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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在企业破产中的法律地位

 魏春田 2024-05-16 发布于陕西

债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交易的双方买卖商品,租赁房屋,交通运输等等,都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是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由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欠税是否构成了一种国家与欠税纳税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在理论界都颇有争议,主要原因还是由税的特点来决定的。税是由国家依照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强制征收的,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因为交易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但从目前的民事法律的规定来看,比如,《企业破产法》第82、84、109、113条,在债权人会议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中,均将欠税认定为一种债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 9号)确认企业破产前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债权的范畴。

所以欠税是否属于民事法律制度上的债权目前已经盖棺定论,不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欠税毕竟和普通债权还是有区别,因此它应属于特殊债权。

一是它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依于民法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欠税的产生依据的是行政法的规定;

二是欠税的债权人是国家;

三是税收债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的安全。

所谓的欠税,根据《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第三条的规定:“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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