件最后的走向是不是更有利于被告人呢。所以说对于物证的审查关键在于物证的提取、扣押等程序性的审查。

(3)物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这一点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中最不容易得到重视的,因为办案检察官都有一种思维就是侦查机关搜集到物证必然记录在案,但作为刑辩律师,对于某些个案可能就要在这方面多上心,可能就因为这一点,会使案件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4)物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5)此外对于具备辨认条件的物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司法实践中有好多的案件对这一程序是缺失的,比如说对于搜集扣押的凶器没有让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

4.鉴定意见审查

鉴定意见作为常见的证据类型,在案件事实认定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做出,导致刑事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见质证难以下手,无从下手。所以多数律师不去认真分析,盲目迷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权威性,总认为无法提出异议,其实不然。由于我国司法鉴定体制还不完善,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鉴定经验、执业道德参差不齐,鉴定意见难免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给我们律师质证留下广阔的空间,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质证,这里我结合我办理的三起案件,都是从鉴定意见入手进行辩护,达到非常满意的效果。

(1)鉴定人资质

实践中无鉴定资质、超越鉴定资质从事鉴定工作的比比皆是。比如在众多的经济类犯罪中,经常会见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这些鉴定意见书往往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这时我们一定要注意这个会计师事务所和从事鉴定的会计有无司法鉴定资质?如果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就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鉴定程序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公正,继而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效力。司法鉴定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比如《司法鉴定通则》《刑事诉讼法解释》等都有相关条款要求,拿到一个司法鉴定意见,认真用程序去衡量,你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又比如我曾办理的一起伤害案件,被控致人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鉴定意见构成轻伤的是“背部锐器伤,创口长度达10.3cm”,如何质证?也是从程序入手,成功推翻了鉴定意见,达成诉辩交易,被告人被判免于刑事处罚。

(3)鉴定检材内容

关键是检材是否具备同一性,如果不具备同一性,那么就是鉴定了一个与本案无关的物证。比如在毒品犯罪案件毒品定性与含量鉴定中,对于检材的来源要与扣押、搜查等笔录进行横向比较,确保检材的同一性;对于检材的提取,通过与被告人的会见,查看同步录音录像以及查阅提取笔录,要注意审查检材在提取前是否进行封存等程序;对于检材的送检,要注意核对是否超过送检日期。若检材来源、取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确保检材的同一性,则辩护人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

5.辨认笔录的审查

辨认笔录在刑事侦查中应用广泛,同时也是容易出现问题的,所以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辨认笔录会很认真对待,那么作为刑辩律师更应该认真对待。原来单位曾经有一个故意伤害案件,就因为辨认笔录出现问题,导致案件最后是个无罪案件,并且引发当事人多年缠访。该案的辨认笔录问题出现在见证人签字上,是侦查人员冒充见证人签字,说得通俗点还不如不签。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属于瑕疵证据,是可以补正的,不签字可以做出合理解释,冒签字可是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 

6.情况说明、工作记事等说明性文书

刑事诉讼中的“情况说明”,是指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就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问题和证据问题予以说明和解释的书面材料。

本文所指的“情况说明”要与民警作为证人的陈述性证据区分开来,本文所述“情况说明”通指办案人员就证据本身的说明性材料,往往是程序性说明。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情况说明已有被滥用之势,存在随意扩大证明范围的现象,演变成了司法机关清补证据漏洞、修补证据瑕疵的万能文书。

情况说明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种:

实体性情况说明:最广为大家熟知是“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举报说明”、“立功说明”等,这一类情况说明在刑事诉讼中直接影响当事人自首、立功的认定。

补充性情况说明:是对证据事实和取证程序的补充说明,如证据存在瑕疵原因、无法提取作案工具、无法提取通话记录等。

六、阅卷实用软件推荐

除发挥我们的理论知识外,我们也需要借助科技手段提升效率,也更需要以更明晰的方式记录、展示,方便团队传看、更新。在案卷较多的案件中就更为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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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ginnote

可以直接录入pdf格式的卷宗,还可以进行电子化标记和思维导图方式的排列,对于阅卷工作是巨大的帮助。

Goodnotes

同上,可以录入pdf格式的软件,可以在手机端方便标记、使用和记录。

PandeOCR

文字识别软件,虽然大量编辑软件都带有pdf转word的功能,但在刑事卷宗中很容易出现文字、格式乱码的情况。一款好的顺手的文字识别软件应当是每个刑辩律师的必备。

Xmind

思维导图软件,方便进行案件梳理,以叉状图等方式记录每个案件所指向的证据与其对应案卷位置。

Adobe acrobat9.0

图片合成PDF,有大量pdf标注功能,并且能将页码拖动、调整、提取,速度极快,不占内存。苹果电脑可以直接将全部图片全选后,右键生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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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辑器中实现插图、文字、绘画、笔记等多功能的综合笔记软件,使用起来效率远超一般编辑器。

微软教学

像黑板一样的笔记记录和分享软件,对需要做图和关系复杂的案件极为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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