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社会秩序犯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医疗事故罪 (一)主体 特殊主体:医务人员(不必然是医生) (二)行为 1.作为的方式。如因疏忽大意误将刺激性针剂当作麻醉针剂给病人注射,导致病人死亡。 2.不作为的方式。如应当及时检查病情因为睡着了没有检查,导致病人死亡。 (三)主观 过失。这里的过失属于一种业务过失,往往是重大过失。——医疗责任事故 (四)情节 成立本罪要求严重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五)区分 1.医疗责任事故:是由于医务人员的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 2.医疗技术事故:因为科学技术的不可预见性或医生的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非法行医罪 (一)主体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1.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可能成为本罪的实行犯,但可以成为帮助犯或教唆犯。 例: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甲教唆没有该资格的乙非法行医,同时为乙提供帮助。乙构成非法行医罪,甲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2.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私人诊所或其他医院兼职,不构成本罪,造成就诊人员重伤、死亡的,可构成医疗事故罪。 [注意]医生执业资格自退休后消失。 (二)行为表现 非法行医,职业犯(要求有针对公众反复、持续实施的意思)。 [注意]针对特定的人不构成本罪;偶然为他人治病,不成立本罪。 1.药剂师、麻醉师、医生、针灸师各司其职,长期越权且针对公众施医就定本罪。 2.即使病人承诺接受治疗,行为人非法行医也可构成犯罪。——因为法益是共同卫生 3.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只定非法行医罪,加重处罚,不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4.主观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必须是进行医疗活动,针灸、按摩不是医疗活动。 (三)司法解释 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 (1)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2.造成就诊人死亡:非法行医行为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的原因。 3.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择重处罚。 4.医疗活动、医疗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 三、一般罪名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2.拒绝按照疾病防控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3.准许或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5.拒绝执行县级以上政府、疾病防控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 1.这里的伤害限于重伤。如果是轻伤,仍以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论处。 2.这里的造成伤害,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如果是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此时该款属于注意规定。如果是过失所为,该款属于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过失致人死亡,不定故意杀人罪,因为条文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第六节 环境犯罪 一、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对象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包括有些人工繁殖的动物,如大熊猫,但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大量繁殖的动物不是本罪的对象。 (二)行为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动物制品) 1.猎捕:娱乐后立即释放,不属于;捕获后取出部分器官,属于。 2.收购:不问动机,销售或自用。 3.运输:要求不侵害法益。 4.出售: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扩大解释 (三)罪数 1.5种行为全部实施定一个完整罪名; 2.实施上述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数罪并罚; 3.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构成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时构成本罪,想象竞合犯,丛一重罪处; 4.先捕猎杀害然后走私出境,或先走私入境,然后杀害,和走私珍贵动物罪,并罚; 5.直接向走私者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定走私珍贵动物罪。 二、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 (一)盗伐林木罪 1.法益:侵犯林木财产权和破坏生态环境 2.行为:无证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含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或有证但超出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采伐。 3.主观:非法占有为目的 4.结果:盗伐数量较大(2立方米) 5.罪数: (1)下列情形按照盗窃罪论处: ①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 ②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 ③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且导致树木死亡。 (2)盗伐枯死的林木,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因为不会侵害环境生态资源。但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 (3)盗伐林木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罪。 (二)滥伐林木罪 1.法益:破坏生态环境 2.行为:无证或有证但违规砍伐本单位所有、本人所有的森林、林木。 3.主观:不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 4.结果:滥伐数量较大(10立方米) 5.罪数:本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想象竞合。 [提示]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三、一般罪名 (一)污染环境罪 1.主观:故意,实害犯,要求造成实害结果(严重污染环境)才成立本罪。 2.行为: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痛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 3.罪数:实施本罪行为同时又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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