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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4-05-15 发布于湖南

有人问我: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卢某任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副局长,金某企业位于卢某所在公安分局辖区,从事土方工程、房地产开发等业务。

卢某利用其分管法治、经侦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为金某企业在矛盾纠纷化解、车辆违章处理、特种执照年检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金某企业还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该分局经侦大队立案查办,卢某对金某有着较强的职务制约关系。

2016年至2021年间,卢某为其朋友阮某承接工程向金某打招呼,使阮某承接了金某企业年业务量200余万元的沥青业务,事后先后5次收受阮某所送人民币35万元。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卢某构成受贿罪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对于新类型贿赂,应当借助于是否具有权钱交易的本质对行为性质进行分析。凡是符合权钱交易特征的,不管采取什么名义,都是变相的受贿,可以纳入受贿罪的评价范围。

本案中,虽然金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然而卢某对金某有着较强的职务制约关系,卢某利用金某为请托人阮某谋取利益,并收受阮某财物,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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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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