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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有嫖娼行为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汤康康律师 2024-05-16 发布于安徽

要 点

党员嫖娼(包括未遂),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据:2003年《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2015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2018年《条例》第二十八条2023年《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嫖娼,给予撤职或降低岗位等级以上(政务)处分,依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如何理解和把握党员有嫖娼行为的

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

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

转引自 廉洁江西 公众号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依照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义务。党员发生嫖娼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此类行为,根据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贯彻纪法分开原则,对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在分则中不再重复规定,总则第二十九条即为实现纪法衔接设定的专门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党员的所有违法行为都可以在党内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之间自由裁量,而应当依照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统筹把握。 

党员发生嫖娼行为,与党员的理想信念宗旨完全背离,已丧失了作为党员的基本条件,并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因此,党员嫖娼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2018年10月1日之前的,应当依照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嫖娼行为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之后、2024年1月1日之前的,应当依照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嫖娼行为发生在2024 年1月1日之后的,应当依照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5点:

一是对于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不影响嫖娼行为的认定,同样应当一律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系公职人员的党员嫖娼的,在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其撤职或者开除的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其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是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党员嫖娼的,在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还应当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四是党员嫖娼行为被发现时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五是公安机关发现党员有嫖娼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党纪责任、监察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等规定,根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并核实后,依照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监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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