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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伟诉陈某彬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梦幻随想99 2024-05-16 发布于重庆

案情:李某伟经常驾驶自己的半挂车为陈某彬、黄某井夫妻二人运送货物。某日,李某伟先开车装了十吨左右的地砖,后又按陈某彬的安排装零担货。李某伟将车厢护栏打开,陈某彬指挥装货。李某伟帮着铺设垫板、安置货物、验货及清点货物。过程中打包铁件将李某伟的小腿砸伤。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伟协助装货的行为是义务帮工行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用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伟自身负有重大过失,应减轻陈某彬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伟驾驶车辆为陈某彬配送货物,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货物配装工作由东某彬负责,李某伟协助配装货物的行为符合用工行为的构成要件。李某伟在协助陈某彬配装货物过程中,未确保自身安全,从车厢上样下致伤,具有重大过失,据此认定由陈某彬、黄某井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评析:本案处理的是帮工关系中帮工人受到损害时,用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即用人者责任。无论用人者是单位还是个人,就用人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而言,并无本质不同,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侵权责任法》第34条就已经规定用人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符合现代侵权法保护弱者、补偿损害的理念,而且用人者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不会对雇主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因为用入者可以通过责任保险制度以及产品、服务的定价将由此增加的成本予以社会化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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