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拆中被公安机关带离行为的可诉性 ★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中,公安机关在现场仅负责治安秩序、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不是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被告。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公安机关属于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对强拆过程中实施的其职权范围内的强行带离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是被诉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公安机关的强行带离行为不同于强制拆除行为,对其合法性应予以审查。 最高法院判例:强拆中强行带离行为的适格被告——彭伟雄、李香珍诉白石岭公安分局、岳阳市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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