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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司法解释后的首例罪责刑倒挂

 岸居居 2024-05-17 发布于广东

    一、基本案情

    张三涉嫌两笔虚开:

    (一)虚开一

    A公司为C公司虚开税额115万元的专用发票,张三是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A公司足额申报缴纳了税款,无增值税税收优惠、无财政返还、无富余票(即没有票货分离的替代申报)、不存在因虚开产生的无力缴纳的增值税欠税。

    A公司收取了87万元左右的开票费。

    (二)虚开二

    涉嫌介绍B公司为C公司虚开税额328万左右的专用发票,C公司向B支付了330多万元的开票费,用以保障B公司就虚开的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但是,B公司因为存在财政返还政策,因此骗取了88万元左右的财政奖励(张三对此不知道)。

    该笔虚开,张三没有非法获利。

    二、认罪认罚,检察院量刑建议1年

    张三一开始被取保候审,后因为串供被逮捕;逮捕后过了几个月,辩护人介入;由于张三坚持不让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主要是审理周期太长),远远超过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期限。

    辩护人向检察院充分论证,两个虚开,张三均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国家税款没有流失的危险,实际上也没有流失;并告诉检察院:

    本案通常是作为无罪处理的,但是考虑到张三要坚持认罪认罚,希望早点出去,请求检察院认罪认罚时予以考虑。

    经与检察院沟通,A公司为C公司虚开,对张三量刑建议6个月;介绍B公司为C公司虚开,对张三量刑建议10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

    三、一审、二审罪责刑倒挂的判决

    一审期间,由于B公司为C公司虚开,判决B公司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罪。

    (一)一审的罪责刑倒挂

    一审判处A公司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于介绍他人虚开部分,认为刑法没有规定介绍出售或购买专用发票罪,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里说明一点的是:

    有税款损失,虚开专用发票罪,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能证明有税款损失,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罪,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本案之中,行为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保障国家税款没有流失的危险,实际上也没有流失,法定刑区间却因此整整上了一个台阶。

    这里截图二审法院的一段话:

图片

    (二)二审的罪责刑倒挂

    二审因为新司法解释的出台,降低了一年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远远大于检察院对张三的量刑建议6个月。

    二审过程中,辩护人在看卷中,无意中发现了一个非常神奇的东西:

    一审法院的操作是:

    2023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2023年12月25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2023年12月27日制作量刑建议调整书移送给一审;检察院已经将量刑建议调整为3年,但是一审判决书中说的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依旧是1年。

    二审判决确认“一审法院判决作出判决的时间是2023年12月22日”,但是没有提程序违法,改判有期徒刑两年。

      该案将在节后邮寄出去申诉资料。

      我们认为:

    1.非法出售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专用发票人大法工委在其解读中,明确指出系相对于从税务机关合法领购发票而言的,设立之初明显是针对空白专用发票

    2.不能为了激活僵尸罪名为了定罪而定罪;

    3.最高院大法官的的解读可能使非法买卖“帮信化”,侦查机关无需搜集税款影响的证据

    4.会明显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甚至有时会导致罪责刑倒挂;不利于保护法益,甚至会鼓励行为人去危害法益以获得更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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