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民法典编纂、民事主体、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合伙合同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摘录) 2. “关于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具体包括三类: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体。草案规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二章)。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草案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草案规定了法人的定义、成立原则和条件、住所等一般规定,并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类法人分别作了具体规定(草案第一编第三章)。三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草案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责任承担、解散、清算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一编第四章)。 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权威解读:民法总则是确立并完善民事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律》中指出:民法总则“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该制度是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订立遗嘱等民事活动中实现自己意图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代理活动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复杂,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应当对代理行为予以规范。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完善:一是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这样既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也强调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希望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的外在表达,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民法总则对其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规定。三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撤销,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分别作了修改补充。四是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规则以及委托代理制度。” 三、《民法典》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部分内容: 综上所述,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该制度是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等民事活动中实现自己意图的一项重要民事制度。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法律行为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就加装电梯表决来说,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既不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又不是民事权利的行使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其反对加装电梯的意思表示与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也不符合签订加装电梯合同协议合伙人的条件,因而,无论其是否参与表决,其民事行为都不能认定为有效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谢存海/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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